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应对入世后的知识产权业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促进无形贸易的出口,而且还可以打击冒牌产品,使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大幅度增长,从而扭转货物贸易的逆差。企业的知识产权水平状况,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盈利与发展,不仅能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还能增加本国出口收入,改善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如何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在知识产权业务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呢?


一、提高业务素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律师不仅要有精湛的法学功底,还要对新科学、新技术,以及新的管理体制有所涉猎甚至研究;在与外方谈判、交往过程中,应用外语必须娴熟自如,这样才能真正了解外国人的思维方式、文化背景、行为方式、商务习惯等,从而达到与国外的客户无障碍沟通的程度;律师要熟知WTO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并且能够熟练运用,特别要了解中国“入世”后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熟悉和了解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


二、做好法律宣传,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例如,许多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很差。据统计,1993年中国注册生产企业660万家,有效商标注册仅42万件。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时,对保护国际驰名商标作出了庄严承诺,但是直到97年底,法律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有几十件。许多企业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而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有的企业不重视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甚至放纵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还有些企业在知识产权被侵犯时,根本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构成违法,不懂得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普及和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刻不容缓。只有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以及迫切性,企业的无形资产才能得以保值、增值。否则,无形的资产也只能无形地失去。


三、灵活履行TRIPs的有关规定,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严格规定了无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企业及其法律顾问可灵活运用这些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

  首先,TRIPs对版权的保护允许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如“TRIPs协议第3条第1款提到的《伯尔尼公约》第6条和《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就属于此例。此外的《巴黎公约》、《集成电路条约》均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过类似的例外规定。在实际着手知识产权业务时,我们可以灵活地运用互惠原则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其次,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TRIPs第4条明确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该条款包含的内容是指一个成员给予任何另一成员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之类。均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即使该缔约方给予的这种优惠是针对非缔约国国民的,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同样要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国民的知识产权,该原则的规定有利于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保护力度。


四、了解知识产权保护之新业务


  新一轮世贸谈判将“电子商务”纳入世贸组织协定,并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TRIPs协议,因此,数字技术与TRIPs协议必然共同成为影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因素,也成为知识产权新业务的热点和难点。

  电子商务不仅影响到知识产权法,它还影响到各国的合同法及商法。如1995年,美国最先考虑修改其《统一商法典》,随后提出了《统一电子贸易法》的议案,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又如,电子商务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权的特点是“地域性”,而网络的特点则是“无地域性”,商标权的确立是国家或政府行为,而域名的确立,在绝大多数国家均是民间组织的行为。可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范围之广,难度之大。

  虽然这些新问题正在研究和探讨之中,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不予以重视,不去熟悉和了解,事先寻求对策和解决方案,当这些问题真正抢滩时,我们的企业将束手无策,惊慌失措。

  综上,入世后的知识产权业务给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峻的挑战,律师应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精通WT0规则、寻求应对策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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