司法官宁缺毋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9: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就事物的性质而言,涉及到法律的事务,在人类社会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在政府活动中,司法程序截然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处理程序。只有当人们发生争议时,才会诉诸司法机关,不仅是希望司法官、尤其是法官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这些具体的诉求后面,人们更希望恢复正义。司法程序是一个人在世俗世界中寻找正义的最后寄托。一个社会能否满足人们这种正当而顽强的愿望,是其能否维系稳定秩序的根本所在。

也正因如此,所有文明国家都会对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负有司法之责的人士,提出非常高的道德与知识要求。不管是在古罗马,还是在近代的英国,或现代的美国,真正具有塑造社会之权力和能力的杰士,不是政客,不是商人,不是国王,不是总统,而是法官、律师,他们被称为“法律家”。经常有人说,统治美国的不是总统,而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

传统上,英国的法律家首先要在律师公会接受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行会式训练,通过阅读、研究、讨论历代法官的判例,掌握普通法的原则和技巧,然后他们会充当律师。在经历了这些司法技艺的完整训练后,其中部分人才有可能坐到法官席上。这一传统源远流长,因而,法律家阶层一直是英美政治社会秩序的中坚。十八世纪英国普通法最鼎盛时期的制度,甚至可以成为普通法宪制制度。掌握了司法技艺的法律家阶层,也是英国普通法宪政制度的支柱。

古代中国同样如此。

根据当时的制度安排,县级和省级官员,甚至是那些担负军事使命的官员,比如清朝的总督,主要任务就是审理案件。而这些官员均应经历严格的筛选机制方可任职。比如,在明清两代,就需要考中进士才可担任知县。而进士相对于读书人的录取率,显然大大低于目前司法考试的录取率。儒生出身的官员审理案件,可能有不大合理之处,但这种制度安排起码表明了,在古圣先贤看来,只有那些真正的杰士,才有资格充当司法官。

同样,民国初年司法职业化后,作为最高法院的大理院推事(相当于大法官)除了获得清朝的科举功名,几乎都有留学海外的经历。他们大多曾任教于大学,著有法学专著。

不少人还曾活跃于政界。

总之,他们属于真正的社会名流。也因此,他们才能坚持操守,敢对国务总理发出传票;另一方面,又精于法理,在国会立法残缺不全的情况下,依据中国本土固有习惯,参照西方法学理念,在司法过程中行使立法之权,创制了很多精当的法律规则,获得社会普遍的认可和尊重。

中外历史都说明,一个社会能否维系其正常运转,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其是否能依靠法律进行治理。而具体操持法律者,就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因此,一个优良的社会,总是让最优秀的人才处理司法事务。坦率地说,今日很多人对法律、司法对于一个社会的决定性作用缺乏必要认识,司法机构一度曾经成为安排某些特定人群就业的场所,司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司法机构不仅不能恢复正义,本身甚至成为制造不正义的地方。其结果就是,人民转而在司法体系之外寻求解决纠纷、恢复正义的渠道,此即信访泛滥的根本原因。

对这一现象,司法官素质低下实难辞其咎。

因此,提高司法官、律师的素质,乃是建设公平司法体系、建设法治制度的不二法门,而提高素质就意味着提高进入法律行业的门槛,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从事法律职业的。因而,必须通过某种异常严格的程序,筛选出真正的杰出人才从事法律职业。某些地方司法官人手紧缺,导致案件淤积,当然给民众带来不便。但只要这种现象还没有到不可忍受的地步,就不应轻易降低录用标准。让一个不具备某些素质者进入法律行业,假如他错误地适用法律,从而导致正义本身遭到侵蚀,后果会更严重。

当然,现有的司法考试可能是不完善的,尤其是仅有书面考试,无从测试应试者的理解力、判断力以及品质。因此,司法考试应当进一步完善。但按照常识,即使加上其他考试内容,则被录取者大体上依然会是根据现有标准录取者。

不管怎么样,司法考试较高的淘汰率是完全正常的。因为这起码意味着,我们明白了公平地适用正义的法律,是挑战一个社会的道德和知识程度的事业,而这样的事业只有那些具有相应的知识和道德的人士付出万分的艰辛,才能做出一点模样来。





相关文章


司考明日开考试后可对参考答案有异议
转化司考成果需改革法官选任制度
司法考试要兼顾地区差别
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与坚守
司法官宁缺毋滥
需要增加司法考试录取比例吗
张福森: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及配套制度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司考疑难问题解答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