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与公司法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公司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虽经历了1999年的一次修订,但仍因不能适应飞速变化了的现实生活而为学界和实务界所诟病。事实上,我国公司立法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其客观的历史原因。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商事公司实践经验的缺乏,今天公司实践和证券市场中所出现的问题尚未充分暴露,难以引起人们尤其是立法者当时的注意;二是公司法理论准备的不充分。尽管我国从1983年就开始着手公司立法,但由于意识形态上的争论和经济体制目标的模糊待定,导致法制建设的长期困惑和分歧,公司立法亦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直至1992年小平南方讲话之后,其立法步伐才得以加快。严格地说,实际上制定《公司法》的时间还不到一年,其仓促性自不待言。所以《公司法》修订的任务极为繁重。


  笔者认为,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倒不是《公司法》的修订完善,而是在现有条件下“公司法治”的真正落实。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我国尚处于推行公司制的初期,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现代公司法治观念、运作观念和习惯、公司的实际运作还没有完全走上正轨。举例而言,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目标、条件和步骤等特殊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第二章第三节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专门规定即适其例。但令人失望的是,该法在规范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工作中基本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大多数国有企业尚未自觉地贯彻执行公司法,游离于公司法治之外。


  近些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恶意违规事件如“郑百文事件”、“猴王事件”、“银广厦内幕”等等屡禁不止,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多是上市公司在控制股东支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扭曲。正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所指出的,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责任和诚信意识淡薄,漠视公司和股东权益,仅是问题的表象和浅层次原因,隐藏其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多系国企改制而成,多数公司是“形至而实不至”,很多上市公司无力或不愿与其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和资产分开,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化身,缺乏自己独立的意志。可以这样说,“公司法治”实现的前提是国企改制的成功。但多数国有企业通过“形至而实不至”的公司改制后包装上市,成为违规操作下的“圈钱”工具,著名经济学者魏杰教授曾讲了一个很生动的例子,在首都机场他遇见一位国企老总,因为有为这家企业改制上市提供过咨询意见的关系,那老总直言不讳得说,上市成功了,一下子搞到13亿,慢慢花吧。不难发现,广大中小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事实上处于被宰割的悲惨境地,股东的法定权利无从实现,公司营利最大化的运作目标发生了严重偏离,《公司法》正面临着沦为“一纸空文”的真实危险。


  《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0日报道的一个事例充分说明了国企改制的重重阻力和困难。据了解,江苏省新沂市汽运公司目前进行的这一次“企业改制”被称作“深化改制”。因为1997年汽运公司已进行过一轮改制,原新沂市汽车运输公司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2.29万元,169名股东平均持股,总额50.7万元,其余51.59万元没有量化。此次改制是根据新沂市委2000年6月下发的41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国有、集体资产全部退出,打破平均持股格局,由经营者个人或班子成员集体持大股”的要求进行的。但事情并没有被“协调”好。2001年9月,新一轮的调查又开始了,这一次的成员则来自市委政法委及公、检、法、司四家,目的就是就两次选举的合法性进行调查。10月,交通局又提出另一方案:将汽运公司一分为二,由曹勇和王以柱(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对立双方)各牵头经营一摊儿。但因一方异议而搁浅。记者在工作调查研究报告中质问:政府在改制中的作用到底如何体现?顺利了就“指导”,不顺利则扔给“法律”,这种“改制”能够得到一个人们希望的结局吗?其实不难发现,国企改制成功的最大困难在于“老板”加“婆婆”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羁绊。“政企分开”的口号喊了这么多年,现实情形却没有多大的改观。国有企业所有权转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国有股权的方案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贯彻,由此的后果是国企产权不清晰,主管部门的干预无章可循,分权与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建构沦为一句空话。


  最近曝光的“中行”事件也很说明问题。中国银行因其纽约分行的违规行为,受到美国货币监理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调查处罚,并为此向中美双方监管当局缴付2000万美元罚款,在迈向国际化迈进的道路上遭受重大挫折。业界人士一针见血得指出:中国的金融业的管制,目前更大程度上仍然依赖高层官员的自律而不是制度的制衡。2000年初上任的中国银行总裁刘明康亦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最根本问题是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他本计划用3—5年时间使中国银行发展成为新体制下按照良好公司治理机制运作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国际大银行。此次“中行事件”充分暴露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中积重难返的深层次问题,即行政管理色彩较重、缺乏透明度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中行事件”再次显示出了国企改制的艰巨性,“公司法治”的塑造绝非十年之功,对此我们必须拥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耐心。


  2001年12月我国成为WTO组织的正式成员国。WTO是以国际经济自由化为其宗旨和目的的经济自由化,其实质是消退市场中政府行政的权力,强调市场的自由竞争,限制政府干预。以开放促改革,这应当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器。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加快与世界接轨的步伐,政府的职能必须转变,同时应当大力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努力塑造着一个廉洁、高效、精简的政府机构。这样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才有了更大的拓展空间,“公司法治”的弘扬便将凸现出最大的真实和生机!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相关文章


法律如何赔偿无罪的犯罪嫌疑人
只要你善于“草船借箭”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及问题
国企改制与公司法治
公正司法与社会效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争议之我见
《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如何规范法律中介服务市场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