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的终结者——刑事制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7: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性骚扰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很多饱受其苦的受害人都曾经有过“出头之日终于来到”的感觉。但是很快,人们发现这个希望只不过是一个脆弱的泡沫:那点安慰性的光彩也很快就被“证据不足”的巨大阴影掩盖的无影无踪。

  受害人的伤痛很让人同情,整个社会都在为她们寻找救济的渠道,但是,这些渠道都因为无法避开恼人的证据障碍而显得苍白无力。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与具体规则使原告很难证明类似于性骚扰这样的侵害事实,而出于对整体诉讼效率与秩序的考虑,我们也缺少充分的理由为此去修正这些原则与规则。这样的矛盾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还无力单独承担对性骚扰伤害的救济使命。因此我们应该很自然地想到另一种更为现实与严厉的方式:启动国家追诉职能,以刑罚制裁性骚扰者,利用国家专门机构收集证据、指控犯罪并给予刑事制裁以弥补性骚扰的受害人在起诉与举证方面的弱势地位。

  如果说程序上的障碍是我们另寻出路的直接原因,那么性骚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是使其“罪应其罚”。不妨将追逐“非法性享受”与占有“非法物质利益”联系起来看,性骚扰与强奸的区别非常地类似于盗窃与抢劫;性骚扰与强奸的目的有其一致性,同是侵犯了受害人的性权利,只是前者的形式比后者更为隐蔽,手段上也稍显委婉;虽然强奸的伤害后果在一时来看可能要更重一点,但是性骚扰的受害人往往要忍受长期的侵害,更难以作出有效的反抗,其精神上的痛苦其实也并不一定比强奸轻多少;性骚扰行为已渐成泛滥之势,而现有的救济渠道对大多数这种行为却无可奈何,从这一点看,它对社会秩序与道德体系的破坏能力甚至要比强奸大很多。

  将性骚扰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畴也有不少反对的声音。其中叫的最响的莫过于举起“罪行法定”原则的挡箭牌。当然,在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们还不能仅仅根据“罪大恶极”的推论就对性骚扰者舞起“刑罚的大棒”,但是我们应该并且能够而且必须迅速研究的是刑事制裁对于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使之尽快地在刑法中得到具体、明确的体现。

  还有人说性骚扰一词本身就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现实中也缺少相关的案例,对于这种行为的科学界定与解释以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还有待时日。这确实是个立法上的理论与技术问题,但是法律也绝不能以这种“拒人千里”的冷漠脸色关上权利救济的大门。问题可以找到解决的办法,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必须要表明其基本的态度并坚持探求表达这种态度的具体手段。只有这样,陷于苦难的受害人才能得到起码的安慰,他们也才会有等待下去的耐心与信念。

  对于性骚扰,我们都在盼望着法律能够成为这种行为的终结者。实践证明,现有的“火力”还太显“温柔”,而法律最后的“杀招”就是: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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