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杆立在居民的院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近,有农村的亲戚打来电话说,庭院里被设立上了电线杆。大队里说如果他不同意设立则他家附近的整个区域就要停电。迫于压力,他不得不同意。对此,他却有些想不通。第一,对这块地,自己是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被迫同意设上了电线杆是不是对自己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第二,电线杆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要是出了意外该怎么办。于是,想咨询一下笔者是否有解决的办法。

  对此笔者进行了一些研究并查阅了一些资料,认为,农村中涉及土地的权利主要有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本案中弄清楚有关土地利用权利的冲突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下面就对一些模糊的概念和土地的权属认定做一个分析。

1、什么是大队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并存。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一些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全村农民行使;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或由全体农民通过农民大会行使。我们可以在土地法中找到相关的规定。

  大队这个称谓是文革时期的遗留物。在当时,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是地方上的三种基本建制。而现在,在大部分地区,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已不复存在,其行政管理职能,被乡(镇)政府取代;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也已在多数地区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村和村民小组,有的地方甚至不存在村民小组。

  可见,在这里,大队作为表村农民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它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可以参与民事诉讼,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受到侵害的村民的权利基础

  土地虽然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但是作为村民个人,是不直接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的而是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存在的,建立住宅就属于农民个人对于土地的一种利用行为。

  这种建立住宅用地称为宅基地,通常包括主要建筑物(居住用房)、附属建(构)筑物(如厨房、仓库、厕所、畜禽舍、沼气池等)以及房屋周围独家使用的土地。农民个人要通过法定程序才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首先要取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是由村委会确定的,在本文讨论的这个案例中,是由大队代表村农民集体来确定的;而后还要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使用权人独自享有对土地的支配权,排除包括土地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非法干涉。

3、争议对象的界定

  据笔者所知在有的农村中,电线杆分为公用和私用两种。村里的公用电线杆是沿路设置的,而由于公用电线杆离住户家里太远,线路不够长,因此,每家每户都在自家的院里设有私人的电线杆,由公用电线杆牵线入户以保证电力的供应。本案中引发争议的电线杆应该为公用的电线杆,而不是这种私人的电线杆。

  另外,据笔者所知,电线线路大致可以分成三种,低压线路,普通线路,和高压线路。高压线是指22伏以上的线路,这种线路由于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其设立应该是较为严格的,不太可能出现这种冲突,而在农村中低压线路用途也不是很广泛,危险系数也不是很大,村里铺设的公用线路不太可能是这一种。因此,引发争议的电线杆是普通的220伏电路。这种线路存在一定的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比较可能会引发争议。

4、电线杆用地确权途径

  据有关电力法律和土地法律,电力设备的架设属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建设,也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一种占用形式,其设置需要通过一严格的程序。首先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而后建设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才可获得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用地单位未经批准用地以及超出批准范围用地都是非法的。

  当电力线路的设置需要占用原由其它居民合法占用的土地时,则需要采用一定的协调措施。根据土地法和电力法的有关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已经确定由农民个人使用的宅基地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一定的安置和补偿。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居民宅基地的,或经批准占地但不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的,是非法用地,是对居民权利的一种侵害。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使土地利用趋于合理,电力线路的架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应该是相互配套、同步进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是电力线路用地的直接依据,它根据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一经通过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必须遵照执行。在村庄和集镇规划中,根据村庄和集镇的功能不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落实在地块上的。总体上讲,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对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建住宅用地,有关机关应该统一组织开发,统一安排,不能违反规划批地,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5、救济方式

  本案中,电力设备架设与居民住宅发生用地冲突,究其原因有三种可能性。一,电力设备架设取得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的但却没对用地冲突做出解决。没有按合法程序先收回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作出具体的安置与补偿方案。二,用地单位没有按照合法审批的土地使用权限用地。在两种情况下,认为自己受到侵害的村民应可以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权利证明,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解释。由于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村电网是由隶属于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的,因此以其为被告。同时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非法干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并且,电力设备的架设施工单位作为直接侵权者也应分担其应负的责任。

  电力设备用地与居民住宅用地发生冲突还有可能是由于有权机关没有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批地。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侵害的村民应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要求有权机关推翻原批准占地的决定,并进行相应的修正或补救。

6、可能的抗辩

  对于电线杆用地合法性,查阅有关资料,笔者发现,许多人还从土地的他项权利角度做出了解释。他项权利作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存的一项土地权利,依附于同时又限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三者的客体一般为同一块土地。有观点认为,应认定空中电力线路架设人享有土地利用他项权利中的空中权,同时,电力线路用地包括为其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占用的土地,包括有关的支撑物用地,因此空中权人应同时享有空中和有关地面的利用权。

  在有关国有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确权的问题上,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指出,“杆塔作为牵引、搭载动力线的支撑物在土地上一般是零星分布的,占地面积小,土地使用以地面使用为主,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集体,确定为他项权利较为合适”。《电力法》第16条和第53条关于电力设施维持权的规定,允许在他人土地上架设、使用和维护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并排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实施任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种植、堆放等行为的权利。有人认为这两条直接赋予了架设者以土地利用的空中和地下权,权利的来源系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有学者指出,由于土地利用的社会性,和土地利用的多重性,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允许土地他项权利的设置。

  以上的这些说法,看起来似为本案中电线杆的设置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些依据。但笔者认为,应当进行具体的分析。前面的他项权利的设置是有一个前提的,也就是线路规划合理,整体布局协调一致,电线杆塔的权利设置并不与所有权与他人的使用权发生不合理冲突,三者可以共存。在这种情况下,电力线路的设置不需通过征地,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设定他项权利便足以排除一些干扰和争议,为电力线路保护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只用了较小的成本便圆满地解决了问题。

  而在本案中,他项权利与居民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宜共存的。首先,电力是可能产生公害的,其运行有一定的不安全性和危险性,公用电线杆设置在居民院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第二,电力设备的维护有许多特殊要求,如禁止在其周围进行一定的施工、作业等,就普通居民而言,电线杆如此设置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第三,从长远规划而言用电线路的走向应是和居民住宅建设同步进行,便利居民生活的,而设置在居民院中的电线杆显然是不符合这种要求的。

  综上所述,任何一项权利的设置都不是万能的,其应用都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本案这种情况下,是不宜确定他项权利的,由这个角度提出的抗辩也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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