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入世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发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1: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WTO推动下,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正在加快,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打破各自的法律服务贸易壁垒和强强联合的方向发展,已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中以律师业为主体的国际法律服务业的主要特征。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在全国律师协会举办的“WTO与中国律师业”研讨会上指出:“要与发达国家 的国际律师事务所竞争,在国际经贸法律服务中争取更大的份额,为中国企业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不走专业化发展是不行的”。“小作坊似的小律师事务所决不能在国际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益复杂的今天,胜任纷繁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法律服务工作。”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势和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现状,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竞争的问题,而是生存与否的选择。

律师事务所的现状和面临的竞争


  我国的律师服务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律师事务所的现状是小而弱。

  表现一: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较小。

  目前,我国有11万余名律师,9000余家律师事务所。照此推算我国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平均执业律师人数仅仅为12人多一点。全国范围内,超百人的律师事务所屈指可数。以地处中原、经济发展较好的河南省焦作和地处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的福建泉州地区为例。焦作地区2000年注册专职律师的总人数为254人,分布在31家律师事务所,平均每所不足9人,最大的一个所律师仅仅30人.泉州地区2001年全市共有执业律师279人,其中专职律师201人,兼职律师78人。共有律师事务所41家,专职律师在4至10名之内的又9家,专职律师超过10名的律师事务所有6家,另有6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仅仅3人。1998年6月开创我国律师业向集团化迈进先例,成为我国当时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国浩律师事务所的人数才150人。相比之下,1998年律师人数排名全球50家的律师事务所均在490人以上,平均达到了768人,前10位的律师事务所平均人数更是高达1283人。律师排名第一的美国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人数为2300人。

  表现二: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实力较弱。

  我国恢复律师制度时间较短,法律服务机构尚初于初级发展阶段,从业人员学历较低,知识结构单一,外语水平欠缺,从事新兴经济法律经验不足,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目前,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大学本科学历的不足50%,能从事国际性律师业务的不足4000人,律师事务所超百人的屈指可数,大多在20人以下,业务的专业化分工较低。泉州地区,法律大专学历的还是占大多数占总数的72%,受过外语训练,能用外语开展业务活动的更属凤毛麟角。而且由于我国律师事务所整体改制,国办所向合伙制的转变,现在又面临稍微大一点的律师事务所一分为二,甚至一分为三、四的情况。加上律师的外部环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才的培养,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的认识等问题,使得律师事务所更是弱不禁风。

  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必然要求律师的跨国服务即律师服务国际化,从而导致和加剧律师业的国际竞争。至今,已有104家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和28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办事处。一旦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律师业就要承担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和国民待遇的国际法义务。在残酷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小而弱的律师事务所缺乏经济基础和人才基础,收入小而开支大,成本当然高,肯定是要吃亏,甚至是难以生存的。对于即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运行的我国律师业发展是非常危险,甚至会使我国的法律服务在国际法律服务中难有一席之地。所以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面对“入世”,中国的法律服务要与国际法律服务接轨,律师事务所必须走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的之路。

实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思考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

  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有利于降低成本,在人力、物力、才力优化配置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的整体竞争能力。律师事务所是规模化的标志是其执业律师数。我国有11万余名律师,已考取律师资格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数还有相当一部分,这就为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成为可能。但是,我们决不是只要数量不要质量,为适应竞争的需要,律师专业素质标准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为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要:1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调控职能。首先有关的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要转变过去的辖区的律师事务所越多越好的观念,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是提高律师事务所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在批准设立时要提高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进行宏观调控。其次,鼓励专业水平较高、能力强的优秀律师向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流动,简化人事调动审批手续和环节。2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而言,应充分认识到单兵作战已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发挥整体优势为客户提供高小优质的服务势在必行,以忧患意识从长远考虑,待律师事务所应采取强强联合、以强带弱,跨地域联合等形式合并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现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整体竞争能力。3加大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提供税收等各方面的政策。4应注意培养律师事务所的专门管理人才,以使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科学、合理,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求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关于律师业务的专业化。

  专业化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结果。高度专业化是英美等发达国家法律高度发达、业务日趋繁杂的必然要求。专业化分工是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对律师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要鼓励和要求律师想专业化方向发展。律师业务的专业化是指某个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根据自己的特长、优势专门或较侧重于从事某一项或某几项法律事务,比如专门从事证券法律事务、金融投资法律事务、保险法律事务等,以有限的精力将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的有关法律规定、法理精髓吃准、吃透,向专业纵身处发展,积累娴熟的办案技巧和经验。为此我们应:1专业培训是实现当前律师专业化的前提。法律事务的竞争最终归结于人才的竞争,高素质的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高素质的服务,才能最终赢得客户。专的最终追求是实现律师对此项法律事务的“精”。在严把律师入口关的同时,加强对执业律师的专项知识、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的强化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律师的专项业务素质。司法行政机关应和有关的司法院校联系开展各专业的教育和培训,还应积极的和外国的有关机构联系,开展律师到外国律师事务所或法学院校进修或培训。3律师专业化分工的目的是为提高律师专业化层次的水平,诶当事人提供更深层次的优质服务,而专业化分工的前提是律师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有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培训中心,积极开展业务的研讨和学习,培植本所的高素质人才。3有计划的选派优秀的骨干律师到国外律师机构短期学习和工作,聘请外国的律师进行专题讲座,聘用外国的法律人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在相互交流中汲取营养,取长补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业务中的知识水平和办案技能。

  三、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

  规范化是实现规模化的要求。只有规范化,才能树立律师事务所整体的形象。众所周知,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已成为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的力量。随着我国民主化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律师的作用将会显得更加突出和无可替代,律师也将更加活跃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面对有几十年、几百年的外国律师的涌入,我们的律师界不能感到的仅仅是巨大的压力,我们需要的是更多的勇气和理性。有关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制定符合“WTO”规则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规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规范行文件,我们应充分发挥信息时代的优势,积极学习外国的有益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大胆探索,洋为中用。律师事务所更应制定规范,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尤其是应建立严格收案审查计费审查制度,确保新客户和老客户不存在竞争关系和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信誉和竞争能力。

  四、关于律师事务所现代化。

  现代化的律师事务所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分工。良好的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美国自90年代以来,盛行有限合伙制度(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这种有限合伙制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使其摆脱了传统作坊式经营,迅速向大型化发展。[3]要实现律师事务所现代化,应借鉴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要尽可能使律师业务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事务管理区分开,合伙人会议只对政策性问题和重大事务审议和决定,日常事务由执行合伙人或组成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第二律师事务所的硬件设施要配备齐全,办公条件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形象。配备先进办公设施是律师事务所的现代化的显著标志之一。第三,律师事务所应通过网络技术全面提升管理工作的自动化,提高律师管理工作的效率,建立包括办公管理系统、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在内的大型局域网,提高律师事务所技术含金量。

  “入世”,律师业是机遇与风险并存,有人形容为“与狼共舞”,律师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律师业拥有更多的忧患,也更需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充满激情的理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之时必将是中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大显身手之时。

相关文章


加入WTO对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影响及对策
解析恋“司”情结
WTO与国内司法审查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
面对入世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发展
中国律师,准备好“入世”了吗?
测谎证据再思考
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障碍分析
我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宏观考察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