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准备好“入世”了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1: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入世”已成为一个事实,人们对它的讨论也越来越多,可以想像,加入WTO 对我国各行各业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而在现代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律师业,又如何应对呢?中国律师,你真的作好准备了吗?

  中国加入WTO后,即融入了世界经济体系。对中国律师业而言,就是进入了律师服务国际化领域,卷入了律师服务国际化竞争。“洋”律师的登陆抢滩, 使我国法律服务业又面临着新的竞争,即与国外同行的竞争。这种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的竞争。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凭借其悠久的历史、雄厚的资本、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等诸多有利因素在中国很多的法律服务领域特别是国际贸易、金融、证券、投资等领域占有相当的优势。二是人才的竞争。由于语言、文化传统、观念、执业资格的认可等问题,外国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会大量带自己的律师,但可以用开出高薪让中国最好的律师为它服务。在这种薪水条件下,可以保证它能得到中国最好的律师人才。新中国律师业在建国后初创,创建不到十年后有长达二十年之久的空白,直至1978年才开始恢复重建。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与外国的法律服务业相比,我国的法律服务业显得相对稚嫩。我国律师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与世界形成了相当大的差距。差距的存在势必将使中国加入WTO后的中国法律服务业受到律师服务国际化潮流的巨大冲击。中国律师应对这种巨大冲击和面临的竞争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素质准备,借鉴发达国家律师业成功经验,适时调整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迎接WTO的 GATT下法律服务市场的挑战。

  所以,中国律师要不断提高素质,以积极的姿态迎接挑战。应该说,律师业的竞争已是很为激烈,中国入世,会使竞争更为激烈。入世后,中国企业在金融、对外贸易、科技、证券、信息、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将面临不折不扣地遵守、执行WTO组织规则,亦称"游戏规则",如有违规将受到中国与各成员国缔结的协议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约定的违规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违规、回避违规及违规后的纠正都包涵有大量的法律事务。要使中国的企业不因违规而受到利益损害,溶入入世后的服务大循环,作为为企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于自身执业环境、执业习惯、执业能力的限制,欲与外国律师竞争,则显得有些不足。我国律师唯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优化知识结构,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致被淘汰。中国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表示,作为律师行业的宏观政策指导部门,中国司法部正研究如何通过多种途径,建立一支充满活力和能力的中国律师队伍,使之具有迎接未来挑战的能力,在国际服务市场获得其应有的地位。他说,“入世”后的中国市场,更需要的是懂外语、懂科技、懂世界贸易规则和解决争端机制的高层次律师人才。

  但是,仅仅局限于律师知识与技能上的提高,是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社会要求的。如果不解决中国律师制度的创新问题,律师知识和技能的提高不可能获得常规的、可靠且有效的制度性保障。

  从整体上看,中国律师业与发达国家律师业的主要差距或差异何在?笔者认为,这种差距或差异并不仅仅在于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智识和能力的相对低弱,而在于中国律师业在整个社会建构中尚缺少应有的地位。

  首先,中国律师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政治影响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毫无疑问,中国律师并未能获得其在西方国家中具有的那种政治分量,更未能展示出在西方国家政治进程中所具有的那种社会功能。这种现象固然可以用社会制度及文化差异来解释,但同样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律师的这种境况决不是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对律师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的政治功能需要在更高的层面上加以认识。

  其次,中国律师与主导政治力量,包括司法机构的对话和交涉能力较为羸弱。无论作为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还是作为律师个体,尚缺少与体制内主导政治力量对话和交涉的常规渠道和基本条件。在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过程中,律师并不具有比一般社会公众更优越的制度条件。不仅如此,由于律师处于体制外的“边缘状态”,律师与体制内党政机构的对话通常都需要依托于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因而,相对体制内各“单位”的成员来说,律师在这方面的条件显得更为欠缺。更为普遍的是,政府行政机构及其成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在行政权力所及的范围中,尽管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需求,但律师仍然很少有机会涉足。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虽然诉讼程序法律对律师地位和律师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但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相对司法人员的劣势地位是不言而喻的;限制律师权利行使的情况司空见惯,以至于“为维护权利而斗争”已成为当今中国律师界的一句口号。

  再者,律师执业的其他社会条件和环境亦不宽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发挥。律师的取证行为缺少最基本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向政府行政机构取证的过程中,如果取证行为对出证的行政机构没有直接利益,通常根本不可能得到行政机构的配合。在相当多数民事、经济行为同政府行政机构具有不同程度联系的中国现实条件下,律师的作为不能不受到很大局限。不仅如此,一些政府行政机构还通过一些内部规章限制律师的行为。还有,律师业的税收制度较为苛刻。在现行税收体制下,律师业不仅要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还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极不合理。律师酬金只有极少部分能够进入成本,律师的教育费用每年每人仅有人民币75元。不仅如此,对于律师这一高风险的职业,职业赔付风险、保险等均不能列入成本范畴。据测算,按现行税制,律师业务收入的60%左右将作为税收上缴。这种超出伦理极限的税收制度无疑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此外,在律师出国审批以及其他与政府行政权力相关的事务上,也面临着不少现实障碍。最后,律师主体作为政治力量的后备资源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现代发达国家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已形成职业共同体,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乃至法学教育工作者之间职业互换已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常规现象。不仅如此,律师自体始终是政治力量的一种后备资源。正如西方一位学者所说:“国家常常需要一大批能干的律师去充实政治机构中的上层政治职位,以便不论在朝在野都能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西方国家的重要政治家通常都有过从事律师的经历。然而,在中国,律师与其他政治机构、司法机构职业互换的可能极小。作为专职律师的必要条件是辞去公职,而辞去公职后档案进入“人才交流中心”、地位上已“社会化”或“民间化”的律师,难以、甚而不可能再度进入到体制内的政治职业阶层之中。律师的个人前途局限于律师职业本身所提供的全部可能。“律师永远只能是律师”,或者“律师至多只能是律师”。这种制度预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律师的政治热情和政治抱负。于此情况下,商业化的功利不能不成为律师的主导追求。

  总的来说,入世后中国律师任重而道远。机遇和挑战并存,每个律师要有历史责任感、危机感、紧迫感,应当立足自身,修炼内功,先在服务水平上向国外律师靠拢;再可通过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加强合作和交流,通过新的合作模式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迎接挑战;还要在制度上有所创新,以求得自身突破性的长足发展。法律服务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服务领域,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律师的服务将在执业过程中得以提高,律师也将在实践中应付挑战。相信终有一天,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将在国际法律服务行业崭露头角,并且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参与新一轮的、更高层次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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