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与坚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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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对促进司法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过去的司法考试录取率较低,使一些边远和基层地区出现法律职业后继乏人的现象。对此,确实需要有关部门跟踪研究,拿出妥当的解决方案。

  目前,司法考试的年录取率是根据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系统每年的自然减员和补充人数需求确定的。从总体上看,录取人数足以满足法律人才市场的需求。问题是,录取人员在地域分布上不均衡,东部多、西部少,中心城市多、基层和边远地区少。对此,国家应当在过去对西部地区考生实行特殊政策的经验基础上,继续完善这一政策,并适当将该政策推行到内地的一些基层地区。但与此同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优惠政策不能无边,如学历至少应为大专,分数不能降太多,且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证书应有别于其他证书,而且其效力仅限于在这些“司法区”执业;二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只能是当地考生,要严防出现类似高考中的“移民腐败”现象;三是要通过建立其他制度,如法官、检察官的地域交流制度,上级法官、检察官的基层工作经验制度等,来缓解西部和基层的人才匮乏。

  司法考试实施两年多来暴露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与目前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制度不衔接。按照现行人事制度,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而《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则规定,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就导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不能进入法院、检察院,而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检察院的,又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真正进入法院、检察院的相当少。这与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种考试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有关。因此,建议今后当法官、检察官的,只需通过司法考试,而对从事行政管理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则只要求其通过公务员考试。

  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法院、检察院的人才危机,与这些地方的执法环境不好、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差不无关系,各级领导应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司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使法院、检察院成为一个令一切法律人神往的地方,成为一个维系公平正义的地方。另外,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政法机关的领导,应将本院的人才培训视为大事来抓,以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考能力。

  总之,司法考试作为一项有着较高声誉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它的高标准、严要求应当坚持,不能轻易将门槛降低。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区别对待,并将重点放在司法考试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上。否则,严把“入口关”的立法初衷就可能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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