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与宪政建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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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与宪政建设??
——纪念八二年宪法颁行20周年


  2002年12月4日是现行的“八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纪念日。“八二宪法”是历史经验总结和现实发展的产物,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宪法的完整概念应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以法制权之法。尽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内容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只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现行的“八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地宣告了自身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并且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从原来的第三章改为第二章,突出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赋予公民广泛而真实的权利自由;在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宪政建设。

  众所周知,“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即使有一部好的宪法,但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也将是一纸空文。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就是宪政建设的过程。在政治实践中,如果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严格的遵守,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基本社会关系,如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宪法的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宪法和宪政共同的政治价值目标——发展人权和保障人权就能够得到实现。如此,宪法顺利地得以实施,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所以说,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政建设就是静态的宪法与动态的宪政实施的有机统一。

  中国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民主与法制整体建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重建以来,中国律师以其独有的职业功能,在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96年颁布的《律师法》将律师职业的属性定位为社会性,规定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因而,依据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理论,律师应立足于社会,制约、牵制国家权力。中国律师的使命就是为权利而斗争,制衡权力。

  中国律师与宪政建设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是推进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治理者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而我国奉行的民主实质是集体主义、集体意志。这就使得人民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者国家权力产生分离,如果国家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变异,则会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司法不公以及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发生。

  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职业人员,在参与国家民主政治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方面,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要有了更深刻的了解,这为律师参政、议政,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执政者施政纲领或各种法律文件的制订与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律师通过向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已经颁行的法律法规得到顺利实施,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落实。虽然从总体上看,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但可以肯定,在现有条件下,律师的作用已经对我国政治生活,特别是依法行政的进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二,律师是促进依法治国的生力军。
  现行宪法载明了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即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法律至上,宪法至上。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保护。权力必须在公民参与和制约下依法运行和操作,就需要由宪法来规范权力的运行,建立制约机制,即权利制约权力。律师是法律的最忠实的实践家,因此律师是法治建设亦即宪政建设的生力军。

  首先,律师的执业活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无论是在诉讼领域还是在非诉讼领域,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必须表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国家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否则,律师的执业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其次,律师通过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在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社会形成权利观念、法制观念,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律师的执业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的过程,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就目前中国律师的执业现状和执业环境来看,律师在深层次的推进法治建设和制约权力滥用问题上,还远未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第三,律师是司法人权的忠实捍卫者。
  人权是指人在其生存过程中按其本性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人权的形态有应有人权、实有人权和法定人权三种,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保障只能停留在法律条文的静态层面上,不可能表现在实有人权状态中。宪法是应有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的关键,而宪政则是法定人权转化为实有人权的关键。司法人权即人权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它构成了人权的重要内容。

  我国律师对司法人权的维护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仅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维护为例,贯穿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比如在侦查阶段,督促侦查机关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遏制侦查机关滥用职权,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及其他不公正、不人道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在起诉阶段,使无罪的人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在审判阶段,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力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总之,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是司法人权的直正捍卫者,是司法公正的坚强卫士。

  综上所述,中国宪法的历史虽近百年,但由于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因而宪政建设一直缺乏可行的、强大的理论支持,中国宪政建设尚未成功且仅停留在起步阶段。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也只有短短二十余年,但律师的全部执业活动却与宪政建设密不可分。由于中国宪政建设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也是“八二宪法”得到贯彻实施的过程,而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角色作用就在于通过自己的所有执业活动,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使人权价值得以保障,使民主法制得以加强。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完善的过程,是宪政建设推进的过程,更是共同的价值目标——发展人权保障人权实现的过程。

  作为执业律师,笔者愿意用实践行动为中国宪政建设尽绵薄之力,以此作为对1982年宪法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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