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3: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法》中不再规定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应由律师自己决定。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可由其他法律调整,如公司制的事务所,应由公司法调整,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应由合伙法调整。《律师法》可以在执业资格一章中规定开业资格,真正把住执业和开业的“入门”关。将执业组织形式交给律协去管理和指导,以执业责任为核心,而不是以执业组织为核心,搞好律师的行业管理。

二、关于“律师执业条件”

  考虑这一章增加开业条件的内容,成为“律师执业条件和开业条件”。将律师执业条件和在不同形式的执业组织即律师事务所作为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律师条件分别作出规定。

  对于执业条件,在最近已提高了报考条件的情况下,要进行律师执业入口制度的整体考虑,应将“入门”作为条件和过程的配套制度来规定。西方国家将律师“入门”制度分为:学历教育——考试——执业前技巧、技能教育——律师事务所实习几个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这几个阶段都严格规定下来,在全国统一执行恐怕有困难,但应当规定出严格的实习制度。

  可以考虑在执业条件中增加推荐人,申请执业应当由三至五名资深律师推荐。还可以考虑全职实习的一年时间而兼职实习应有两年时间。

  对于开业条件,可以从律师的执业年限和信用记录两方面去规定,按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情况,5年的执业年限是比较合适的,现在的合伙人的资格规定太松了。信用记录应强调是未受过执业处分的,把道德与执业规范水准用信用记录来衡量是目前可行的标准。将律师具有好的信用记录作为开业条件是提高全行业信用度的必要基础。

三、关于执业范围

  执业范围应当扩展,但在法律中继续列举下去显然也有弊端,因为新的业务还在继续出现。所以用包容量很大的原则性规定能解决这个矛盾。执业范围可表述为: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二)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三)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上面的表述将律师业务概括为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应当能灵活地包括了律师目前的各类业务范围。但同时又明确地将律师业务限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个大范围中。

四、关于律师的执业权利

  在律师中应该规定律师的执业权利,但应该规定那些权利与其他法律尤其是诉讼法怎样协调,是很费思量的。《律师法》颁布前已由诉讼法规定律师的诉讼权利,这样使得《律师法》失去了规定律师执业权利的空间。重修《律师法》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建议一:将律师执业权利做全面规定,既有诉讼法权利,也有非诉讼活动中的权利;

  建议二:对律师执业权利做正面规定,明确列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律师的执业义务专门列出,不应像现行《律师法》那样权利与义务在同一条款中共存,成为实际上的义务条款。

  建议三:将诉讼法中的对律师执业的禁止性条款列入《律师法》的义务性条款中,从而解决程序注与律师法的协调问题。

  建议四:律师的执业权利至少应包括:代理权;辩护权;合理收费权;调查收集证据权;执业过程中人身特别受保护权;执业过程中言论不受追究的豁免权;独立执业不受干涉权。

  需要特别强调的两个权利是:
  1、调查收集证据权
  我国现行的程序法律将证据收集与事实调查放在了诉讼的极其重要的位置。律师收集证据、调查事实成为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但现行《律师法》及程序法对律师行使调查权的规定显然不能适应这种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律师法》的修改应对此做出规定。可行的办法是由律师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检察院、法院审查许可发出调查令后,律师凭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力做后盾,才使律师的调查成为可能,使律师在诉讼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2、免除对委托人的作证义务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忠诚于委托人是律师业赖于以生存的基石。这种关系就像医生与病人的关系一样,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业务中获取的有关证据或信息包括犯罪的证据,都可以免除律师的作证义务。然而,对于极个别的像黑社会犯罪等针对社会的犯罪行为或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即使是律师的委托人,律师也是不能免除作证义务的。

五、关于律师的执业义务

  在强化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必然要强化律师执业的义务。义务的规定,应体现律师的特点,按照律师业的行业要求来规定。律师执业义务的条文应对照律师执业权利,在条文设计上与权利的规定项数大体相当。现行《律师法》的义务性规定范围较宽,又未体现出《律师法》的特色,应作些改动。可考虑规定以下义务:
  l、忠实于委托人的义务。
  2、尊重法庭及仲裁庭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4、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5、及时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
  6、节约委托人费用的义务。
  7、遵守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义务。
  8、遵守和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六、关于“法律责任”

  应增加律师必须强制参加职业保险的规定,确保委托人的赔偿可以落实。同时,虽然律师和事务所不得免除或限制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在超出或可能超出律师执业保险数额的业务中,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对最高赔偿额予以约定。这样,即能保证委托人受偿权利的实现,又能避免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的巨大风险,有利于保障律师业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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