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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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犯罪的事由(亦称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具备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①如果明知道进行侵害的人是未达到责任年龄的人或者精神病人,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应尽量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②有目的地借机防卫造成的损害,不能算是防卫过当,因为这与防卫的正当性相矛盾;实施防卫之后的加害行为,也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
  ③实行紧急避险,险情引起人要对损失负法律责任。如果找不到险情引起人,或者险情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应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④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试题解析
  1.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2002年单选]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为:B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使,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
  答: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3.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999年单选]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为:D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而王某将宋某杀死之前,宋某业已昏迷,其不法侵害行为也已经停止,不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以王某将宋某杀死,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故选D正确。
4.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其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1996年单选]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答案为:B
本题中虽然向刘某攻击的是狗,但是狗是受其主人唆使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刘某不对黄某采取措施,势必被狗咬伤,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5.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3年单选]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为:A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被打昏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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