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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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现,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①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②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③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④有的人则按预定计划实施了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的形态,即①犯罪预备;②犯罪未遂;③犯罪中止;④犯罪既遂。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例如:甲欲杀乙,买了把菜刀,等候在乙回家的路上,结果被民警发现抓获。甲此时的行为属于预备形态,因此,就他杀害乙的整个行为而言,被发现时处于预备形态,且只能是这种形态,而不可能再有未遂、中止或者既遂的形态。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态,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也就没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对他们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因此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另外三种为未完成态)。
  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既遂的标准不同。
  ①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②危险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的出现为犯罪既遂。
  ③结果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为犯罪既遂。
  对既遂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比较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比较》
  
  小结:
  ①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要点是:是否着手实施犯罪
  应当注意: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可能是未遂犯,也可能是预备犯。如果是发生在着手以后的,是未遂犯;发生在着手之前的,是预备犯。
  ②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要点是:是否具有主动性。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犯罪;犯罪未遂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犯罪预备是在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③中止犯既可以发生于犯罪预备过程也可以发生于犯罪实行过程。不能错误地认为凡是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的,不问原因一律是预备犯,在预备过程中(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时),自动放弃犯罪预备,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的,是中止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
  ④既遂犯与未遂犯的区别要点是:是否完全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
  ⑤中止犯与既遂犯的区别要点:犯罪既遂以后,行为人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救助被害人等行为的,属于犯罪后的表现,不能认为犯罪中止。
  ⑥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竞合:行为人为了实行一个犯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又是另一个罪的实行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为诈骗而伪造公文等。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仅仅进行“预备”时,就被抓获,未能实行另一犯罪的,按一罪处理。例如:为杀人而盗枪的,在盗枪时即被抓获。盗枪行为,对杀人而言是预备行为,但对盗窃枪支罪而言,是实行行为。此一盗枪行为,对杀人罪而言,是停止在预备阶段,但对盗窃枪支罪而言,则是犯罪即遂。鉴于杀人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所以只需要按盗窃枪支一罪处罚。杀人成为该罪的动机。如果行为人盗窃枪支之后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试题解析
  1.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了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多选]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答案为:A C D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
  2.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2003年单选]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为:D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此题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此题情形属于前者。但前者还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一种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很明显,甲对乙实施暴力,已开始实施分则所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选D。
  3.所列选项中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1996年多选]
  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B.某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周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周某负轻伤
  C.某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
  D.某丁在旅馆内偷得同室李某的存物牌,欲冒领李某所存物品,后遇李某正寻存物牌,丁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拾到一个存物牌,随即从口袋取出交给李某
答案为:A B D
  B选项某乙的行为属于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认识错误,应定为杀人未遂。C选项某丙的行为属于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
  4.赵某持刀闯入女友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钱某应如何处理?[1998年单选]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为:D
  本题中赵某的行为属地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5.某甲与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1995年单选]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为:B
  6.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2003年多选]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为:B C D
  A正确,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预备。B错误,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乙“基于杀人意图”,被害人未死亡,可成立中止。C错误,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C中丙送王某治疗已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不成立中止。D错误,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
  7.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多选]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罪的减免规定
答案为:A B C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犯罪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犯罪预备既可存在于单独的犯罪行为中,也可以存在于共同犯罪行为中,所以A选项正确。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自动地停止实行行为的着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故C选项正确。但此种情况下(即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人属于中止犯而非预备犯,因为中止犯、预备犯以及未遂犯、既遂犯等相互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非并存的。所以,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样,只能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而不能同时还适用有关预备犯、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因为此时行为人仅为中止犯而不属于预备犯的范畴,故D选项错误。
  8.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问题。[2003年不定项]
  叶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为:D
  叶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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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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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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