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业务转卖有文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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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办理法律业务是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商业。委托人不是商品,不可以任意买卖。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历史上,律师对其法律业务的转卖一直不受到支持,反对声音主要来自于律师职业的传统理想主义。例如,美国律师协会在1945年就强调律师业务活动的非商业性,指出委托人不是商品,不能任意买卖。此外,律师对其法律业务的转卖可以被视为是同其他律师对律师费的分割而受到禁止。

  这些观点在现实生活中也面临着重要的实践问题。由于律师和非律师(例如法官)之间身份的转换、律师的退休、丧失执业能力、死亡或者永久离开某个司法辖区等原因,律师往往需要对其未完成的业务加以处理。如果律师是由多个律师组成的、仍然继续存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则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可以接任其未竟的业务。但是,对于单独执业者而言,在其退出业务活动后,其未尽业务的处理问题上如果不突破上述限制,则委托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包含着无形资本,其信誉也包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在合伙情况下,新加入的律师在购买律师事务所的股份时候,其购买行为往往包括对该律师事务所信誉的购买,从而使得其他律师所形成的信誉价值能够得以实现。而对于单独执业者而言,由于业务的转卖不得进行,其信誉的经济价值也就难以实现。这样单独执业者与其他律师相比,在经济地位上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委托人的保护和律师的利益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否则,律师就会想方设法突破这种限制。例如,卖方律师和买方可以形成短期合伙关系,就其合伙关系内的财务问题以及退出合伙后的财务问题作出规定,从而解决上述问题。

  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在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增加了1.17条,专门解决上述问题。根据该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以出售或购买某项法律业务或者某个执业领域(包括信誉):

  首先,售卖者在其执行该项业务的地理区域或者司法辖区从事私人执业或者在被售卖的某个领域停止私人执业。这种停止执业,是一种“真正的停止”。律师不得在某个领域发展许多委托人,然后再将其转卖掉,从而从中牟利。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强调这种停止执业行为是一种善意的行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律师重新开始私人执业活动并不构成对该规定的违反。

  其次,整个业务或者整个执业领域被出售给一个或者多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零敲碎打式的售卖。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些业务具有较好的潜在获利价值的委托人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新的律师,而那些业务获利价值较差的委托人则很难找到新的律师。

  当然,如果因为利益冲突,购买方不能代理某些案件并不构成对该规定的违反。这一条原先规定该业务仅仅可以转卖给另外一个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2002年的修改允许多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成为购买方。这主要是考虑到出售该业务的律师的业务可能涉及到多个领域,允许多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成为购买者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委托人能够找到合适的律师,从而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此外,2002年的修改还规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可以出售其某个业务领域,例如房地产法律业务。如果该业务出售后,律师仍然在从事律师业务活动,则律师此后必须停止已经出售的业务领域内的任何活动。

  第三,对委托人进行适当通知。在法律业务的售卖过程中,理想的情况是委托人迅速和购买方形成委托人——律师关系。但是,在律师业务的转卖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尊重委托人的选择权问题。委托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其他的律师,而不是购买方。

  此外,由于售卖过程中存在向购买方披露委托人秘密信息的问题,因此,也要考虑到委托人对其秘密信息的控制权问题。为了保护上述利益,美国律师协会规定,在法律业务的售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程序要求就是对委托人进行适当通知。售卖者应当就下列事项以书面形式对售卖者的每一个委托人进行了通知:计划进行的转卖;委托人有权聘请其他律师或有权取得有关卷宗;在收到该通知90天内如果委托人不采取行动或加以反对,则可以推定委托人同意转移该委托人的案卷。因此,在接到通知后,委托人应当就选择购买方还是选择其他律师做出明确答复,同时,对其秘密信息能够加以控制。

  实践中,也存在律师对其委托人无法适当通知或者得不到适当答复的问题。为此,美国律师协会规定,如果无法通知某委托人,只有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同意命令,才能把对委托人的代理转卖给购买者;只有在为获得移交案卷命令所必须的情况下,售卖者才可以秘密地向法院披露与代理有关的信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义务获得法院的命令,以便适当地转移案卷。法院会判定律师是否为寻找委托人而竭尽了全力,会判定是否通过授权移交案卷使购买者能够继续进行代理活动,能够使未能得到通知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四,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费不得因转卖而增加。根据该规定,购买方必须尊重售卖方和委托人已经达成的收费协议。法律业务的售卖本身不得成为向委托人提高收费标准的原因。

  律师业务的转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基本要求外,进行该项业务转卖的律师,由于要使其他律师参加到对委托人的代理活动中来,因而增加了委托人利益得不到维护的可能性。因此,还要受到其他道德标准的约束。例如,售卖者要称职地判断购买者是否有资格承担该项业务,购买者是否能够称职地承担该项代理,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等。这些约束,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业务转卖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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