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为何远近高低各不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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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律师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由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致使1990年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以及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此外,单一的和不合理的收费办法,偏低的收费标准,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既影响了律师业务的开展,也挫伤了律师的积极性,这也是造成当前少数律师乱收费、多收费、高收费和收费不合理等等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律师服务收费的办法。??

一、影响律师服务收费的因素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既包含了体力劳动,也包含了脑力劳动,其价值是通过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在实践中,律师服务收费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2?比嗣嵌苑?律服务的需求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3?背杀镜母叩酮?

  从当前律师服务收费的成本支出情况来看,不管律师个人每年总收入多少,基本上都要支出大约同样的成本比例,这些成本支出包括税金、辅助工作人员的费用、办公费用、培训和再教育费用、交纳律师协会会费、购买医疗、养老、意外、责任赔偿保险等等费用,这些都是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此外,律师除了以上这些办案的实际成本支出之外,还有很多无形的成本支出,如在从事律师工作之前的前期智力投资,经过长时间的执业过程才形成和达到的信誉度、知名度、执业经验等等,而且这些无形成本也是难以计算出来的。因此,在确定律师服务收费的成本时,不能仅仅考虑律师办案的实际成本支出,而且还应考虑到其他各种成本,如无形成本等等。??

4?卑炖矸?律事务所需的工作时间??
5?卑炖矸?律事务所需的工作量和律师人数??
6?卑炖矸?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7?甭墒Φ母鋈怂刂湿?
8?甭墒Π彀傅乃俣取⒅柿亢徒峁???
9?蔽?托人的指定和该案件所涉及的财产的标的??
10?甭墒Π炖矸?律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11?敝Ц堵墒Ψ?务费的时间和方式??
12?卑炖矸?律事务的地点的远近、所需往返的时间及次数??

二、律师服务收费的发展方向

  总结法律服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做法以及我国二十多年来律师工作的经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笔者认为,符合当前我国律师服务收费实际的,应当是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这两种方式,而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一般又是要先明确一定的收费档次和收费幅度,然后允许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这些收费档次或收费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律师服务费金额,从这个角度来说,计时收费的方式,实际上又主要体现在协商收费的方式之中。因此,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的发展方向,应是建立起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律师事业发展规律,适合商品经济国际化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要求的、与国际律师业接轨的协商收费制度。??

  1.协商收费制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按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施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价格法》第15条规定:“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此外,《价格法》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超越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法律责任。我国《律师法》第52条也规定,“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它们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律师服务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而是属于市场调节价,而市场调节价在实践中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协商收费;二是律师服务的收费价格应由律师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自行制定,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也为了便于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以及形成标准的相对一致性,当前,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办法,应由司法部或由司法部委托律师的行业管理,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三是除司法部之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都没有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办法的权力,因此,对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已制定出了的律师服务收费具体办法及规定应予以废止,此外,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办法也不应由几个部委联合制定,已制定出了的也应予以废止。??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性质决定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是协商收费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律师事务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当前国资所、合伙所和合作所这三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中,合伙所和合作所又是最主要的组织形式,而且在律师事务所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因此,律师事务所的主体已不再是具有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性质的国资所了。实际上,律师事务所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它具有企业的主要特性,因此,它近似于企业。在我国的市场中介机构,除了律师事务所之外,还有拍卖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等中介机构,根据国务院1999年《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精神,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所有的社会中介机构,都要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使其成为真正的中介机构,使其不再具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色彩,而具有企业和经营者的性质。因此,律师服务收费也应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性质相适应,应施行市场调节价,应由律师依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定价。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占律师事务所比重很大的合伙所、合作所,实质上是属于个人性质或私套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其组成人员,即律师也定性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实际上就是自由职业者。根据目前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这些律师都是按个体工商户来交纳税金的,因此,律师服务收费也应与之相适应,应按个体工商户来对待,施行市场调节价,可以随行就市,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律师服务费,而不应由国家统一定价。同时,由于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属于一种高智商的劳动,而且还属于一种高风险、高成本、高税费,早期高投资的劳动,如在律师的成本支出方面,律师不仅要有办案的实际成本支出,而且还有许多诸如前期的智力投资,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信誉度、知名度、执业风险和责任等方面的无形成本。因此,在律师服务收费方面,应充分体现出律师的劳动,体现出律师的价值,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了法律服务,就应当收费与其职业特点,服务水平和付出的劳动等相对应的报酬,而能把这几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的最好的体现方式,就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

  3.实行协商收费是我国律师业与国际律师业接轨的要求??
  当前,不少先进国家的律师都实行协商收费的方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要求我国律师业尽快与国际律师业全面接轨,这当然包括在律师服务收费方面也要与之相对接,也就是说,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律师服务收费也必须实协商收费。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要求我国与国际上通行的市场经济全面接轨,作为第三产业的我国律师业,也要按照国际惯例完全市场化,我国将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入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允许他们在我国从事律师业务,而外国律师进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就必然会按照外国律师服务收费的价格来收费,这就要求我国根据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出与国际律师业接轨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以确保我国律师与外国律师的公平竞争,否则,就会造成我国律师与外国律师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影响我国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4.目前我国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是一种过渡性的办法和标准
  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一直未能确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计委、司法部于2000年又下发了《关于暂由各地制订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因此,我国目前律师服务收费的主要依据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地制定出来的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从实施和执行的情况来看,这些依据与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的现实和律师的愿望还有一定的距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分析《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地制定出来的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笔者认为,它们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这依据都有这样的规定,即它们在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如发现有不符合实际或不可行的地方,可以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二是这些依据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律师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而临时制定出来的,它们是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性的办法和标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是随时都有可能被废止的。因此,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以上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临时办法和标准,终将会退出历史舞台,也终将会被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律师事业发展规律,符合我国实际而且与国际律师业相接轨的协商收费制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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