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场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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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第一部分中规定:


  第一条 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准交卷出场。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及准考证号;应按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


  第五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方式接传有关考试内容信息;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应试人员除在试卷上填写、填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第七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卷或答题卡,或填写(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和姓名,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第八条 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九条 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其稿纸带出考场外。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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