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社会定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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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ヂ墒Φ纳缁岫ㄎ皇恰堵墒Ψā沸枰?解决的首要问题,律师的社会定位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律师事业的发展,因为律师的社会定位决定了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ヂ墒χ贫仁窃谏缁岱⒄构?程中人类创造的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种司法制度,律师制度是在人们对公共权利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有了相当认识的基础上创设的,创设律师制度的本意就是为了在社会中增设保护民权的机制,因此,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ゼ虻サ厮担?律师制度创设的初衷是使公民能够通过律师的维权活动来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这就是律师制度产生的原因。因此,从律师制度产生的原因来看,律师制度是权力制衡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民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ノ夜?《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规定事实上就是《律师法》对律师的社会定位。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人员,律师的作用就是提供法律服务,仅此而已。律师的社会地位与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服务人员如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的地位没有什么区别,甚至与社会上的房产中介等提供信息服务的人员亦无本质的区别。

?ソ?律师定位为社会上的从事法律方面的服务人员的做法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这至少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是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员认为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体户,律师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是不可抗衡的,从而对律师持不信任的态度;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则往往认为律师是靠耍嘴皮子赚钱的,且经常扰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因此对律师往往抱有成见,甚至采取敌对的态度。

?ヂ墒Φ纳缁岫ㄎ挥肼墒χ贫仍诠?家政治制度中的作用应当是相适应的,否则律师制度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显然,将律师定位于社会法律服务人员的做法违背了人类创设律师制度的初衷,实质上是将律师制度排斥出司法制度的范畴。律师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诸多非法行为根本无能为力,这削弱了律师制度的作用,律师制度根本不可能成为保护民权的屏障。

?シ?律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具有接触社会面广的优势,因此,律师可以为社会管理作出很大的贡献。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等职业相通,可以相互转换,并且律师从政的道路很广,这表明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是非常高的,律师在社会运行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目前,在政治方面,律师几乎没有从政的途径,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也没有转换的机制,在发挥权力制衡功能方面,律师因为只是法律服务人员,根本无法与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抗衡,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经常限制甚至践踏律师的权利,而律师无可奈何,因此,我国的律师制度已没有权力制衡、保护民权的功能。

?ノ?了恢复律师制度的功能,实现保护民权,制衡权力的目的,作者认为《律师法》应当对律师重新定位。

?ピ诠?外,有关对律师定位的规定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律师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在司法中的地位,是司法的独立人员;法国《关于改革司法上及法律上的某些专门职业的法律》第3条规定:律师是以使诉讼程序与司法活动得以完满地进行为任务的法律工作者之一。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律师是一个国家司法运行机制中的一环,与其他司法部门一样,肩负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责任。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均是法律职业中的一种,仅是在司法运行机制中的分工不同而已。

?ノ夜?《律师法》应借鉴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将律师制度纳入整个国家司法制度之中,应规定律师行业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具有同样的使命,即保护民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行业与公安、检察、法院系统的区别仅是司法制度中分工的不同而已。

?ヒ残碛腥嘶崽岢稣庋?的疑问,律师是谁出钱就帮谁做事的,律师与公、检、法机关根本没有共同性。其实这是对律师制度的误解,律师收费服务只是律师机制运行的方式,律师收费是维护律师制度正常运行的必要的条件,这并不影响律师制度保护民权、制衡权力功能的发挥。再说,法院处理民事、行政等案件也要收取诉讼费,我们是不是也要怀疑法院处理案件因此失去公信力。公安、检察、法院是国家拨付经费维持运转,而律师行业则靠收费来维持律师制度的运转,这只是机制运行方式的不同,我们不能用律师收费来否定律师制度保护民权,制衡权力的本来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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