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联系”——律师回避的标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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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关系标准,虽然在同时性利益冲突案件中很重要,但却是连续性利益冲突案件的核心。
       ??美??小杰弗瑞·C·海泽德等著??《律师执业的法律和道德》


  美国律师协会1983年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9条就连续性利益冲突问题,规定了实质联系标准。

  在该示范规则制定之前,美国法院在判例法中已经就前委托人的利益冲突问题,确定了实质联系标准。法官文斐尔德1953年关于实质联系的意见是最为人所熟知的一个,他指出,如果能够表明先前的代理事项与随后的不利代理之间存在任何实质联系,则后一个代理应当受到禁止。此后,几百个关于前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案件都采用了这一标准。

  尽管实质联系标准在实践中获得了广泛认可,但是如何准确地适用这一标准却存在争议。大多数法院认为,实质联系标准不再是探究两个案件之间的关系的密切程度的要求,而是要探究前委托人的秘密信息是不是会被其以前的代理律师在以后用来反对他。

  法官波斯纳在1983年指出,律师被禁止使用其从某委托人那里获得的秘密信息来代理另一个委托人来反对该某委托人。但是这一禁止似乎还不足以使委托人对向律师倾吐秘密一事感到安全,所以又演绎出了另一个禁止:律师不得代理其前委托人的对手,如果两个代理事项之间具有“实质联系”的话,这就是说律师是否可能在第一个代理中获悉与第二个代理具有相关性的秘密信息。他是否实际上获悉了上述信息并用来反对其前委托人。

  在适用上述标准时,因为律师在先前代理中只是一个重要的假设就是了解了有关信息的假设,如果允许律师就这一点进行反驳,前委托人则不得不披露其旨在加以保守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律师在先前代理中没有获得有关秘密信息,则在这一反驳过程中会知悉有关秘密信息。如果先前委托人就先前代理的范围进行了夸大化的描述,则律师和其以后的委托人无疑会处于一种不利地位。例如,如果律师仅仅在先前代理中对委托人的某个专利事项提供了法律服务,如果委托人主张律师广泛地介入了其整个业务活动,则意味着律师此后的任何不利于该前委托人的代理活动都会与先前的代理活动有实质联系。因此,应当允许律师就其代理范围问题进行反驳。

  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证明往往限于律师所了解的一般信息,而不应涉及具体的信息。有的时候法院会允许对一些具体事实进行秘密性的听证,这样既能保证前委托人的申请的可信性,也能保证律师有机会对前委托人主张的先前代理的范围进行反驳。

  除了涉及前委托人的秘密信息的情况外,还有两种情况也被认为属于具有实质联系。

  第一种情况就是“攻击自己的工作”,即所谓的“自扬其丑”。例如,律师为委托人甲起草合同,然后再代理委托人乙起诉甲,主张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也会涉及先前代理的秘密信息,因而出现一定的重合,但有的情况下律师的第二次代理活动并不涉及先前代理的事实问题。这种情况之所以受到禁止,是出于以下理由:

  首先,如果允许律师对自己以前的工作加以攻击,律师就有动机和机会在先前的工作中预先埋设好“地雷”,然后在以后对其他人的代理中找寻漏洞,损害该前委托人的利益。

  其次,律师不能因为同一份工作获得两次酬报。假设律师在前次代理中的工作随后受到了该律师自己的攻击,如果该律师取得了成功,则前委托人等于什么也没有得到;如果律师没有成功,则其现行委托人等于浪费了金钱。相比之下,律师却得到了两次酬报。

  第三,这种情况将在律师和现行委托人之间制造信任危机。由于律师所要攻击的是自己先前的工作成果,如果他成功了,其先前工作成果的缺陷将暴露或者其代理称职性出现问题。

  第二种情况涉及到律师了解到委托人的“打法(playbook)”问题。如果律师对委托人就相当数量的法律事务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代理以后,法院经常认为律师代理其他委托人来反对其前委托人的行为涉及到“实质联系”的问题。理由主要是:

  首先,随着律师了解的秘密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长,律师就能够利用这些信息为新的委托人服务。

  其次,由于律师在前面的代理活动中了解了前委托人的谈判风格、风险态度、危机处理方式等信息,律师利用这些信息为新委托人服务将会产生一种不当的优势。

  但如果这种禁止过于严格,就等于赋予了前委托人过于广泛的权利,律师就可能终生不能代理任何其他委托人来反对该前委托人,从而抹杀了现行委托人和前委托人的区别。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往往采取将“打法”理论与进一步的具体事实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律师的回避问题。例如在1992年的一个案件中,律师曾经在雇用歧视事务中对某公司进行了20年的代理,后又代理某个原告起诉该公司存在雇用歧视。法院认为其以前为该公司所进行的辩护工作使得他了解了相当具体的人事数据,可能用来与其现在的委托人的情况相互比较。法院最后取消了该律师对原告的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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