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发展的新阶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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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1年6月28日通过、7月2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其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还宣布,该批复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终审判决,齐玉苓获得精神等方面的各种赔偿近10万元。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上述批复和案件引起了有关各方极大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其中,“一些法律专家指出,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论’: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预示着我国的宪政即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所谓宪政,简而言之就是良宪及其充分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到了现行的1982年宪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等内容上来说,都是整个中国宪政史上最好的宪法。然而,由于既没有实行宪法的司法化,也没有建立起违宪审查之类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所以即使是良宪或比较好的宪法,但其实施的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不能说我们已经有了真正和完善的宪政。而最近的上述批复,尽管还不是真正或完全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但如果能按照这个正确的方向顺利地发展下去,那么它却完全可以发展成为真正的宪法司法化,引导出司法审查和一系列其他的宪法监督制度,从而使良宪得到正确、充分的实施,在中国逐渐地建立起日益完善的宪政制度来。如果说新中国的成立,从本质上开辟了我国宪政发展史中的一个新的时代,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则可能使我国的宪政在原有的基础上进入一个更新和更高的发展阶段。??

宪法司法化是当代中国社会的迫切需要


  应该指出,只有良宪而且被司法化,这才符合宪政及其发展规律的要求,才符合我国民主、法治以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一,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迫切需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甚至被列宁称之为“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可见宪法与保障人民或公民的权利有着何等密切的关系。那么,如何保障呢?当然最后也只能通过司法,即通过诉讼才能真正地做到这一点。据统计,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共18项,在一般法律中有相应规定的只有9项,即使这9项在法律中的规定也往往是很不具体、很不完善的。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如果司法、执法机关又不直接引用宪法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还会有什么法律上的保障呢?

  第二,宪法司法化,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迫切需要。应该指出,在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中,能否用宪法和法律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对人民的法院来说,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严重的政治和道义问题。大家知道,1998年北京市西域区法院和第一中级法院,对于店员王某等16人状告民族饭店侵犯了他们合法的选举权一案,竟都以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和驳回上诉的裁定;与此相比,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作出了有如上述的批复,已经是一个非常巨大而又显著的进步。

  上述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种的压力和启发下,经过反复、认真的权衡和研究之后,才作出的一个正确而又富有远见的决定和选择。可以肯定,上述的批复,不仅对国家和人民有好处,而且为法院今后的审判工作,也开辟了一条更加广阔和顺畅的道路。

  第三,宪法司法化,是监督宪法实施的迫切需要。众所周知,宪法也是法;既然是法,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就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然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那么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等,就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为了显示宪法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实行宪法的司法化,让宪法也进入实际的诉讼程序;为了确保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违宪审查等一系列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几十年来,由于宪法未能够司法化,未能够同执法、司法的实际活动联系起来,因而宪法的许多规定实际上就没有被付诸实施,即长期处于被“虚置”也就是被搁置不用的状态,这样,什么最高法、最高法律效力等等,当然也就是一句空话了;由于宪法的实施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等等一系列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从有关的机构到程序等等,当然也就无从提起、未能加以实际的解决了;由于宪法的实施及其监督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宪法学也就无话可说、处境尴尬,只能做些注释或宣传性的工作,失去了具体的、活生生的研究内容和来自于现实生活的强大的发展动力,而宪法和宪法学的这种虚弱甚至失缺的状态,又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牵制和削弱了其他部门法和部门法学的强劲发展;特别严重的是,由于宪法的实施及其监督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各种权力没有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监督,所以也就接连发生了像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之类的事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惨重的损失。

  第四,宪法司法化,是今后我国实行民主、法治和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本来,宪法是根本大法,它就应该去管国家生活中的那些重大的问题、矛盾和诉讼;事实上,在各个历史时期,国家生活中总会出现一些重大的问题、矛盾和诉讼,而且它们是一般法律所管不了或没有规定的,这时就只能依据宪法的规定,或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或精神,去尽量完善地加以审理和解决。??

关于宪法监督的设想


  这里有几个相关的概念,还有必要把它们订正一下、解释清楚。

  宪法司法化,已如前边所述,是指宪法也可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其操作的主体只能是有关的人民法院。

  司法审查,当然是指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言行等等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如果说的是一般的违宪审查,那么不仅司法机关,而且其他的有权机关,例如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等等,也是可以进行这种是否合宪的审查的。

  宪法监督,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是对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言行等等所进行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不使它们去抵触和破坏宪法,以保障宪法能够得到顺利而又充分的实施。这里的监督,既包括宪法的司法证,也包括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还包括对违宪言行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这里的监督主体,就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或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而且还包括公民、政党、团体、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等等。因此,这里所说的宪法监督,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基本上与实行思想、政治、组织、法律等等多方面、全方位的宪法保障是一个意思。

  那么,究竟由谁和怎样去实行宪法监督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认为,“由于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因此,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模式可以参考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凡是有关宪法问题的纠纷都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我们谈论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法院等等,已经久矣,但始终没有,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恐怕也很难有什么实际的结果,因此,不如从现有的机构出发,实行以法院为主、法院和人大互相配合的这样一种二元的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监督的制度,似乎更合理,也更现实一些。

  笔者的设想,可以大致表述如下:在省级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审理违宪诉讼案件,而且也实行两审终审制。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时,都应该特别注意引用宪法上的有关规定:当宪法和法律等对某一种情况都有规定的时候,应该首先引用宪法的规定;法律等对某一种情况没有规定的时候,当然就只能引用宪法上的有关规定;当宪法、法律等对某一种情况都还滑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法院就应该根据宪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去审另这个案件。法院在引用宪法、法律等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然也就顺便而又不可避免地行使了违宪审查权,即宣布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等的有关规定合宪或违宪、有效或无效。不服高级法院的有关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还可以向全国人大下设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员会在进行了相关的审查之后,既可以维持原来的判决或裁定,也可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还可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定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至于法院如果对该委员会的后两种决定不服,能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定再复议一次,这也是值得大家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众志成诚方能使梦想成真


  要想使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完全变成为现实,还需要有关各方继续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如果法院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继续作出自己的显著贡献,那么我国宪法司法化以致整个宪法实施监督的重担,都将会历史地、责无旁贷地落到有关法院的肩上。

  与此同时,在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上,就国家机构的内部来讲,法院首先需要得到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如果说宪法司法化搞得好坏的责任是在人民法院,那么宪法司法化能否进行下去则首先或直接地取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所持的态度。

  文革结束以来,法学界特别是其中的宪法学界,从老一代的到中青年的宪法学家们,都已经为解决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和整个宪法实施监督的问题,进行了长期、大量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具体、宝贵的设想和建议。现在,在机遇终于来到了,解决问题的条件也日渐成熟的这种情况下,学者们当然应该抓紧机遇、再接再厉,为妥善解决我国宪法司法化等问题,提供出更多、更好的配合和支持。

  就在5年前,一位杰出的青年法学家,在论及法制史的刑法时代、民法时代和宪政时代的时候,还曾“乐观地预测,中国将在未来的十、二十年内完成由民法时代步入宪政时代。”现在看来,这个宪政的新时代,在我们大家的热切期盼中,的确是就要到来了。

吕泰峰|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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