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撞了白撞”的再批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9: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对“撞了白撞”的再批判??
?ぁ?—链接《东方时空·时空连线》


2002年6月12日,中央电视台在由白岩松主持的《东方时空·时空连线》中,讨论了深圳市从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对已实行了好几年的"撞了白撞",终于作出了否定性的修改。现在在我们的许多城市中,特别大中城市中,都还在实施着“撞了白撞”的交通法规,它给许多遭受交通事故的个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深圳是第一个对这个法规作出反思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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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撞了白撞”的讨论应该轰轰烈烈地展开,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交通法规。2001年4月,上海也实行了此法规,从实施以来,有960人被“撞了白撞”。??
                                              ——编者?お?

深圳:一起让人悲愤难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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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听到此新闻时,我不由得想起一年前,发生在深圳的那起让人悲愤难禁的案件:??
深圳一家航空公司的家属,一个7岁的孩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原本孩子回家航空公司有车接送,可那天偏偏车出了故障,让孩子们自行回家。结果,不幸的事故发生,孩子在机动车道上被撞死。??

让人惊讶的是,汽车主反告孩子撞伤了他的车,不仅如此,更让人惊讶的是,车主还打嬴了官司,法院判处痛失爱子的父母,赔偿肇事车两千多元,而受害人竟然两审败诉的案件。真让人怒火中烧:这天下还有公理吗???

无论法律如何复杂,但它不能违背公理,不能违背起码的正义与公平原则。如果法律不能保护正义,要法律何用?而且由于法律不能伸张正义,老百姓就会转而寻求非法的保护自己权利的手段,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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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说:孩子的错误,上帝都会原谅的。??

7岁的孩子还没有民事责任能力,孩子不懂交通规则,尽管监护人有错,但当时监护人无法行使监护人权利,事故是在孩子失去监护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监护人可能给每个孩子的腿上能加上一付脚镣吗?是否只有如此,才算监护人尽到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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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规甚至可以将法律关系颠倒到如此程度:肇事司机在轧死人后,可以有恃无恐地状告被轧死的人,撞伤了自己的汽车。可轧死只狗赶快跑,轧死人不要赔,轧死只狗可得赔。狗不懂交通规则,没有民事能力,不会“负全责”,它是一种财产,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是必须赔的。央视的《今日说法》就报道过此类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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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撞死一条狗是要赔的,撞死一个人不但可以不赔,相反,还能获得赔偿。法律竟能被颠倒到如此程度!你能不痛感:“撞了白撞”是一场鼠疫吗???

能用“野蛮”来纠正“不文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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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当然是不对的。但究其性质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而已,是一种道德范畴的事。因为在这件事的全过程中,不对某个具体的当事人构成伤害,所以它形不成一个案件,它不是一种犯罪,它缺少形成一案件的最基本的要素。可以认定其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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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范围的事只能用道德的力量去约束,去纠正,这是一种常识。可机动车伤人就不同了,在这件事中,伤害者与被伤害者一目了然,那是一个个非死即伤的血淋淋的案件。它是一个毫无疑义的案件,构成一个案件的所有要素一个不缺。如果有主观故意,则构成刑事案件,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则构成过失伤害,情节严重,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更要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只有伤害者对被伤害者作出赔偿是天经地义的,才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法则。??

当法律的天平居然倾向于伤害者一方时,居然给伤害者以“豁免权”,(哪怕他没有过错),这是一种野蛮。无论它是出于何种考虑,人们能不对它表示愤怒吗?我们能用“血腥的野蛮”来纠正“不文明”吗???

《民法》:也能撞了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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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90%以上受到伤害的都是行人,所以造成伤害的伤害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对被伤害人作出赔偿。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都应对受到伤害的行人作出赔偿。这才是一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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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明确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6条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ゲ灰?说机动车撞了人,就是风刮下一个花盆,风刮下一块窗玻璃伤了行人,花盆或玻璃的主人也得向受害人作出赔偿,这就是法律“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含义。而第119条则更祥细地规定了赔偿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中作出了如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即使“受害人”也有“过错”,伤害人也应作出赔偿,受害人的过错仅仅只能"减轻"赔偿的额度,绝无受害人"负全责"一说。??

一个市政府的行政法规能无视国家的二级大法吗?在制定地方性的行政法规时,能无视国家根本大法的存在吗?在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与国家根本大法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接受谁,否定谁?这是个问题吗???

错误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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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为《办法》解释说,它只是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延伸。该法的第19条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其它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ザ杂谡庖惶跷以缇透械轿侍夂苎现?,早就感到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交通事故是一种民事甚至刑事案件,因为在此事件中有人受到伤害,有受害人存在。发生冲突双方中,有一方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这种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构成严重伤害的案件,并非一般的民事纠纷,更不是一种经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责任是按过错认定的。??

对于案件,要首先分清伤害人与被伤害人,伤害人与被伤害人在讼诉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法律应当为被伤害人讨回一个公道。要造成伤害的一方为被伤害的一方作出赔偿。其次才是对过错责任的认定,赔偿额度的认定。具体地说,无论伤害的一方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甚至被伤害一方也有过错,都得为被伤害的一方作出程度不同的赔偿,这才是一种公平。??

这条法规仅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有效,对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无效,因为他们有明确的强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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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部法规已出台十多年了,许多地方有明显的错误,不区分伤害者与被伤害者,而只看是谁的责任,已在事故的处理中,造成了许多错误。尤其严重的是它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早该进行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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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者与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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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地位与人际关系上,的确存在着强者与弱者的现实。所以在全世界的法律中都有保护弱者的原则,因为它体现了一种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我国的法律也越来越重视这个原则。例如我国出台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旨在保护弱者的法律。包括《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也都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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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法律中,在男子与妇女儿童的冲突中,法律明确地站在妇女与儿童一边。在成年人与老年人的冲突中,法律明确地站在老年人一边,在商家与消费者的冲突中,法律毫不含糊地站在消费者一边。因为在这些冲突中,双方有明确的强弱关系。

不仅如此,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有许多明确的保护弱者的法律条款。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接受合同一方的解释。

这是一种文明和进步。然而,赞扬这部行政法规的人却说,它是对“法律保护弱者”这一原则的挑战。我不禁失笑:这是一种赞扬吗?这么说,"媚强凌弱"竟然会是一种美德吗?该不会还有人说"为虎作伥"是褒义词吧???

恶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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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错误的行政法规是会受到其恶果的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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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在此《办法》实施后,已有许多被撞伤撞死的行人得不到赔偿,尝到了"轧死活该"、"撞了白撞"的滋味。甚至连《民法》都不能保护他的权益。??

可你有没有想过,你的孩子也会上街,也有可能会有疏忽的时候,会有忘乎所以的时候,会有追打嬉闹的时候,以至于忘记了走人行横道,更不要说许多小街道跟本就没有人行横道,而许多大排挡又占道为市,你不得不走在马路上,这在我们的城市还少见吗?你有没有想过, 你的孩子也可能走着出去,抬着回来?汽车撞了人可以连停都无需停,因为负全责的是倒在血泊中的行人!它干吗要停???

也许,肇事的司机会对倒在血泊中的行人吐口唾沫,骂:找死!活该!法律为这样的司机撑腰。我们能不愤怒地诅咒这样的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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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破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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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城市,要想谋杀一个人,太容易了,只要你开部车耐心地跟在他后面,等他没走在人行横道上的时候,你开着车轧过去就是了。不要说刑事责任,连民事责任都不用负。交通警察只要看一眼那尸体不是倒在人行横道上,这事就算了了。这样的情景可怕不可怕?是不是让人感到毛骨悚然???

我们在香港的警匪片中不是也看到过这样的情节:匪徒开着车从警察的妻子身上轧过去,还得意地骂:谁让你过街不走人行横道线,撞了你白撞,死了白死 !??

也许有人会解释说,说不负责任,不全对,还赔10%。10%是多少?有一只狗值钱吗?真的人比狗贱吗?与其说这是恶人在钻法律的“空子”,还不如说这是法律的过失犯罪。我们的法律能是一张破网吗?难道以寻找法律漏洞为职业的辨护律师,竟会忽略能让罪犯脱逃的、如此之大的一个法律破洞吗???

我们如果问一声:行人的生命权与汽车的路权,哪个大?这有可比性吗?这是个问题吗???

是法律的进步还是法律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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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国正在与世界接轨之际,中国的法官在脱去穿了50年的绿制服,换上全世界通用的法官的黑长袍,检察官的制服换成西装之时,中国正在洒扫庭院,敞开大门,迎接来自全世界的客人的时候,而沈阳市的《办法》却在完成从文明向野蛮的大倒退。??

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几乎人人有车,但却实行的是“行人优先”的原则,行人过街可以用手势示意汽车减速或停驶,要求汽车为自己让路。闹市区的十字路口甚至还有专供行人操纵,要求尽快变换红绿灯的装置。还有,在城市交通中如何体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

在全世界,当孩子们放学的队伍横过马路时,交通警察会命令所有的汽车停下来,让孩子们安全通过,严禁汽车与孩子争道,更不用说从孩子们队伍当中通过。??

而接送孩子的专用车竟设计得如装甲车一般,有厚厚的钢甲防撞,其防范竟超过了对总统的保护,那是我们的心肝宝贝儿,我们的未来和希望呵!??

在这件事上,几乎全世界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在对这件事的认识上是没有国界的。在国外,你到处都能见到汽车在小心翼翼地行驶,汽车处处在为行人让道,行人先行,那种彬彬有礼的情景。让你真正感觉到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公民的生命权高于一切的那种人的尊严。使你感到生活在法治国家里的那种安全感。这种安全感难道不是比什么都宝贵的吗???

我们要珍惜我们的同胞的生命,更要珍惜我们请来的客人的生命,让他们生活在安全的法制环境中,如果我们不能让他们生活的更好,至少要让他们和生活在他们的国家里一样安全。深圳终于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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