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律师须做出品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7: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司法部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通知,正式取消已实行了10年之久的证券律师资格制度,此后中国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将不再受资格限制。但是,律师证券类业务在中国12万律师中间毕竟仍然属于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事务,即使今后没有进入该门坎的资格限制,也并非每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每一位律师都能够胜任该项工作。

  
证券律师资格的由来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先后鸣锣开张而正式启动。随着越来越多的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一方面证券市场迫切需要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面临着如何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任务。在中国这个新兴的证券市场早期,为了要求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有很强的专业性、出具法律文件有相应的规范性、能够承担较大的风险和责任、有一定数额的人员限制便于监督和管理,1993年1月,由律师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证券监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从而创设了证券律师资格制度。根据该规定,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均须具备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授予的证券从业资格,而一家律师事务所若欲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必须有3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从1993年司法部和证监会创设证券律师资格制度以后,共分三次授予了1600余名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资格。除授予证券律师资格以外,为了做好境外上市的监管工作,特别是一些境内企业或个人以境内资产权益到境外注册后在境外上市,中国证监会2000年7月颁布了《关于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告》,授予59家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以境内权益到境外注册境外上市的法律业务。

  
为何要取消证券律师资格


  归纳起来,取消证券律师资格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因素:

  1、不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大力发展证券交易市场,律师作为极为重要的中介机构专业团队之一,得到各国监管机关的重视,但鲜有对律师从事证券行业作出特殊资格限制的。

  2、不符合律师业走向市场化的公开、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加入WTO后,各个方面的机制都在朝着市场化原则靠拢。在国与国之间消除和减少行业壁垒、削减行业准入的限制,是WTO的一项重要原则。证券律师资格客观上限制了律师对证券业务进行公平竞争,从长远看,势必阻碍中国律师事业在市场化规则下和在竞争中不断壮大和发展。

  3、在资格的考核和授予上,不够公开、公平和公正,客观上造就了较早获此资格的律师可能获取暴利,而很多有志于做证券业务的律师却无缘进入该领域,对此广大律师一直是颇有微词。

  
证券律师资格取消后从业律师应如何应对


  设置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限制,对强化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是有帮助的,由于只有限定的一定数量的持有证券律师牌照的人才可以从事该业务,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现在放开了证券律师业务,势必会导致两个最明显的后果:过度竞争所引起的证券法律业务的混乱局面,以及证券监管机关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的监管的力度减小和监管的难度加大。

  长期以来,在已经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内部,普遍觉得竞争激烈、业务难做,而有关部门对证券律师的监管却日趋严谨。取消律师证券业务的从业限制后,在圈内圈外势必引发相当激烈的竞争,从而给证券法律业务带来消极的影响。试想如果真的竞争到15万元一单发行人律师业务(指首发)的话,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其一,有经验的资深证券律师可能不愿做,该业务由初入此行的律师来完成,难以保证证券业务的质量;其二,如此收费根本不足以承受该业务所可能导致的风险责任,如证券监管机关的处罚、在发行失败情况下委托人的索偿以及在法律意见书遗漏、误导、不当陈述等情况下投资者的索赔诉讼等;其三,过度的低价竞争必然导致工作量的减少和法律意见书质量的低劣,如此恶性循环,将会给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更加严重的诚信危机。

  从中国律师目前的执业现状来看,律师证券业务确实仍然属于专业性很强的业务领域,从业律师需要对海内外公司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财务知识、信托法律制度、难以准确计量的证券业法律法规规章等等相当熟悉甚至有比较专业的研究,才能胜任发行人律师这一工作。而做到这一切,显然并不是一日之功。监管部门一再引导证券从业律师要做品牌化的证券业知名律师,保证证券发行工作中法律意见书的质量,而不是单纯在律师收费价格上进行残酷竞争,这是大势所趋。

  
律师目前可以从事的证券类法律业务


  今后虽然没有了证券律师资格准入的制度,但是证券律师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律师行业业务类别将会永久存在下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一些规章、规定来看,目前可以归类为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有:

  1、担任发行人律师,为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A股、B股)并挂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是最为典型也最重要的律师证券业务;

  2、为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增发)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资产置换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4、为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公司(终止上市)重新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已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提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6、为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及老基金的规范、改造、扩募和续期出具法律意见书;

  7、为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即在境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如发行H股、N股、S股或者发行外国存托凭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8、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以及国债回购、证券交易等与证券有关的诉讼类律师业务;

  10、担任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11、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承销商的风险和责任;

  12、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3、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服务。

  此外,发起设立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全国各地股份公司审批部门已普遍要求要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要求,要有律师对涉及国有资产出资及其折股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显然也应属于律师的证券业务。

  从上述所列律师证券法律业务的范围和内容来看,证券业务不但可以而且完全应当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专门分支。不仅如此,还应该再加以细分,比如可以分为:境内发行律师业务、债券和基金律师业务、证券民事赔偿律师业务、上市公司并购律师业务、境外上市律师业务等。

  证券律师资格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以及在律师业界的一片反对声中,终于取消了,12万中国律师为从此不再有这种不平等的资格限制而深感欣慰。这是中国律师业迈向市场化进程的必由之路。我们相信,随着有志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专业素质、业务技能的不断提高,随着证券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律师管理水平的不断改进和深化,市场化的而非资格限定的证券律师行业必将在发展中形成,证券律师行业作为律师业务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专业分支,它的形成将会推动和促进中国律师其他专业分支的发展,从而使中国律师在市场化规则中不断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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