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法律中介服务市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看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关于规范我国法律中介服务市场与发展意见”一文,以下简称“意见”,深有感触,本文就规范我国法律中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关于法律顾问市场


  目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绝大多数均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已不能适用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意见”中虽未提及,笔者认为有必要赘述一番。

1、1997年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实行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制度,明文规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考试办法中并明确规定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参考时只能免考其中部分科目,这说明国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已经提出新的要求,如果还允许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一样继续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仅是在支持不平等竞争,而且也使国家实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制度失去了意义,国家三部委的规定成了废纸空文。

2、在目前法律顾问市场,一个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数家,十数家以至数十家的法律顾问的现象已不鲜见,更有甚者,有的律师能一人担任近百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年收费达数百万元,他们担任多家法律顾问并不全凭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而更多的是依仗自已的名气,或借助媒体的炒作,或通过某种关系而争揽签订顾问合同。因为在事实上,一个再好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本身既要办案,还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不可能有精力再去同时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真正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结果是顾而少问,顾而不问,以至要么是顾问单位少交,拒交顾问费的纠纷不断,要么是三家赚钱五家用,支付高额介绍回扣费用,以求相安无事,这样既无益于顾问单位,也不利于法律顾问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对法律顾问市场的需求,笔者认为:

1、国家既然实行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就应该有令必行,有法必依,凡是受聘企业法律顾问者,必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对规模数量作严格限制,宁缺勿滥。律师,法律工作者可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应分两种情况进行操作:

  第一种情况:律师,法律工作者受聘担任大中型以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1)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就象取得律师执业证,要从事证券业务,还要取得证券资格一样。
(2)必须严格按照三部委的规定,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执业,为替企业负责,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专职专岗,只能办理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有偿法律服务。
(3)法律顾问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聘用合同关系,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务所同顾问单位签订顾问聘用合同,顾问费用的标准 ,双方协商议定,应以法律顾问人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顾问单位的三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员实际个人收入为宜。
(4)应将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进入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人员,统一归口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与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形成一支事实上的“公司律师”队伍。国家应尽快出台规范“公司律师”具体操作的政策措施。

  第二种情况:律师,法律工作者在开展自已正常的法律业务的同时,可以兼职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但以不超过三家不宜,顾问费用的标准,应以不超过聘用单位人均收入的两倍为宜。笔者认为,这样一来,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业务 虽然受到了一些限制,但从国家全局利益来看,有益无害。
(1)尽管这样可能会对以前千军万马上顾问的局面形成冲击,现有的法律顾问市场将会出现短暂的相对缩小,但从长远看,将会激励更多的有志之士,愿意投身于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优秀专业人才,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上岗,为更多的企业提供规范的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从而进一步推动企业的经济腾飞,对企业对社会都是大有益处的。
(2)目前法律服务行业的个人收入差异,也和社会上一样,呈两极分化趋势,高者年收入百万以上,低者竟在万元以下,而低者在法律服务中所付出的实际知识劳动量,不一定小于高者,其差异的根源很多就是体现在顾问收费上,通过规范法律顾问市场,使得大家都处在一个起跑线上,倡导公平竞争,缩小两极差别,对提高整体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全体法律服务人员的聪明才智,完善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影响重大,意义深远。

2、律师,法律工作者可以受聘担任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法律顾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职律师”,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在方式上,可以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的模式,实行专职专岗,为保证社会公益活动的公正廉洁性,在受聘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有偿法律服务。

  根据受聘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法援助机构的层次需求,笔者认为:
(1)乡镇一级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顾问可以由法律工作者受聘担任,而县区一级以上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受聘担任。
(2)公职法律顾问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聘用合同关系,不转关系性质,不占国家编制,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顾问费用的标准,双方协商议定,应以受聘人员的实际个人收入不低于同级国家公务人员的实际个人收入为宜。

3、律师,法律工作者对暂时不愿聘请法律顾问,又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单位,可以通过非顾问的法律咨询等方式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二、关于诉讼市场


  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在律师法实施时,作为无律师执业证的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显然违法,后经有关部门协调,采取变通办法,继续让其参与诉讼。这本是权宜之计,对当时缓和当事人打官司请律师难的状况,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弊多利少, 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需求。

1、律师资格取得的学历条件是大学以上,在通过国家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执业。而法律工作者仅需高中以上学历,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后,即可执业。双方执业前提要求不同,执业证的内函资质自然相差甚远,却让他们同样地去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这样就产生两个问题:
(1)允许资质不同的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相同的法律服务,这对律师是不公正的,显然是在倡导不正当竞争。
(2)允许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同等参与诉讼,就好象允许医师和护士同样给病人主刀治病一样,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2、由于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在诉讼中,为与律师抗衡,个别法律工作者难免会在争揽案源,确保胜诉等方面进行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活动,既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又有损于法律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3、近几年来,地方各级法院的离退休人员,异军突起,纷纷不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就在法院内外办起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业务范围不仅局限于咨询,代书,法律顾问,而且积地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由于其法律工作者证件是由上级法院发给的,司法行政机关虽提出异议,但法院认可,也无可奈何。由于其执业人员多为离退休不久老同志,老领导,他们参与诉讼不仅能左右审判人员,还能干涉审判结果,社会反映强烈。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行政管理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4、我国目前律师执业人员已有12万,并呈急剧上升趋势,由于无参与诉讼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大量违法参与诉讼活动,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真货难卖,假货畅销,李逵不敌李鬼,使得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僧多粥少,案源紧缺,以致难以维持正常运转的不正常现象竟时有发生。

  据此,整顿规范诉讼法律服务市场,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

1、律师法已颁布实施5年有余,刑事,民事,行政3部诉讼法也已颁布实施多年,随着以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深入细化,严格依法诉讼办案的时机已经成熟。律师法规定非律师人员不得有偿参与诉讼,3部诉讼法也早就明确规定,只有律师,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的亲友,才有资格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名不正,言不顺,必须严格依法制止。

2、我国目前执业律师人数已有12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已接近万分之一,加上大量已考取律师资格但尚未执业的人员,实际比例远远大于万分之一 ,且呈急剧上升趋势,律师服务机构已遍布全国城乡,以前当事人打官司请律师难的状况,已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法律工作者变通参与诉讼的使命已经完成,理应从诉讼市场中退出。

3、应当采取断然措施,取消地方各级法院离退休人员组建的法律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分流到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并应立法明确界定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范围,规范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以适应我国已复关入世的现状要求,以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服务市场的游戏规则相接轨。


三、关于律师队伍


1、1996年,律师法的颁布,将律师的定性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中国律师被清理出国家干部队伍。党的十五大,又界定律师事务所为中介机构,使得中国律师成为在野法曹的幻想彻底破灭。随着国务院有关律师事务所改制的一声令下,我国绝大部分的律师在一夜之间,不但全部辞去了政府公职,而且连国营,集体企业职工的身份也不能保留,已实际上成了地地道道的个体户,既然是个体户,就应该享受个体户的权利待遇,律师个体执业,理所当然,势在必行,国家允许律师个体执业的的措施应当尽快出台。

2、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执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进行,“意见”中提出将“专利,商标代理人”改为“专利,商标律师”,统一授予“专利,商标律师资格”,并允许其从事相关的诉讼业务的说法,违反了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资格取得和参与诉讼资格认定的法律规定,是显然错误的。笔者认为,国务院作为全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在清理整顿中,如果不依法进行,将导致全国性的法制混乱,后果不堪设想。笔者认为,“专利,商标代理人”制度可继续保留,但除作为当事人的“专利,商标顾问”可以无偿参与相关诉讼外,不得有偿介入相关诉讼。

3、“意见”提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向律师事务所并轨,但如何达标?又如何并轨?笔者认为:
(1)法律工作者转为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资格取得的法律规定,不能搞滥竽充数。
(2)法律工作者必须严格按三部委的规定,从事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3)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代理的依据,是司法部的部门规章,与律师法及有关诉讼法的法律规定相抵触,依法自然失去效力,应该明确规定制止法律工作者继续有偿从事诉讼业务。笔者认为,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如果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仍能蓬勃发展,则说明其仍有生存发展空间,应该让其保留发展,如果业务萎缩,难以维持,则说明其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应该寿终正寝。所以,笔者认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去留问题,不要作强行规定,应该让其顺其自然,优胜劣汰,自生自灭为宜。




江苏扬州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0 0 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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