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人权保护的实践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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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作为一种现代法治力量,更突出表现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上。人权既是一种理论, 也是一项实践;既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每个公民的个人权利。整体的人权保护制度是通过对个体的保护来彰显和实现的。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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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是独立的法律工作者,可以为任何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ブ泄?和外国的律师制度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把律师定位为专业法律工作者。这一基本特征通过下述三个属性反映出来:
??1.独立性。即律师是一种独立职业,既独立于公权力,如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等 ,又独立于当事人。从专业判断角度看,也独立于自己所服务的律师机构——律师事务所,即每个律师发表的意见是其个人的意见,并不代表律师事务所,也不需要代表律师事务所。 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基石。正基于此,一些国家把律师称为“自由职业者”,主要指其独立于官方权力。中国过去称律师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等于否认了律师的这种职业独立性。《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改变了对律师职业的定位,承认和强调律师工作的社会性,实际上肯定了律师职业的上述独立性。与此同时,还有一个律师组织的独立性问题。各国律师协会基本都是由职业律师组成的,代表律师的利益,维护律师的权利。但在与政府及立法部门的沟通方面,其地位、职能、作用方式还有所区别。有些国家更强些,有些国家还有待提高。

??2.专业性。律师是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来反映律师从业者的这种专业要求。通过考试,获得律师资格者才能从事专业律师工作。英国的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其考试内容、方式有所区别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的律师资格考试不同。中国的律师法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者,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现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标准更高了。与此相适应,就是对无资格者从事律师业务的惩罚,目的在于保持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准,在许多国家,无资格而从事律师业务,都构成犯罪,可以判处监禁或罚金,如英国、法国、日本、美国等。中国则进行行政处罚。

??3.服务性。律师与公职人员的最大区别还在于其服务性。一方面,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不是行使某种权力;另方面,这种服务是有偿的,通过提供专业服务而获取报酬。

?ヂ墒Φ纳鲜鋈?个特性决定了律师是独立提供专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并可以由此引出下面两个结论:其一,依据法律,每个人都有权获得专业法律服务,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自然人还是法人。这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义务提供这种服务。这是律师的职责,也是律师生存的必要条件;其二,上述结论的进一步具体化就是:任何人都有权聘用律师,而律师也有权受聘于任何人。这是符合联合国《关于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不加任何 区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这使获得法律服 务成为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律师职业独立性的必然结果,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完全是独 立的、自由的契约关系,不受其他外力支配和左右。即使是最邪恶的恶棍,也有权聘请律师 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律师也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这种帮助。在我们看来,9.11后美国对待所 谓“恐怖主义分子”的一些做法,似乎正限制或削弱律师这一基本特性。

?フ饫镉稚婕傲硗庖桓鲋匾?制度:义务法律援助制度。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对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都建立这方面的 制度。我们访问过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这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 各具特色,都有非常值得借鉴之处。中国虽然律师制度恢复建立较晚,但法律援助制度还是 发展很快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法律援助”问题,尤其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在此基础上,司法部1997年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援助办法。从法律援助组织、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程序,到法律援助资金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司法部设 立法律援助中心,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承担法律援助 义务,都有责任向符合条件者提供义务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事务所还通过义务咨询、减免收 费等方式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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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的每项服务都涉及权利

?ヂ墒ψ魑?法律工作者,其所提供的每项专业服务都与法律密切相关,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因而都涉及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从这个意义讲,律师是真正的人权捍卫者和实践者。一方面,律师实践人权的活动可能涉及到任何人,在范围和类别上没有限制; 另方面,律师所涉及的权利活动总是具体的、直接的,富有实际意义,不是书本上的空谈。 比如,律师的任何专业服务活动一定代表某个人,接受委托是律师提供专业服务的前提。没有人委托,律师无需也不能提供服务;同时,律师的服务有明确的角色利益,不是服务于抽象的大众,也不是服务于一般的公共利益,而是有具体、明确的服务对象,即自己的委托人。各国律师法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律师应忠诚于自己的委托人,不能从事损害自己委托人的 事情,更不能出卖自己委托人的利益,这是最基本的律师职业伦理。如果认为自己委托人所 从事之事情是违法犯罪,可以解除委托,终止服务。有些国家甚至免除律师举报自己当事人 犯罪行为之义务。比如,美国有个“快乐湖尸案”,就是涉及律师是否有义务向当局报告从当事人处获知的其杀人犯罪情况;最后,律师所提供专业服务之内容,应是涉及当事人某种 法律上之利益和权利。没有利益和权利,就不会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就不需要律师的专业服 务。换句话说,律师的服务不是空洞的,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从这个意义讲,律师是 最直接、具体、且极富个性化的人权保卫者、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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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所从事的刑事辩护工作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ス沤裰型饴墒Χ加幸幌钭罨?本的、也是经典的业务或职能:刑事辩护。从某种意义讲, 律师这个职业几乎就是从刑事辩护开始的。律师为受到国家,包括公民个人,刑事追诉的被 告人进行辩护,既是法制的要求,也是人权的要求。首先,在绝大多数国家,刑事被告所享 有的辩护权都是一项宪法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护”。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也规定了被告人不受耽搁的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和辩护权;联 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要保证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和 辩护。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和实现,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律师;其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 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审判,有些国家称为“正当程序”。公正审判当然包括律师的积极参与。没有律师的参与,公正审判就可能流于形式,或者无法真正实现;最后,国家对 于刑事被告人的处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荣誉刑等,无一不涉及基本 人权。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直接关系其有罪与否及处罚轻重,也就关系被告人对上述基 本人权的享有、限制或丧失。因此,律师的工作直接关乎这些基本人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专门规定了“刑事司法事件中的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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