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有幸参加了由市律协、中国法官协会及北京法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长城饭店举行的"中美刑事审判实务高级研讨会"。会议的主讲人是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微茨(Prof. Alan Dershowitz)。他曾经担任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的辩护律师。在会上,德肖微茨教授谈及其为辛普森辩护时,抓住的辩护要点是警方为证明辛普森有罪而人为地制造了一个袜子上有血迹的假证。其实,无此假证,其他的证据仍然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但警方"画蛇添足"的假证被辩护律师抓住,并在法庭上充分证明,给陪审团留下了两个印象:第一是辛普森可能杀了人;第二是警方在证明辛普森犯罪的过程中确实制造了一个假证。而警方既然能制造第一个假证,是否有可能第二、第三个证据也是伪造的呢?正如一个人吃面条时发现碗里有一条虫子,是等着发现第二条虫子再倒掉呢,还是立即就将这碗面条倒掉?这就是陪审团成员最后作出辛普森无罪的结论的重要原因。作为辩护律师打赢了这场著名的诉讼,使一个实际上很有可能犯了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难道就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吗?如果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仅仅定位在这里,岂不成了罪犯的帮凶,人类社会还有保留这一合法职业的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