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不终,生活何以继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0: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终审不终,生活何以继续?
——关于终审权的法律思考与修法建议


?ト胧酪院螅?由于涉及中国司法的权威以及国际形象,司法的终审权问题再次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笔者不禁想起了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中女主人公发人深省的两句话:“战争在继续,生活也在继续”;“战争结束了,生活仍在继续”。套用这两句话,我想说的是,“生活中难免有讼争,但生活仍在继续”,可是如果讼争永远“终审不终,生活何以继续?”

?ノ夜?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国家,但同时三部诉讼法又都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或者相应的条款。根据这样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法院或检察院都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由于有了法律上的规定,加上司法尺度掌握的问题,目前诉讼中终审不终的情况大量存在。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服法院的判决,在二审终审后,仍不断地通过种种途径寻求提起再审。最极端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刑事案件经过“提起再审”、“发回重审”等反反复复的13次审理,最后得到的却是与一审一模一样的判决结果。这不仅导致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极大的浪费,而且使双方当事人都疲于奔命,争议乃至生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ビ腥巳衔?当事人追求公正的审判,司法制度讲求“有错必纠”,因此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无可非议的。这里面体现了传统文化思维与现代法制思想的冲突与碰撞。那么,这种冲突和碰撞能否找到共同认知的结合点呢?

社会生活需要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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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ハ质抵械睦?子告诉我们,社会生活是需要终审权的。比如在足球比赛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可以接受“裁判最终判决的结果是不可以更改的”这一说法了。足球比赛中,“黑哨”是有的,错判更是难免。曾经有人提出应该用电视录像或其它高科技手段来最终确定比赛的结果,可是这种说法很快就被否决了。因为难以想象,如果主裁判一声终场哨响,广大观众仍需苦苦等待比赛结果,而且等来的比赛结果仍然是可以再推翻的,这样的比赛还有什么意义,足球运动又怎能发展至今。正如一位足球权威人士所言,“错判是足球比赛的一部分,也是足球比赛魅力的一部分”。因此,尽管错判难免,足球比赛中的“终审权”还是确立了下来。当然,这样的“终审权”并不意味着观众不可以对“判决”提出质疑或者说裁判可以不受处罚,但无论如何,比赛结果是不能更改的。足球比赛虽然只是一种游戏,担折射出来的却是社会生活的经验。社会生活的处理当然要慎重得多,但终究是要有终审权的。生活总是不完美的,人类每次向前迈出的步伐,都可能带着缺憾甚至错误,可是人类不能因此而裹足不前,或者屡屡把迈出去的脚再收回来。不管愿不愿意,社会生活在经历了一定的纷纷扰扰后,总需要“盖棺定论”,历史的车轮,才能向前滚动。

司法制度的设置本身需要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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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ビ幸桓黾虻サ?又令人类的思维倍受煎熬的逻辑可以证明宇宙是无穷无尽的。那就是,如果宇宙有尽头,那尽头之外是什么?这样的逻辑推理过程可以经过无数的反复,就像电脑程序中的“死循环”,但人类终于还是得出结论,那就是,宇宙确实是无穷无尽的。现实生活中,人类却不能也受同样的煎熬。面对无限的宇宙,人类只能通过有限的努力来追求有限的结果,通过追求现实的相对真理来不断逼近无限的终极真理。为了解决纷争,人类社会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终的解决渠道,那就是司法审判。沿着相似的逻辑,我们不妨假设,如果司法没有终审权,那么,什么才是最后一道防线呢?人类不能亲手把精心设置的最后一道防线撕开而再次陷于无穷反复的“死循环”,因此,司法必须具有终审权。上面的推理同时也证明,终审权是司法制度的基础,没有了它,司法制度必然因为没有存在的意义而崩溃。

终审权与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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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ブ丈笕ㄊ撬痉ㄈㄍ?的应有之义,但两者却不是简单的同义反复。终审权是一种司法制度,也是一种手段。司法权威则是包括终审权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过程乃至社会实践所追求的一种结果,它集中体现为司法审判在社会中的地位、威慑力和决定力。没有终审权,司法权威必然荡然无存。但司法权威的确立,又不是单靠一两项司法制度所能实现的。它必须是全社会包括立法、司法以及政治的、行政的、公众的力量的长期共同推动的结果。司法权威是社会法治的标准,它必须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一种社会准则。司法权威的确立不是一天可以完成的,但在这一过程中,终审权是基石,是必须迈出的最重要的第一步。

终审权与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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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ビ腥说P模?终审权将会成为枉法裁判的保护伞。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终审权只是固定了判决结果而使之产生既判力,但绝不意味着枉法裁判者可以不受追究。这和足球比赛是一样的,比赛结果虽然不可更改,但有问题的裁判可能就要“卷铺盖卷”回家了。也有人认为因为司法腐败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终审权不应该过早绝对地加以确立。可是,难道可以等到司法腐败根除了,才确立终审权吗?司法公正和终审权就像两个相互支撑的斜面,司法不公固然影响司法的权威,可是没有终审权,不仅司法公正与否变得没有意义,司法制度还会瓦解。因此,司法公正和终审权这两个斜面必须相互支撑,才能共同竖立;在相互支撑的过程中,两者也才可能共同向上发展。惩治司法腐败和确立司法权威,属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问题。而且,终审权的确立也必然使整个社会产生更强烈的共识,来防范和打击枉法裁判,并将对枉法裁判者产生更大的威慑力,因此从根本上是有助于消除枉法裁判的。

终审权与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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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ナ紫龋?何谓“错误的判决”?有人不服法院判决,动辄认为判决是不正确的,这很容易陷入一种逻辑上的“悖论”。因为认为判决是错误的人,有什么理由可以认为他的“判决”比法院的判决更正确呢?司法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寻求一种让全社会共同信服的判决结果。这样的结果未必完美,但却是人类社会所能得到的最能令人信服的结果。正如人类通过体育比赛来决定谁是第一,虽然很多人心目中有自己认定的“第一”,可只有通过比赛产生的冠军才是有公信力的,只要比赛是公平的。所以,只要审判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就应该认可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任何人对于审判的置疑,都只能针对审判过程,而不能直接针对判决结果。其次,是否任何错误都必须不惜代价地加以纠正呢?足球比赛中,只追究有问题的裁判而不更改比赛结果,是因为更改比赛结果的负面影响更大。同样的道理,改变终审的判决结果往往将已经确定的社会秩序再次打乱,进而使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对社会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更重要的是,终审权无法确立,直接危及司法的权威性以至法制的基础,社会所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错误的判决本身。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强化和完善以终审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来尽可能地防范错误审判,而不能牺牲终审权。再次,判决可能有错误是否必然造成不公正呢?公正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它首先来自于多数人的认同。司法制度的设置使人类社会可以寻求并实现相对正确的判决,强求所谓“绝对正确”,正如前面的分析,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意义的。人类既然已经认识到追求真理的有限性,也必然要包容、认同某些可能的错误的存在。但是,只要“比赛是公平的”,哪怕“比赛规则是不完美的”,“比赛结果就是公正的”。基于这样的认同,终审判决虽然不能绝对地避免错误,但不能因此否认司法的公正性。

终审权与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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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フ?如前面的分析,终审权的确立绝不意味着司法可以不受监督,恰恰相反,这种监督必须得到加强。但是,由于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专属性,决定了其它人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只能是侧面的、间接的。外界的监督和审视只能针对法官和审判过程,在任何时候监督权都不应该介入审判权甚至代行审判权。不管是人大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公众的监督,还是舆论的监督,都应该是对法官的监督、对司法过程的监督,而不能左右、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监督的结果,是去追究枉法裁判者的责任,而不是改变判决结果,因为无论如何,审判权一定是属于法官的,终审权也一定是终于司法过程。

终审权与公民的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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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ハ芊ü娑?了公民有申诉的权利,因此有人认为再审程序是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必然结果。可是仔细分析宪法的条文,却发现并非如此。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从中可以看出,申诉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不是直接指向审判结果,国家机关对于申诉的受理方式是“负责处理”,并不必然要改变终审判决。也就是说,确立终审权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申诉权并无矛盾之处。

事实审、法律审与“审判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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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ビ幸恢址ㄑЧ鄣闳衔?,一审应侧重于事实审而二审应侧重于法律审。这种观点并未完全为我国的立法所采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153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依法改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看,二审中事实审几乎是与法律审并重。司法实践中,有些二审法官甚至只是简单地把一审推翻后重新来过一遍,因此也出现有的当事人主动放弃一审,而在二审时全力以赴,以达到“一次审判定胜负”。出现这种情况当然并不全是立法的问题,可是如果二审与一审没有重大的区分,两审的设置又有多大意义呢?二审又怎能令人信服它的直接既判力呢?二审应该侧重于对一审的审判过程和法律适用进行审判,而所有主要的事实审都应该而且必须在一审完成,这样才能实现二审对一审的监督,而又不取代一审,这样的二审终审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裁判错误。那么再审呢?从三部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对于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按一审程序:对于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按二审程序。这样的法律规定,几乎是使再审重复于二审、甚至是一审。这样的反复审判,未必能改正错误的判决,却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再审应该是有别于一审和二审的“审判审”。所谓“审判审”,在笔者的构想中应该是对一审和二审中的审判过程中法官是否有过错进行审查和认定。再审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除了重大刑事案件(因为人命关天)外,都不能加以改变;对于确属错判、误判,则由国家根据《国家赔偿法》向受害者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这样通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责、权分工,实现上一层审级对下一层审级的监督,而又不是去重复甚至取代下一层审级的审判工作,才能更有效率地追求司法公正,同时确保终审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ビΩ盟担?造成终审不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深层次的原因正是传统文化思维与现代法制思想的冲突与碰撞。当我们在两者之间找到共同认知的结合点后,问题的解决就相对容易了。我们应该首先认识到终审权的绝对确立对于司法公正具有极为重要而且迫切的意义,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来重新审视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笔者建议对于现行的三部诉讼法进行修改,使一审和二审责、权分工更为明确,侧重点更明显,以完善二审终审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再审制度进行重大修改,使再审仅限于对一审和二审的审判过程进行审理,对法官是否错判、误判以及相应的责任进行认定,除了重大刑事案件外,不改变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对于错误裁判的受害者则通过国家赔偿使他们的生活得以继续。可以预见,这样的司法制度的改变,将会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一段时间的“阵痛期”,因为有些可能是错误的裁判仍然要被“盖棺定论”,国家也可能要经常作出赔偿。但这是确立终审的权威性所必须经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案件将在二审终审中得到绝对的既判的结果,同时法官的审判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督,枉法裁判者将被追究,并通过这样的良性互动逐步推动司法权威得到牢固的树立,同时将错判、误判降至最低。当然,任何司法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但无论如何,让讼争终于终审,让生活得以继续吧。讼争是生活的一部分,但生活中还有很多更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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