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司法一元状况与其高度发达的律师业密切相关。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正规的法学院—The Litchfield Law School是在1784年由两个有声望的美国律师建立的[19]。美国不存在官办的国立法学院,200多所法学院中,经美国律师协会(ABA)核准的有176所,美国律师协会是1878年由律师自愿组成的一个全国性律师机构,它在法学院资格审核、继续教育、职业道德及法律改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20]。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法律教育往往自觉自愿地接受律师业的规范,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培养方向、技能训练及考试实习等也都可谓惟ABA的马首是瞻,这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成为美国各学科中最为统一化、规范化、全国性的学科[21]。在美国,一个人只要取得律师资格便可以干各种法律工作,唯一的正式要求是在法学院毕业后参加州的律师考试及格,但在少数州里,只要有法律学位就可以[22]。尽管各个法学院课程设置及教学实践方面存在差异,但是,这种体制使各法律职业者在知识结构、法学修养、司法理念等方面具有很多共性,可以说,由于美国律师协会的影响,法律职业者所受的学历教育是一元的,而且美国律师协会对法律职业继续教育也有影响,如法官训练和教育的常设机构全国州级初审法官学院是隶属于美国律师协会的全国初审法官联合会设立的[23]。在法官的选任方面,美国律师和美国律师协会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如对于美国联帮法官的选任,由美国律师协会的常设联帮司法委员会对司法部拟出的供总统选择的法官候选人进行司法能力的调查,担任过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几乎全部都做过律师[24]。截止至1978年,所有当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94人均是律师出身[25]。据近期资料统计,94.8%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从下级法院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中任命的[26]。在美国,对于法官资格没有明文规定,但对法官的任命已形成惯例,担任州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的法官,一般也须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J.D学位,经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