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要兼顾地区差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9: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视点·关注“司法考试门槛”之四

  司法考试的“门槛”到底该多高,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现实问题。面对青海省法官录用“后继乏人”和云南省某些地方“律师荒”的现实,我们不得不思考司法考试的“门槛”,是不是应有地区差别。

  几个月前,媒体曾报道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呼吁司法考试要有西部政策的消息。因为在那里,由于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低,法院要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录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做法官已变成一件难事。此外,中西部地区还面临着法官流失的问题。不少现职法官面临着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就要被淘汰出局的压力,而一旦通过了司法考试,他们中的一些人又“加盟”进了律师队伍。

  据笔者所知,云南某些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成了“稀缺资源”。云南有23个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有两个自治州自从有律师资格考试以来,就没有一个考生通过;有12个县拥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足两人。即便这样,现有律师也还在不断流失。面对这种现实,我们还能坚守“宁缺勿滥”这种观点,以及以西方发达国家或我国东部地区为参照系,描绘出的司法官职业化的图画吗?笔者接触到的一些西部地区的业内人士就直言:现在的某些政策有些“超前”、过于“理想化”,不能适应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

  实事求是地说,目前司法考试的“门槛”还是考虑到了西部地区的情况。比如国家级贫困县的“门槛”要低一些,但似乎还不够。要解决西部地区司法官和律师“后继乏人”的问题,必须在坚持统一司法考试的前提下,兼顾地区差异,实行差别化的政策。

  首先,改变“一刀切”的思维模式。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北京和上海,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已相当高,但在西部某些县,大专毕业生还是“凤毛麟角”。地区差异之大决定了司法考试政策要统一,但绝不能“一刀切”。“一刀切”下来的“鞋子”,必然要让很多地区感到“不合脚”。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到地区差异,既要有统一要求,又要有特殊规定。也即人们常说的:没有差别就没有政策。

  其次,细化地区差异。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惟一体现地区差异的是对全国贫困县考生的要求有所降低。但还有很多没达到国家级贫困县标准的地区,其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水平也相当落后。全国贫困县标准是一个经济指标,直接借用过来并没错,但还要增加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等指标。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不妨利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拿人口、经济、文化、教育等几把尺子,对全国县级行政区域进行较为细化的“量体裁衣”,然后制定一个更为科学的能体现地区差异的政策,使司法考试能大体适应不同类型地区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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