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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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机构,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是规范公司内部的权利配置机制,其实质是公司内部的权利制衡机制。一个具有科学治理结构的公司必将是理顺了出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企业,必将是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效监督机制的企业,必将是对公司管理层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必将是一个运作高效、富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一、公司产权结构的基本法律理念

(一)如何从公司产权角度来科学认识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关系,以及股东(包括大股东)和公司的关系。??
欲正确理解公司治理结构,必应先对公司产权结构作简要的了解。从法律角度讲,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特征是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股东与公司是既相互游离,又相互联系的关系。??

从我国企业改革的实践看,我们先后经历了企业两权分离、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等改革的过程。应当说,只有股份制的推行才是真正触动产权制度的改革。从法律上讲,对企业产权结构的立法,经历了从“经营权”到“法人(公司)财产权”,再到“法人(公司)所有权”的过程。??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一规定被法学界认为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的立法表现。多数学者认为,股东将出资财产投入公司时,股东以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取得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股东对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该出资财产已作为公司财产归公司支配、所有。公司对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其利益不同,其权、责、利不同,二者联系纽带是股权。这也是公司法上的一个基本原理。从公司产权结构的角度讲,公司是法人所有权(财产权)的权利主体,股东是股权的权利主体,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公司产权结构的核心内容正是公司所有权与股权相独立又制约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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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科学、现代的公司产权结构法律理念在公司管理中的现实意义。??
从上述现代公司产权的基本法律理念可知,正确认识股东(包括大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公司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处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问题上,首先应充分尊重股东作为出资者的地位和权利。“公司以股东利益为终极关怀”,公司不过是股东获利最大化的一种工具和制度设计,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资产的增值。无论大小股东均是如此,大股东出资较多,因而享有权力更大,回报更高;其次应注意的是,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行使权利时,不能混淆股东和公司的身份,应按相关程序,以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例如,在证券市场较多存在的控股股东越过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干预上市公司决策等现象均是未正确处理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典型表现。又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章“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专门从“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两个角度来规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框架和法理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是规范公司内部的权利配置机制,其实质是公司的内部权利制衡机制,它最终实现的是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权利义务安排。??

从公司法上讲,公司机关分为三个: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执行机关为董事会,监督机关为监事会。三机关是一种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关系。其中,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经理层往往在实践中成为公司管理的“中心”,掌握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大权。甚至经理层的权力在公司管理活动中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基础是民法上的代理制度。现代公司产权结构的重要特征是股权、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失去控制权的股东必须考虑如何促使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为其实现最大利益而行事。从代理理论看,股东是委托人,董事、经理人员是代理人,代理理论的观点认为,代理人的行为是自我利益导向的,因此需要制约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利滥用,用激励机制来激发董事、经理为股东牟利的积极性。??

(二)司法权介入公司治理结构纠纷的法律问题??
司法权应否介入,多大程度上介入公司治理结构纠纷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公司治理纠纷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从立法上看,《公司法》第63条、第111条、第118条对董事、经理、监事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法,董事因董事会决议损害公司的赔偿责任均予以明确规定,可诉诸诉讼程序。此外,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漏洞,几乎不具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除股权纠纷外,各地法院在是否受理公司治理结构有关纠纷问题上,其作法差别甚大。重庆东源股东锦江和盛状告重庆东源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含董事任免内容)一案,在重庆中院未明确是否受理的情况下,以原告撤回起诉状告终。宝商集团宝鸡股民王志诉公司董事会侵犯股东权益,被宝鸡法院受理并判败诉,宝商集团北京股民栾京海向北京海淀区法院诉公司董事会侵犯股东权益,以撤诉结案。此外,还有北京的郭峰律师代表众多股民向北京一中院、广州中院起诉亿安科技操纵市场,侵害股东权益索赔案;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已开始为各地法院受理。??

.法学界倾向认为,法院尽量减少介入公司管理领域纠纷的观点不可取,当前,公司治理中管理层面的纠纷越来越多。以往是行政解决的手段,现在行政权力退出,是一个好现象,但行政权力退出的空白,应有司法权力的补入,纠纷解决的空白点会给公司、股东、职工带来很大的损失。??

三、如何完善公司监督机制

可以讲,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完善公司监督机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我国大力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在一个缺乏市场经济传统、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在社会信用危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强化公司监督机制,不仅是每一个企业面临的问题,它也具社会的现实意义。

公司监督机制可以从内部、外部渠道来完善。我们这里仅从公司内部,即是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来讨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其主要内容有:
(一)落实股东权,强化股东会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作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理应为股东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充分发挥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制约作用。股东的地位和权利应得到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充分尊重,公司的董事也应为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尽忠实、诚信及勤勉之义务。??

(二)强化董事的义务,聘请独立董事,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从而建立起董事会内部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强化公司监督机制的普遍做法。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也对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受聘公司及其股东,并不得在受聘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其主要关注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注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例如,上市公司天大天财的两名独立董事于2002年7月就发表了认为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意见报告,从而在公司董事会内部有效地发挥了权利制衡作用。此外,在董事会内部建立起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也是强化董事会内部权利制衡的有效措施。??

(三)强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和经理层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经理层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在经理层日益掌握公司主要管理权,甚至控制权的情况下,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减少股东、公司与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利益的制衡。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人员任免由董事会决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层的信息披露机制是股东、董事会及时、全面、准确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有效方式,是避免经理层隐瞒事实、欺瞒投资者的保障措施。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可以采用精神、物质等多种的方式,条件成熟的公司还可以推行期权激励机制,但在推行期权激励制度时,应以市场规则为导向,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使经理层通过期权获取的收益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而不至于由此损害股东的利益。??

(四)监事、监事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由于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经理层权力的日益膨胀,股东会作为非常设机构对其监控非常有限。因此,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构建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利益制衡的又一有效方式。公司法规定,监事、董事会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予以监督;董事、经理违反法律、章程,有权要求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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