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是互助更是共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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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和德治的内涵


  法治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法治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现在意义上的法治并不是中国文化的产物,而是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然而,即便如此,它已在思想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进入近代西方文明后,商品经济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契约化和希腊的理性文化与基督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促成了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案。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构成法治的社会经济基础。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

  作为社会控制模式,法治并不是唯一的。在绝大多数人类的长期生活中,帝国政治的人治曾是广大的非西方和某些时期西方地区普遍的社会控制模式。近代以来,人治被视为过时的模式而遭淘汰,这亦是时势所必然。但同时有一种模式一直与法治进行着激烈的竞争,这个模式就是古老而又充满理想的德治。德治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德治的核心是德,不论人们在何者为德这一关键问题上有多少纷争,相对于法,德是一种自律性的信仰、意识、心理结构和规范准则,它以“应该”的方式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曾以《理想国》一书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

  在现实社会尤其是当代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一个极其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博登海默说得好:“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陷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是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我们认为,除了这些明显的弊端,法律以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这是中国人很早就认识到,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虽可以至上但不能万能,原因是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总而言之,法律自身的缺陷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二、法德互助是法治和德治相互关系的本质内容


  法律与道德是同源的,有着共同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法制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经济基础服务,都是广大人民利益的反映。法律和道德尽管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在调整的范围上不尽相同,但法治离不开德治,离开德治的法治没有社会基础;德治离不开法治,离开法治的德治没有效力基础。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1立法活动需要道德指引。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法律的产生源于道德规范,并且主要是吸纳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2执法主体需要道德保证。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也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集方面的权力,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更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3守法心态需要道德制约。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这种自觉和自愿意识便属于德治的范畴。4依法治国需要德治在内容上予以补充。法律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的全部,法律条文的机械性也常常使其不能很快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尽管法律较其他规范有更大的确准性,但由于语言本身并不能完全准确无误地表达和描述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事实,加之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使得法律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尤其是中国目前的许多法律制度是从西方直接移植过来的,这方面的问题更明显,所以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作用是有限的。相反,道德本身的模糊性、弹性、原则性使之在社会生活方面具有很大的覆盖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们的欲望只能靠他们所遵从的道德来遏制。如果所有的道德权威都丧失殆尽,那么剩下的必然不是强权就是公理的混乱状态。5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在功能上予以辅助,“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在时间上予以配合,法治“禁于已然之后”德治“禁于将然之前”。

三、德法共行是历史的总结


  马克思主义认为,上层建筑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治国方略可以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与发展,原因固然很多,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是其主要的原因之一。从周公的“明德慎罚”到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明确地把德治放在第一位,把法(刑)治放在第二位。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而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治理的历史,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很快走向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便被吞并;秦国推行非道德主义,“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唐朝号称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繁荣强盛的朝代,历时也久。其政治统治最大的特点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他们一方面“制礼”,宣扬一整套的封建道德,以此来“正家”、“定天下”,另一方面又制定了我国历史上最系统、严密的封建法典——唐律。“唐律”不仅是一部法律,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强制推行和维护“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从某种意义上说,唐律就是“三纲五常”封建道德的律格化和条文化。从孔孟德治、仁政思想到孙中山先生的“天下为公”之说,可以看出中国传统德治、仁政思想的源远流长和不竭的生命力。

  我国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虽然要借鉴中外历史经验,但在本质和内容上已不同于过去,也不同于其他国家。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党领导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要求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这既不同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道德,亦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德。

四、法德结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首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因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道德经济,要推动其健康地向前发展,就必须把法治和德治很好地结合起来。其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民主政治”。也就是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要坚持法治,以此作为民主发展的保障,又要坚持德治,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再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也需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这就是说,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本身就包含了思想道德建设,包含有德治的内容。同时文化建设又不能离开法制的保障。实践反复证明,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得失,关键取决于执政党的自身建设。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使党在宪法中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也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以德治党,以德治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条件下,

  一些党员干部会因经受不住金钱、美色和权力的诱惑而发生变质,从而动摇党的组织基础和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使之形成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低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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