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的意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1: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最早接触“律师费转付制度”是在阅读杨良宜先生的《国际商务仲裁》一书的时候开始的,在办理一些涉外案件时也听相关当事人谈过。虽然我对此并无深入的研究,但对此问题一直比较感兴趣。在《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先生在重庆律师协会2001年10月27日举办的“中国律师何处去”专题演讲中我曾递条子向他请教这个问题,我的问题是“你认为在中国何时能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我记得刘先生的回答是让中国最高法院发一个司法解释就行了。在刘先生精彩演讲的最后,刘先生谈到希望有人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还表示希望有这方面具有新颖见解的文章面世。我写此文是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希望该问题能获得关心中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有识之士足够的应有的重视,而且我认为如果“律师费转付制度”能在中国实行,将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对我们目前将继续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也会产生重大的积极推动作用。

  就我仅有的了解,“律师费转付制度”就是从法律上确立由有关责任方(过错方)承担无辜方或无过错方因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如提起诉讼、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如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确认有罪后承担受害人的律师费等)的制度。如果在法律上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将具有深远的重大历史意义,将产生下列一系列的促进作用:

  、将极大地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因为毁约违法的成本提高了,公民法人履约守法的意识将得到加强,而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都将会进一步增强;

  、不必要的诉讼将减少,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将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如在出现民事纠纷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当事人首先会向律师咨询,让律师对自己在此纠纷中的地位和前景从法律上做出判断,随后当事人会根据律师的意见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或和解或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诉讼,从而节约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行政相对人将更有积极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将大为增强,因为各种行政行为将面临更多的司法审查的风险,这将迫使行政机关更加重视依法行政;目前行政诉讼较少的局面也将大为改变。当前行政诉讼较少的部分原因是行政相对人怕报复,部分原因是行政相对人支付不起律师费,实行“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后,行政相对人就不太担心支付不起律师费了,律师就有可能暂时在不需要行政相对人预付律师费的情况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了(不过行政诉讼较少还有其他原因)。

  另外,在现今状况下,不少的当事人对支付律师费总感觉得有点“冤”(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的律师费成本太高了,所谓“赢了官司输了钱”等)。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后,可以肯定,此类怨恨必将减少。目前潜在的大量的法律服务需求缺少足够支付能力的的现实将有所改观,有支付能力的有效法律服务需求将得到稳定增长(行政机构、大公司的支付能力一般不成问题吧);

  、当事人将以更积极的心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费转付制度”实行后,“一分钱官司” “一元钱官司”之类的纠纷将减少,此类纠纷将更多地以非诉讼的诉前调解或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而当事人认为(或在咨询律师后认为)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索赔(如债权债务追索和侵权追偿等)或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侵权)等,当事人将会以更积极的态度(包括不限于以诉讼的方式)向相对方(如合约方、侵权者、行政机构等)争取并维护自己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利;

  、律师业将有较大的改观。“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实行,将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律师将更容易为最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无论是广大的民众还是作为“平民中的贵族”的律师都将更积极地以法律为手段向强势力(如国家、大公司等)做斗争,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也大为彰显。显而易见,“律师兴,则国家兴”。人们对律师和律师业地位及价值定位的认识将逐步恢复至律师和律师业应有的本来面目。

  当然还有其他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不言而喻,上述影响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互动的、相辅相成的。

  要强调的是,事实上“律师费转付制度”在中国实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至少不必去修改宪法,实际上也就正如刘桂明先生所说的“让最高法院发一个司法解释就行了”。

  为什么最高法院至今也未下达这样一个将如此利国利民的司法解释呢?

  作为一个律师,我想,有了这样一个制度,将是中国律师之幸,但更是全中国人民之幸。有了这样一个制度,弱者的应有权利将更容易得到申张,不幸者会看到希望的曙光,而强权势力者的嚣张气焰将会收敛许多,行政机关专横跋扈的霸道行径也会大为减少,比比皆是的欠款无赖者因将面临蚀财的风险,从而减少中国独有的“黄世仁怕杨白劳”不正常现象的出现。因为强者、专横霸道者、违约者、无赖者等面临着弱者、不幸者、守约者、债权人等不惜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济手段追究其责任又而可能替上述措施“买单”(支付律师费)的风险。目前正在狭缝中生存发展的律师从此也将会找到广阔的施展才能的天地。享受法律服务将不再是有钱有势者的专利,寻常百姓也会有更多的机会和能力来行使主张原来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无论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还是百姓享受法律服务,他们都会想到这一切可能有其他相对方作为潜在的“买单者”。

  然“律师费转付制度”目前在中国的实行还需要做一些制度上的设计和安排,如律师费的标准如何确定?“胜诉”与“败诉”如何认定?对律师费的多少出现争议后,由谁来确定律师费数额?等等,但这些都只是技术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困难。只要把这些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就可迎刃而解。但“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实施,将比目前许多不痛不痒的司法改革措施更能推动中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而实际上这个制度的实施并不直接触动或影响现有的“看得见”的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且符合最普遍的一般伦理规则,实施这个制度的障碍应该说是比较少的,至少在目前没有什么明显的难以跨越的障碍,一个有正常理性思维的人都不会反对这个制度的实施的,也没有理由不支持这个制度的实施。而且即使有反对者,反对者除了用所谓的说不清道不明的“中国特色”“中国国情”来搪塞外,我看反对者也提不出令人信服的“见得天”的其他任何正当理由来反对此制度的实施。为什么我们不能马上实施这个制度呢?这个制度的实施可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具有“吹糠见米”似的立竿见影之效啊!

  坚信,在目前的现实的情况下,实行此制度,将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有一两拔千斤的杠杆效果,对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将具有里程碑似的显著影响,律师在维系和改善社会结构方面的应有的政治功能将渐渐得以发挥和突出,并为最终解决并确立中国律师制度在社会政治结构中的定位(律师制度应是国家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实实在在的关键一环)问题打下坚实的“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基础,从而推动中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前进历史性的一大步。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赶快行动吧!关心中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人们。

  以此文回复刘桂民先生在重庆的演讲,虽然我本人说不上、也来不及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之所以匆匆行文,只希望据此抛砖引玉,最终尽早在中国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迎来中国律师业的春天,迎来中国人民的春天。

曾祥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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