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共同犯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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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
  《共同犯罪的定罪》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小结:
  ①在认定胁从犯时应把胁从犯与身体上完全受强制、失去了意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因为被强制的人不具有罪过,缺乏构成共同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故意,不应认为构成了犯罪,当然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某银行金库的夜间值班员,被暴徒突然袭击,捆绑堵嘴,使他无法反抗或者报警,暴徒当面劫走了金库里的钱,值班员是无罪的,不能认定其为胁从犯。
  ②有的犯罪人虽然一开始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但参加犯罪活动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则不再是胁从犯,在处罚时应当按主犯处罚。
  有的虽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不起主要作用,但实际上处于从犯地位的,也不能再作为胁从犯对待,而应当适用对从犯的处罚原则。

  试题解析
  1.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盗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1999年单选]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答案为:D
  让每个共犯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每个人的行为都具有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如果某个共犯只要消极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就足以消除先前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那么,其消极停止犯罪即可构成犯罪中止,无论其他共犯是否终将犯罪完成。本案中某乙确有中止犯罪的意思,但只是消极地退出了犯罪,没有采取积极的行为消除自己已经实施的帮助行为(提供万能钥匙)对共同犯罪的原因力。实际上,某甲也确是利用了某乙帮他准备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盗了手提电脑二部。因此,某乙的消极退出,并未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某甲盗窃既遂,其中也有李某帮助行为的作用,因此,某乙也应对盗窃既遂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上可以从宽处理。
  2.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2年多选]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为:A B C
  本题属于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是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对简单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即所有共犯对同一个罪行负责。
  3.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多选]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为:A D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二是共同预备行为;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影响定罪,但可影响量刑。
  4.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多选]
  A.胁从犯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为:A D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故A错,选A。聚众犯罪中也有首要分子,但不是主犯,故B对。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C对D错,选D。
  5.王某、张某与李某素有仇隙,某日,王某持刀追杀李某,眼见李某逃脱,此时张某在暗中将李绊倒后即跑开,王某只当是李自己摔倒,上前将李某砍成重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1995年判断题]
答案为:错
  本题所述的是刑法理论上的“片面共犯”。张某是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帮助王某,他的故意和行为是单方面的,没有与王某形成意思联络,因此,张某和王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6.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问题。[2003年不定项]
  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案为:B D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叶某“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看管刘某”等行为说明叶某是实行犯。
  7.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1998年单选]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为:D
  孙某纠集李某等组成的“天龙会”属于犯罪集团,孙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孙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8.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主犯包括以下哪几种人?[1996年多选]
  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B.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D.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答案为:A B C D
  本题考查的是主犯的范围,见《刑法》第26条。
  9.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5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1994年单选]
  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
  B.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赵构成盗窃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
答案为:B
  《刑法》第312条窝赃、销赃的行为方式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4种,而且,该罪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之后实施的,因此:①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帮助窝赃、销赃的;②引诱、指使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从中分赃或者廉价收买其赃物从中渔利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窝赃、销赃罪。
  10.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2000年多选]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答案为:A C D
  A选项中甲、乙之间的共谋就表明二人之间有了共同的故意与行为,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预谋行为就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而B选项中甲、乙的犯罪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各不相同的。前者构成《刑法》第347条的走私毒品罪,而后者构成《刑法》第152条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它们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C与D选项所列行为都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前者甲、乙之间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犯,后者甲、乙之间主观故意(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的内容略有不同,但也成立共犯。
  11.组织越狱罪从其是否够任意形成上划分,属于( )。
  A.任意共同犯罪 B.一般共同犯罪 C.必要共同犯罪
答案为:C
  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可把共同犯罪划分成任意共同犯罪(单个人也可实施的,如杀人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单个人不可能构成该罪)。



特别说明:本文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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