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侵犯了谁的商业秘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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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犯罪是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新设立的一个罪名。迄今,该类案件在全国也是屈指可数。日前,发生在浙江桐庐的这样一起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兴趣和关注。

  
合同屡签屡废 双方闹上法庭


  如何使燃油多做功,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如何能使跑100公里的燃油跑到130公里,这是许多单位都在研究的一项课题。据说,全国有近百家企业都在研究、实验这一技术,但至今尚未达到具备实用性的程度。在此领域内,较为有名的则是较早进行这项技术实验的王洪成先生的技术标准,即通常所说的“洪成标准”。

  1995年4月,上海远悦公司(简称远悦公司)与桐庐洪风燃料开发公司(简称洪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洪风公司保证远悦公司用其转让的技术生产出符合洪成标准的产品。

  1999年3月,远悦公司又与洪风公司签订《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服务合同》(简称HF公司),但该合同并未履行。

  1999年12月,远悦公司再与洪风公司签订《HF合同》,计划在上海石化公司某处试烧,结果也未履行。

  2000年3月,远悦公司与杭州神力助燃剂公司签订《HF合同》,结果仍未履行。双方为此闹上嘉兴市中院的民事审判庭。

检察院指控犯罪 律师陈词无罪


  2003年1月,桐庐县检察院指控远悦公司董事长陈某、总经理任某在1999年5月为窃取洪风公司“HF重油掺水技术”,将洪风公司提供的添加剂等送到上海复旦大学进行样品测试。2001年5月,他们又通过无业人员许某向洪风公司职工徐某了解到添加剂的配方,并当场支付徐3万元、许2万元。给洪风公司造成了800余万元的损失。

  陈某的辩护人、上海复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律师则认为:一、1995年《协议》规定的洪成标准即王洪成标准有已被社会公知的特征,洪成标准不能视为洪风公司的技术秘密;《协议》并未规定产品不能检测。检测是为了打假并向徐某了解制假情况;将送检测产品认为是“HF产品和技术”纯属张冠李戴,因为洪风公司从未履行过1999年3月和1999年12月的《HF合同》,向远悦公司交付“HF产品和技术”。

  二、嘉兴中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神力公司的“HF技术”为洪风公司所有,经其授权使用并同意与远悦公司签订合同。法院还确认:远悦公司未按期支付药款的行为显属违约,神力公司因此拒绝提供药剂或技术服务,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此,远悦公司没有收到神力公司的药剂或技术服务,当然也不可能侵犯所谓的“商业秘密”。

  三、不能仅凭被告人许某对取得5万元前后矛盾的供述以及其妻子听说的传来证据认定行贿。因为陈某、任某多次辩称从未给过许某钱。另外,根据控方向法庭提供的浙江大学检测报告,与徐某供述提供的配方内容完全不一致,证明了徐某提供的不是本案争议配方,故不能认为陈某侵犯了洪风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控方出示《审计报告》,以洪风公司研制开发“HF重油节能技术”账面投入423万元,神力公司开发研制汽油、柴油助燃技术账面投入438万元,来证明两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是错误的。因为洪风公司不是本案的权利人,其研制投入与本案无关,神力公司是“HF技术”的使用人,其研制投入也与本案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控方混淆了直接经济损失与投资的不同法律关系,所以,其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次庭审从上午一直开到晚上七八点钟,争辩激烈可见一斑。
      
对这类案件应采取谨慎态度



  前不久,沪上曾对一起“跳槽”而引起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进行过研讨,多数专家学者认为要慎用刑法手段。蓍名刑法学专家苏惠渔教授说,不主张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任意扩大解释,只有符合刑法上相关的3种行为才构成犯罪。考虑到我国国情和技术发展过程的现实,对这种犯罪还应采取谨慎的态度。无独有偶,日前桐庐县法院刑庭的相关人士也向媒介表示,由于此案是新类型案件,且是杭州地区首例,他们也缺少经验,所以在处理过程一定会非常慎重。

  人们期待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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