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卫平律师等为涉黑刑案的一场成功辩护(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7: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按:2001年夏,我国东北著名边境城市丹东爆出一条惊人新闻,丹东市九龙集团董事长,丹东振安区政协委员程绍武及其所属人员11人,被丹东市公安局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丹东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丹东市各大报纸发表文章,称丹东市公安局打掉一起公安部挂牌的以程绍武为首的黑社会组织。该案在丹东和辽宁引起强烈反响,似乎已成铁案。??

  2002年6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程绍武涉黑案。开庭历时13天.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五位具有丰富公诉经验的检察官,携带近60册案卷,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程绍武等人犯有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而来自北京、辽宁和丹东的十余位律师出庭辩护,以事实和法理作无罪辩护。经过法庭审理和辩护律师们的有力质证和辩护,终于澄清了程绍武案件的真相。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辩方观点,认定程绍武等人无涉黑犯罪,宣判涉黑指控不成立。但仍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程绍武有期徒刑。该案在当地再次引起强烈轰动。??

  一审判决后,人们从这一案件轰轰烈烈的涉黑指控到无涉黑犯罪判决的强烈反差中,对以周卫平律师为主辩的十几位律师的胆识和精彩辩护投以崇敬的目光,纷纷盛赞律师铁肩担道义、依法维人权的职业风采。?お?


刑辩的苦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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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周卫平律师等为涉黑刑案的一场成功辩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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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雨欲来,谁敢逆水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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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4月下旬的一天,首都北京阳光明媚。丹东市九龙集团董事长程绍武的亲属,慕名来到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找到该所主任周卫平律师,说明来意:“程绍武是当地有名的企业家,纳税大户,还是优秀共产党员,一贯奉公守法,现在蒙冤被戴上‘黑社会’的帽子,我们要请周律师为程绍武辩护”。程绍武的父亲拿出一堆材料,其中包括丹东振安区金矿街道办事处对程绍武企业的良好评价和给丹东公安局要求释放程绍武的函件,还有丹东市各类报刊对该案的有关报道。??

  周卫平律师在询问几个问题后,丹东报纸登出的丹东市公安局2002年2月7日发出的《公告》,一段醒目的文字映入其眼帘:“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以程绍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专案侦查工作。经过6个多月的侦查,公安机关在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大力配合下,获取了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大量犯罪证据,破获了大批刑事案件。经查,自1997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程绍武为非法聚敛财物,先后纠集程绍贵、程绍喜、程绍文、黄世波、邱玉河等10余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市振安区振安金矿地区、宽甸满族自治县老边墙金矿地区和本市石油液化气行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称霸,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金矿地区和石油液化气行业的正常经济秩序,也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看着报道,周卫平皱起眉头,陷入沉思:一方面是丹东市官方公开宣传的认定,程绍武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大恶极;另一方面是程绍武家人发自内心的陈述,程绍武是一个优秀企业家,决不是“黑社会”,他是被冤枉的。周律师在结合《全国人大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解释规定》的四条标准,凭着多年执业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感到该案就目前材料看存在着罪行不符的问题。但是,作为从事法律职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周律师并未当即表态,多年的经验告诉他,一切结论只能产生于在调查研究获取有效证据后,以及法庭公正审理之后。??

  尽管近年来由于刑事诉讼体制和执法者观念上的问题,使得律师刑事辩护异常艰难并充满着风险,律师们承担刑事辩护越来越少,但周卫平律师清楚地认识到刑事辩护是现代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体现律师的正义、斗志、知识、思辩和口才等水平的重要领域。一个好的律师无论在其他领域有多少成绩,均不应放弃参与刑诉领域。想到此,周律师毅然决定克服困难,顶着压力带领刘笑宇律师接受委托,并亲自担任程绍武涉黑案件首席辩护。??

  周律师接受委托时,十分清楚自己所面临的风险:一是丹东市委市政府定的“调子”,市公安局“7.21专案”组又经过了半年多的深挖罪行,律师要想把该案翻过来,可能性几乎是零;二是当地已形成了强大的政治攻势和社会舆论,人们会如何看待程绍武的辩护律师,证人能否提供真实情况?三是假如辩与不辩一个样,律师将如何面对当事人的信任和期盼?此外,当时媒体上报道在丹东市发生了律师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自身安全成了律师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此次代理可谓临危受命,吉凶难卜,压力自不待言。??

  然而,为了神圣的法律和公民的权利,挺身而出,铁肩担道义,正是律师应有的品格。在律师落潮般退出刑辩领域的时候,在经济法律服务领域卓有成效的周卫平律师与他的同事们就像昂扬的战舰,迎着风浪,向着目标进发……。??

取证:一切为了真实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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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委托后,周卫平律师召集本所几位律师研究案情,周卫平律师将案件的疑点问题列出,制定出了详尽的调查取证方案。??

  随后,律师们赶赴丹东,通过走访当地群众,得到的第一手信息大大鼓舞了律师的士气:群众普遍反映程绍武口碑好,讲信誉,尊重人,生活作风俭朴,并做了大量诸如扶贫、收留下岗职工的好事。从振安区政府、区物价局、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收集的情况显示,程绍武所领导的九龙集团一向奉公守法,是区里的纳税大户,程本人年年被区里评为优秀企业家,2001年还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没有发现程绍武组织、领导了哪一个“黑社会”组织,也没有发现他组织恶性犯罪活动, 也没有发现“黑后台”。这样的人能是黑社会头目?律师们的疑问更多了……。??

  正在此时,程绍武和代理律师先后接到了丹东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以及检察院的《起诉书》。 《起诉书》罗列了39个罪案,指控程绍武及其他10人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破坏生产、强迫交易、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六大罪名。??

  律师此时接到《起诉书》,离法院通知开庭日仅有10天。10天时间,律师要阅卷,要会见被告人、要调查取证及准备质证意见……,不吃不喝,也难于完成这么多的工作量。律师们要全面完成工作非常艰难, 周卫平律师深切感受到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难处。??

  时间就是成效。周卫平、刘笑宇律师立即赴丹东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程绍武。已被拘押一年的程绍武,形象上诚恳而朴实,但不到五十岁的年龄,头发已花白,眼神中流露出哀怨,“我是被冤枉的,哪有什么黑社会?”说完第一句话,他不自觉地用手捂着胸口。律师向其讲明如实陈述和诉讼权利后,开始就《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逐一进行询问和了解。程绍武对所有指控予以否认,“你们可以看合同,我与他人交易都是自愿的,有合同为证,怎么能定成强迫交易呢?”在看守所中学习了刑法的程绍武的话带着委屈和不服。??

  会见后,律师感到案件中确有冤情,但是有些事实还有待于阅卷,有待于调查取证。??

  然而,阅卷谈何容易!我国现在没有控方庭前证据开示和交换制度,律师庭前所能见到的只能是极少部分控方证据材料。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只见到了十几份不完整的材料,只占60多卷材料中的不足1%。从这些散乱的小部分材料中,也只能看到程绍武有罪的描述,找不出任何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时间只允许律师调查关键证人。正如当初所预料的那样,与本案有关的所有人几乎均被侦查机关录过证,经过市公安局专案组半年多的细致工作,以及当地媒体的狂轰滥炸,几乎所有的证人在律师面前都成了“惊弓之鸟”,在对待作证问题上十分谨慎。因此,当刘笑宇等律师获得证人线索,风尘仆仆地赶去时,有的证人干脆避而不见,有的证人只同意提供线索,拒绝提供有关事件的具体细节,有的证人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其证言毫无意义,也有的证人只同意口头陈述,不允许律师制作笔录。??

  但也有令人鼓舞的场面:一位在当地某机关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司法机关要求其制作并出具一份关键性的文件作为定案依据时,该工作人员予以拒绝,表示决不能向司法机关出具假证;当律师找其调查时,该工作人员提供了真实情况。另一位曾被列入“黑社会保护伞”的某机关干部,一再向律师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为程绍武鸣不平。??

  对待每一位证人,律师即要以特有的耐心对其核实身份,宣讲法律,减轻顾虑,又要极其谨慎地注意不要有任何引诱和索要的语言乃至暗示,这是周卫平律师再三强调的调查原则——一定要依法取证,这不仅是因为《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更重要的还是我们律师的职业操守。因此刘笑宇等律师在取证时,不仅都有两位律师在场,而且对愿意提供证言的,其证言必须重复两次,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才最后作为证据运用。??

  对于住在市区的证人,律师在路上花费的时间还少一些,而对于住在远郊区,如宽甸县(距市区180公里)的证人,律师花在每个证人身上的时间多达5个多小时是很正常的。白天奔波找证据,晚上汇集材料理思路,办案律师在连续半个多月的时间里,每天工作到凌晨3点,第二天天亮又按照计划赶赴下一个取证目标。周卫平律师将在从事工程项目和公司改制法律服务中的一些做法拿到刑事调查取证中,他们集中几位律师作为调查组,携带电脑,分工协作,并做随时记录。他们认为代理刑事案件比代理其它案件更为重要,因为刑事案件是人命关天的,应更加严谨。??

  在有限的十天时间里和涉及三市的空间里,律师们尽最大努力终于获取了几十份有效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对程绍武罪名的指控构成了反击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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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质证:一丝不苟,穷追不舍,坚持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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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当天,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周卫平律师坐在首席辩护位置。“传被告人到庭”!随着审判长庄严的指令,以程绍武为首的11名被告人被带到法庭被告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开始举证和质证。一切事实的本来面目,都要在这一阶段质询、调查、对质清楚,因此控辩双方极为重视这一机会,将自己掌握的证据充分展示,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以此说明本方的观点。由于丹东市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达11人之多,涉及的罪名有六大项,涉及的案件有39起,控方的证据达数十卷,因此程绍武涉黑案庭审质证将错综复杂,耗费时日,是一场短兵相接的硬仗。控辩双方剑拨弩张。??

  在冗长的11天质证中,辩方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诸多质疑,并以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庭上不断出现精彩的对驳场面。由于控方指控首犯是程绍武,且指控程与十几起案件有直接关系,因此庭审中程绍武几乎始终在庭,作为程绍武辩护人的周卫平、刘笑宇律师在11天质证中也就始终在庭并处于首要地位。他们在质证阶段的询问、举证、质证及提出的相应辩护观点,为查清事实真相起到决定性作用:??

  ——紧抓主题,把握中心,定要弄清是否存在黑社会组织。??

  法庭调查一开始,控方故意避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关键环节,即是否存在一个以程绍武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问题,直接对其罗列的24起有关强迫交易、破坏生产、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名,开始逐一讯问被告人,并举证和质证。周律师等辩护人不轻易陷入具体案件中,在按照法庭安排逐一讯问和质证的同时,对每位被告人首先讯问是否参加了一个严密的有“帮规”的犯罪组织,结果所有的被告均回答没有,控方对此也未能提供出有一个黑社会组织的证据而始终以个案细节举证。辩护人就此提请法庭特别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前提是有一个黑社会组织,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这样一个组织,从而得到法庭的支持。??

  ——抓住因果关系,坚决回击莫须有的指控??

  在《起诉书》中,控方为了说明程绍武组织领导黑社会,用“指使”、“图谋”、“安排”等词语,将程绍武与各指控犯罪事件相连接。但辩护人发现,并没有证据证明程绍武“指使”、“图谋”、“安排”下属人员从事犯罪活动,控方是将程绍武与下属人员有亲属和领导关系推断出程指使和安排下属人员犯罪。对此,周卫平律师等多次提请法庭特别注意,并提供证据证明程绍武与其下属的某些活动无关。如控方指控程绍武斥资38万元购买振安区的金矿23号坑口的开采权,欲利用该坑口通连多个坑口的便利条件,实现强占他人坑口的图谋。辩护人抓住控方没有举出程绍武“欲”利用23号坑口强占他人坑口证据的弱点,指出程绍武购买坑口与他人坑口纠纷没有直接关系,同时举出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强占坑口的事实,从而使控方指控没有证据支持而不成立。??

  ——找出证人证言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以原始书证和物证为依据??

  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原始书证和物证所占比例很小,大多是事后侦查机关找有关人员调查而出具的证言,其中存在着证人与证明事实无关、孤证、证言之间没有关联性等问题,对此,辩护人在质证中及时予以指出,周律师坚持应以原始书证和物证为核心证据的观点,并以大量政府文件、有效合同、矿界图纸等原始书证,证明案件事实(如在五龙金矿开采问题上),得到法庭的支持。??

  ——对关键问题及时请求法庭允许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开始,周律师和刘律师共向法庭提供了十个证人,但这些证人均未能获准出庭作证。当控方指控程绍武强迫交易管学宝坑口一案时。周卫平律师提供了程绍武与管学宝买卖坑口的合同和交易金额的证据,说明这是一起合法的民事合同行为,不存在强迫交易。但控方仍坚持管学宝不是自愿出卖坑口,并举出管学宝的证言加以说明。这就使管学宝是否自愿出卖坑口成为能否给程绍武定罪的关键。??

  周卫平律师当即请求法庭让本案的关键人物,也是控方该案的被害人管学宝出庭作证,法庭在周律师的再三请求下,传管学宝出庭作证。??

  周律师拿着有程绍武和管学宝签字的购买合同,问:“管学宝,该份合同的签字是真实的吗?”答:“是真实的”。问:“合同上约定的总价是75万,是否已经全部给付你?”,答:“分两次,已全部给我”。周律师提高声音问:“管学宝,请你面对着庄严的法庭作出如实陈述,你到底是否自愿将坑口卖给程绍武?”管学宝大声说:“我不仅是自愿的!而且我还感谢程绍武,他不买根本没人要"。被害人的证言震惊法庭,能容纳数百人的旁听席上爆发出热烈掌声。(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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