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的苦与乐——记周卫平律师等为涉黑刑案的一场成功辩护(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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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场变故震怒了检察官,公诉人翻开公安笔录:“给我一百万,我也不愿意卖,是不是你说的?”“是……我走。”公诉人恼怒地说:“管学宝!你为什么要卖给程绍武?你今天为什么要这样说?"

  “报告审判长”,周卫平律师挺身而出,以律师的身份维护证人在法庭上最起码的权利:“请法庭提请控方注意,管学宝不仅是我方提供的证人,也是控方提供的被害人,他不是犯罪嫌疑人,不应用审判式的语言或无关的言词发问。”“如果你律师还想坐在这里……”,公诉人大声对着话筒喊着。“抗议!”,周律师向着审判长:“控方在威胁辩护人!”。“管学宝,你说!"公诉人还想继续,……。

  当!“法庭已经听清楚了,不要在这个问题纠缠!”审判长极具有审判艺术和经验地敲响法锤,制止住了公诉人的发问。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控方未能举出证明程绍武主观上有强占他人坑口故意的证据,出示的其他证据缺乏关联性,故不予支持;程绍武辩护人的观点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当场翻供的情况,提请法庭特别注意被告受到压力情况下所作供述的可靠性

  本案在庭审中,几乎所有被告在被讯问中,均有翻供情况,对此控辩双方在质问被告人为何前后供述不一致,被告分别答在预审阶段受到如吊拷、不给饭吃、诱供、逼供等不正常情况,在此情况下,法庭并不予追问,而作为辩护人律师则不能不就此提请法庭注意。周律师指出,我们不能轻信口供,应以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为根据,但本案有可能存在的不正常问题(尤其本案重要嫌疑人程绍贵在预审十几个小时后死亡的问题),可能会使被告原来的供述偏离事实的真相,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依法对侦查实验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

  控方的证据中,有侦查机关的侦查实验报告和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律师们在认真审查这些证据后,发现其中有违背法规规定和没有任何根据的推断数据,如侦查实验没有依据地主观推断出掺兑油品2∶8比例,如审计报告没有票据作依据而审计出“掺兑行为”和比例等,周律师将这些问题总结归纳后,严格依据有关法律和部委规定指出侦查实验报告和审计数字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应不予采纳的质证观点,得到法庭支持。

  ——运用专业技术和证据,说明和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诸多技术性和专业性问题,如矿井作业和矿井图纸、汽油与石油的成份、政府的各类行政规定等等,辩护人们坚持以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说明问题。周律师承办过矿业法律服务业务,熟知矿井图纸,在庭审中通过矿井图纸说明矿界纠纷的过错责任,使是非终得明了。同时,周卫平律师对应由行政处罚解决的问题作了充分阐述,使案件性质的区别得以澄清。

  ——聚精会神,细致入微中及时发现问题

  在长达13天的庭审中,辩护律师真正体会了“聚精会神”的滋味。由于公诉机关出示的绝大部分证据是证人证言,这些证言中又绝大部分第一次出示,而且绝大部分证言的书写并不工整,在法庭投影仪并不十分明亮的光线下,律师的眼睛必须死死地盯住屏幕上快速滚动的文字,辨清字体、理解含义、判明真伪、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质证意见,这几个步骤不停地在“一瞬间”迅速完成。否则,稍一疏忽就可能错过一个重要的疑点,从而造成“千古遗恨”。如指控程绍武勒索司永革房屋转让费用问题,其中司永革取得采矿证时间问题,是确定程绍武是否有罪的关键,公诉机关指控司永革于8月取得采矿证,但周律师经过仔细跟踪控方的证据投影,发现司永革取得采矿证的时间根本不是8月而是年末,周律师及时提醒法庭注意,从而使程绍武免遭定罪。

  律师们11天中对控方材料的质证,是一场艰苦的付出,39个案件、40多卷数百份材料,一一过目,并作出判断和质证,其难度可想而知。但律师们在11天的质证中, 发挥了最佳水平,终使全部39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大白于天下。旁听的群众从律师的质证中终于明白了事实的真相,纷纷议论:“多亏律师有水平、有耐心,才使我们明白真相,这案子哪能是黑社会。”律师们从质证的成功和人们的赞许中,感到了欣慰。
律师——“法律帝国的臣民”

  庭审第11天下午,质证阶段终于结束,连续劳累20天的周卫平、刘笑宇律师刚刚松了一口气,审判长就宣布:“明天上午开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周、刘两律师的心又提起来。

  经过十几天的质证,律师们已经明显感觉到,本案指控事实有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法》的规定,不应认定犯罪。而律师们要作无罪辩护,必然与一直坚持认为程绍武组织领导黑社会,并罪大恶极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形成尖锐的对立。而此时,司法部主办的《法律服务时报》刚刚登出了一则惊人消息:丹东市的警察将江苏省某律师强行绑架羁押!联想到近年来,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对律师采取的强制手段,辩护人们不能不感到一种无形的威胁和压力——要讲真话的话,难免要有风险。怎么办?是轻描淡写、模棱两可的辩护,还是坚持法律的立场和观点,旗帜鲜明地坚持原则?这确实是对周卫平等律师意志、斗志乃至勇气的考验。

  走出法庭,周律师想起了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所说的“我们是法律帝国的臣民,是其规则与理想的忠实追随者,当我们争论该当如何行事之际,也就是我们的精神上受其统治之时”。是啊,律师的天职就是忠实的遵循法律,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离开法律逃避法治精神就不是律师,而是懦夫。周律师想,我们应该相信作为党和人民利益体现的法律的力量,相信法治的力量。

  时间不容周卫平律师多想,只有一个晚上,必须拿出一个高水平的辩护词。常年法学研究造就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实务锻炼出的思辨能力,以及程绍武案件所反映出的法治领域的问题,激发出周卫平律师巨大力量。经过一夜的熬战,一份完整的打印好的两万余字的长篇辩护词,终于在黎明的时候,放在了写字台上。

  法庭辩论:慷慨陈词间 是非曲直现

  法庭辩论当天下午,随着审判长一声“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公诉人开始了长篇的历时两个小时的公诉词。控方并不顾及十几天来被质证所推翻的某些事实,仍坚持程绍武犯有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公诉人罗列了二十几起罪行,称这些罪行具有血腥味,极力渲染着这些事件的危害性。

  中午过后,由辩护人开始发表辩护词。首席辩护人、程绍武辩护人周卫平首先开始首轮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经过长达11天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经过认真、审慎的研究和论证,我们认为被告人程绍武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罪和强迫交易罪,同时由于证据不足,程绍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开宗明义,作无罪辩护!法庭静的滴水成音。

  由于“黑社会组织”问题是该案的“重头戏”,周律师将主要精力和大部分时间用在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这一关键问题的辩护上。周律师阐述了《刑法》第294条关于涉黑犯罪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关于涉黑犯罪的立法解释,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涉黑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周卫平明确指出,本案事实证明程绍武没组织领导一个所谓组织严密的并有严酷“帮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的企业是得到合法批准的法人,作为党员和政协委员,他没有非法的组织性活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根本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鉴于公诉人并未提供出本案有一个黑社会组织的事实,而是直接罗列了在振安金矿12起事件,在边墙金矿5起事件,在液化汽行业7起事件,共计24起事件,以认定程绍武等人进行了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也就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观点,周律师在法庭上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如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比作一条项链的话,黑社会组织就是项链中间的那条‘线’,而控方指控的24起罪行则是串在线上的一颗颗‘珠子’”。他接着说,现在控方没有事实来说明有一个组织严密而帮规严酷的组织,那么这条“线”就不存在,而如果黑社会组织这条“线”不存在了,“珠子”也就散落一地,自然就不成为项链了,也就是说根据全国人大的解释中关于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规定,本案因为缺少一个最基本的主线条,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根本不成立。

  周卫平律师在对检察机关指控的24起犯罪事实逐一进行了剖析后指出:在这24起事件中,《起诉书》指控其中12起与程绍武无关,另12起提到程绍武名字的,有的是民事合同行为、有的是矿界纠纷和邻里纠纷,有的根本就是正常的交易活动,大部分已经得到妥善解决,连行政违法和治安处罚都构不成,连一件重伤案件都没有, “也就是说,这些珠子都不构成涉黑犯罪的个案”,怎么能构成涉黑犯罪呢?

  在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对程绍武的行为与指控的罪行进行比对后,周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均不构成涉黑犯罪。尤其是上述事件互相并没有关联性,均是孤立的不同事件,程绍武没有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去组织和实施这些行为的主观故意。而起诉书将合法的民事合同事件、一般的矿界纠纷、甚至是正当的交易活动和地区行政管理事件与孤立的打架事件拼揍在一起,没有证据地以“指使”、“图谋”、“安排”等用语,将程绍武硬与其中一些事件联系起来,实际上是主观臆断地为程绍武扣上组织、领导黑社会的罪名,这是违背刑法和刑诉法规定的, 也是有悖于法治原则的。

  “既然‘线’和‘珠子’都不存在,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根‘项链’也就根本不存在。”周律师的比喻得到法庭的认可。

  周律师发言后,其他辩护人就其代理的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全体律师众口一词认为涉黑犯罪根本不构成。

  接下来公诉人进行第二轮发言,其发言中心意思是说,我国的黑社会与国外的黑社会不同,国外的黑社会组织庞大,历史悠久,血腥味浓,而我国的黑社会没有明显的组织性和血腥味,所以才叫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虽然 “没有浓烈的血腥味,但是不等于不是黑社会”,“本案中虽然没有一个具有严酷帮规的组织,但也不等于不是黑社会”,又说没有黑后台也不等于不是黑社会。

  周卫平等律师对公诉人二轮发言的观点予以强烈反驳。周律师指出,控方关于没有“组织性”、“血腥味”和“黑后台”不等于不是黑社会的观点,是在有意曲解法律,降低法律标准。“我国黑社会虽没有国外黑社会那么严重,但是我国法律对黑社会也有严格的法律标准,这就是《刑法》和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条标准,任何人不能超出法律标准作任意诠释,更不能另设和降低标准。否则便是法外随意定罪,这是我国法律和法治绝不能允任的”!

  周律师从法理学角度指出,与“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一样,法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生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法律的基本准则。周律师总结出在本案的定性上应当严格区分的十个法律界限,包括严格区分合法民事合同关系与犯罪的界限、组织和企业单位行为与程绍武个人行为的界限、程绍武个人行为与下属人员个人行为的界限、企业的正规层级组织管理与黑社会组织等级森严的控制的区别、矿井正常作业行为与破坏生产罪的区别、合法组织安排的纠察无证经营者的行为与强迫交易加以区别等。周律师把这十对“貌合神离”、性质迥异的法律界线区别之后,罪与非罪,也就昭然若揭了。

  周律师最后发表了充满法、理、情的辩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本辩护人正是依据事实、法律以及政策界限的划分标准,才得出程绍武无罪结论的。我们认为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认定程绍武犯罪并科以刑罚是没有事实根据和违反刑法、刑诉法规定的。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黑社会组织、破坏生产、强迫交易、假冒伪劣是一系列严重的罪名,对无罪的人科以上述刑罚处罚,不但将使其蒙受冤枉,而且将给社会公众心理带来极大的挫伤,使人们对法律和真理的信仰发生动摇,最终将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人们今天对虚假的事实视而不见,对枉加罪名麻木不仁,那么明天程绍武的恶运就会降到其他普通人的身上。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坚持法治、坚持真理的根本原因。

  尊敬的审判长,我们请求法庭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程绍武做出公正的无罪判决,以维护事实的真相和法律的尊严。”

  周律师的辩护引起了全场热烈的掌声。

  律师辩护的成功结果:判决黑社会不构成

  2002年9月10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丹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9月14日,丹东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水泄不通,人们静听着审判长的庄严宣判:

  ——“被告人程绍武的辩护人提出,控方指控被告人程绍武购买23号坑口,是为实现强占他人坑口的图谋,因没有证据证明程绍武为强占他人坑口进行过计划、预谋而不应成立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程绍武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程绍贵带他人破坏他人财物,并殴打他人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系程绍武指使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程绍武的辩护人提出,程绍贵指使他人越界开采国矿,并破坏五龙金矿生产经营的行为,是程绍贵个人行为,与程绍武无关,程绍武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绍武在管理所辖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没有显示出有计划、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犯罪的特征。没有证据证明程绍武安排人员管理下属企业,是出于犯罪的目的,并为此制定较为严格的等级关系、严密的‘规章制度’、或在违法活动中逐步形成独立于社会之外不成文的‘家规’,来保证内部的运行和管理,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各被告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表现的形式是松散的,不固定的,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组织联系。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程绍武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是用于维系一个组织的生存。从各被告人违法犯罪手段来看,没有使用恶性的手段残害群众,而出现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指控被告人程绍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缺乏该罪的基本特征,故指控不能成立。”

  审判长的宣判,使被告、辩护律师和旁听群众均感欣慰。 人们对法院在涉黑案件上公正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诸多意见感到高兴。但《起诉书》接下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判决程绍武有期徒刑,使被告、律师和旁听群众感到惊异。被告程绍武和其他被告表示上诉, 程绍武继续委托周卫平、 刘笑宇律师代理上诉至辽宁省高级法院。

  程绍武案件摘掉黑社会帽子,可谓近年来涉黑案件少有的成功辩护结果,作为首席律师,周律师感到欣慰。他不认为是他个人的功劳, 他说:“这是法律和公正审判的胜利。我们律师只是依法认真履行了辩护职责而已。”但他又感到十分沉重,一审法院虽然在涉黑问题上作出公正判决,但仍判决程绍武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这些罪名的证据也不足……。通过这次刑事辩护,周律师深切感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艰难处境——提前介入难、交换证据难、调查取证难、以及庭审的严谨和当事人情绪的变化等等,的确使律师承接刑事案件面临巨大压力……。更重要的是,本案反映出的起诉证据和材料薄弱,程绍武险些被枉加涉黑罪名的问题,使人们对刑事法制状况异常担心。“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多年,为什么我们的刑事法治状况却有这么多死角?可见,法治之路是多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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