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与仿行法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非典”是一种流行疫病,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公民权利保护诸方面。处理这一问题,在政策选择上,是按照法律行事,还是单纯依靠行政意志处理,是一个问题。外交部发言人经常说:“我国是个法治国家。”这个论断虽然在法律人眼中常觉突兀,递生梦幻感觉,但按照法治国家的方式,处理社会公共问题,并无不妥:人治社会如果能最大化地仿制法治,也算是最好的人治,因此必须鼓励转型政体仿制法治。

  流行疫病的出现,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事前可完全防范的,它给社会或许带来一定的恐慌反应,以及对恐慌反应的恐慌反应。但是,如果不仿行法治,这种恐慌情绪,或许会随着人治措施的某一失当行为出现,呈现出秩序的混乱化。法治的方式,是处理这类问题的较好方式,这是因为,法治是均衡和持续调节社会秩序的方式,是社会有效的控制方式,是社会成员可以建立行为预期判断的方式,它比较于人们在人治状态下,处于猜测、怀疑、信息闭塞情形下产生的反应, 增加了理性的成分。

  “依法处理‘非典’”,可以发挥出法律制度的行为调节作用,树立仿行法治的政府形象,提升公民生活的安全感。这是指,在“非典”案中,须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按照法律的规定,督促政府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民健康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我国是法治国家”,需要依法处理“非典”。依法处理“非典”,就是要督促公权力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任何不按照法律行事或拖延行事的方式,既是社会影响不佳的行为,也是疏于法治的表现。我们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本国并不是缺乏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而是在传染病爆发后,执行这样的制度,存在问题,亟需改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非典”病出现至今,是否纳入了“公布”的程序?从法律规定看,公布的主体是很明确的。该法还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义务?上级人民政府是否需要对疫情报告行为,依法施行监督?如果依法应当公布的公布了,依法应当报告的报告了,它标明“我国象个法治国家”。

  依法配合处理“非典”,公民也有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包括配合作为控制措施的隔离措施,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而不是人治者随意性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国家还可以依法封锁疫区。这都不是无法理喻的“非常措施”,它是法律早已规定的合法疫病防治措施。

  从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看,制度设计是较为完善的,因此并不需要用人治的泛政治化手法去随意处理“非典”案,仅仅需要“照章行事”,打击不“照章行事”的违法行为。但是,公共卫生法规的执行,它完全可以在“非典”案中,被边缘化处理。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法律的执行情况,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地方政府,从发展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的角度出发,是希望没有“非典”疫情的,极个别的病案,往往也会造成某地一时无法消除的影响。从地方政府的利益角度,“如实”执行疫情上报和进一步防治措施,是缺乏内动力的。有谁可以监督政府传染病防治的执法行为?新闻媒体基于意识形态管控需要,并不能做这样的事情,公民因为缺乏必要的调查权利,也无法做这样的事情,那么只有一个可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执法监督的职能。但是,人大可以为某某姆的国家打仗发表声明,就是不见为本国公民的健康,去履行执法监督的职责。这种可悲状况,使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是否能发挥作用,打上了巨大的问号。

  “我国是个法治国家”,需要改变这样的局面,落实法律制度的规定,拟制出“法律监督的必要机制”,从而打击违法行政行为和违法社会行为,保障法律制度确立的行为代价体系。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可以使管理者从人们随意评价人治措施妥善性的境况中,解放出来,使社会公众去关注法律制度的作用和运行效果。当行政者认识和积极履行法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的时候,一定会从看到别人戴口罩和服食预防药物便生恐慌的非理性反应中走出来。因为,他们终于经过黑暗中的摸索,找到了自己该做的事情。



文章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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