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3: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人格权
  48、考点:侵害名誉权
民通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有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49、考点: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民通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上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另民通意见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厨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九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50、考点: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该土地称需役权)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该土地称供役权)的权利。由此可见,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设定的,不能独立存在,更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
  51、考点:他物权的权能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以使有、收益为内容,权利人当然可以取得原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哪么质权人呢?根据担保法第68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52、考点:主物与从物的区分
主物与从物是从物理上相互独立而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角度对物所进行的划分。两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效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配合作用的为从物。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从物应随着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53、考点:财产所有权的性质
根据权利人是对自己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物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完全物权,具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并能够排除他人干涉。他物权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因而为限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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