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律师代表、委员议案选摘(陈紫芸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7: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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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完善我国信用法律体系



用法律的强制力建立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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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经济开始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而且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市场经济的负面行为也陆续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关于信用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善,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当中对诚实信用进行了规定,但那只是一种概括性、口号式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对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制裁措施,导致我国目前信用交易秩序混乱,失信现象大量存在,如恶意负债不还、假冒伪劣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偷税漏税等等,这些不良信用行为仅依靠社会舆论与个人的自律去改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对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用法律的强制力去建立信用体系,从而达到让社会各主体尊重信用和维护信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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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如何利用我国加入WTO后的有利时机,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了使改革开放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就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全有赖于信用法律体系建设的好坏。如果信用环境差,企业整体信用低,不仅会严重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会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影响外来投资的增加,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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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信用体系的模式来看,其信用体系即是信用的法律体系,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洲大陆国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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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其信用体系是以设立市场化的信用中介服务公司,对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通过信用中介的监督记录,那些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方面会受到限制,企业则难以在行业中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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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大陆国家模式则是:中央银行设立一个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由商业银行等社会主体提供相关的信用信息,并由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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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各国所处发展阶段和国情的差异,各国在建立本国信用制度的过程各不一致,但从各国的实践可以看到:现代信用体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我国可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以国家强制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倡导信用,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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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信用评估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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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商业化和市场化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信用体系的发展需要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商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应尽早建立信用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独立市场运作,接受客户委托,在市场中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中小型企业以及国内外自然人进行资信调查、授信评级等中介服务,并在独立的市场运作中形成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商业化的运作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通过合法的渠道传播,达到规范市场信用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目的。在运作过程中,遵循市场规律,向规模化和集中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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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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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信用数据的征集和处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对信用行业的监管非常必要,监管的方式有二:一是以政府作为监管主体;二是以法律法规监管。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与信用法律体系的状况是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管理职能就相对地减弱,反之,则应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目前我国信用行业发展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信用立法的同时,需要政府对信用中介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有必要成立专门委员会或由政府下属部门负责界定信用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制定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遵循市场的规则,对中介机构实行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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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立全国性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低成本的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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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可由政府协调工商、税务、海关、金融、司法、人事及统计等部门和社会各主体,将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有偿或无偿地向社会公开,以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信息体系和网络化的信息数据中心,其中应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信信息、不良信用记录和诉讼记录等。这样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可为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实现低成本的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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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定和完善几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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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定《市场交易法》。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规范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增加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减少市场交易的风险,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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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定《反垄断法》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是指有关禁止、限制或妨碍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
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仍常有发生,无法充分体现自由、效率和公平。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实际情况出发,应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区别开来,同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律体系的两个分支,以充分体现自由效率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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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善《企业破产法》。在经济竞争国际化、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和处理新环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且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市场平等主体原则,可操作性差,应对其进一步予以完善,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做到公平清偿。为此,可以参考外国的实践经验,建立完善的破产制度,即: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法院审核批准后,在法院主持下监督债务人有序清偿债务,允许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以保证最低的生活水平及重新开始生活,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出入高消费场所、拥有高级生活用品。在清偿债务过程中不得隐瞒财产,否则处以刑事处罚,并对申请破产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某些行业中任职予以限制。

  4、完善《会计法》。我国虽然制定了《会计法》,但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却得不到有效的遵守。对会计从业人员和机构缺乏有力监督,造成虚假信息盛行,为部分企业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和逃避银行债权大开方便之门,例如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依赖于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若其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出具虚假信息将会导致证券市场失信于广大投资者,因此,对《会计法》所涉及操作性差的环节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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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健全对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机制。市场主体趋利避害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只有在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大于失信行为获得的利益时,市场主体间的信用关系才会形成良性循环。我国一直对失信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措施,如未就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行相应的限制,使失信者在因失信获得不正当利益后,还享有与守信者一样的权利,造成失信成本比守信成本低的现象,是赖债风气得以弥漫的直接原因。为此,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完善上述的法律,以法律的强制手段,规定失信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开办工商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不合理的高消费、不得担任政府公职或从事中介服务等特定职业,规定失信者定期申报财产收入和支出的状况,若发现有申报不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这样通过法律强制力,使失信者承担起民事上、行政上乃至刑事上的责任,加大失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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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是文明国家的标志,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信用体系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只有以立法手段对信用体系予以硬性规范和约束,对守信者予以鼓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失信的成本很大,守信的收益很高,才能引导信用的良性发展,最终形成全社会的诚信理念和行为。


  陈紫芸 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主任 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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