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思考中成熟——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手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1: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证券市场在我国起步时间较短,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等环节还很不成熟,对证券市场出现的民事侵权、违法犯罪等行为,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又缺少相应的司法实践,对像“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一类的证券犯罪,我们(包括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尚缺乏深刻认识,致使案件从开庭到宣判用了9个多月时间。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证券操纵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掌握了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分析和比较主从犯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了证券操纵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构成特征,掌握了定罪量刑的一般规律;深刻认识了证券操纵犯罪给市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此案判决后,有专家提出“罪与刑显然不相适应,应对现行刑法的法定刑(最高5年)进行修改”的建议,可见此案对我国证券立法、司法的影响。

  我接受委托后,就感到现行有关证券法律方面的司法解释之少,远远滞后于司法实践。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应否认定共同犯罪、何为“情节严重”、如何判定“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怎样理解刑法关于操纵证券犯罪手段的含义等等问题进行反复辩论,由于没有司法解释作依据,法庭论辩成为各执一辞的论说。被告被判有罪以后,受害者却无法依据这个刑事判决向各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待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参加“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辩护工作的有12名律师,我们经常自发地聚在一起讨论案情,工作之敬业令人感动。但就诉讼技能的运用和辩护水平的发挥而言,在整个庭审中没能占据优势,反映出很多执业律师在处理重大、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案件中缺乏职业化。
专业性强的刑事案件,对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在担任此案的辩护时,律师几乎都有专业知识不能满足辩护的感觉。受证券知识和证券实务缺乏的限制,辩护律师对许多专业问题似懂非懂难求甚解,向被告人发问既没有针对性又不能揭示案件实质,使得缺乏专业特点的辩护意见空泛乏力,捉襟见肘,无深度和力度可言。

  由于500多册证据卷宗全部移送法院,所以公诉人在法庭上集中归纳举证,没有全部出示证据原件,这使得庭前来不及对案卷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律师在质证时很被动。从接受委托到庭审结束,12位辩护律师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新证据,这并不是因为控方的证据已经十分客观、全面,而是我们辩护律师根本没有发现或者无力搜集新证据。对此,我们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建立证券交易数据库,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适时采取强制措施,这样不仅可以加强市场监管,也便于司法取证。

  由于在专业性强的刑事案件中缺乏职业化,一些参与庭审活动的律师不熟悉庭审各环节的程序规则,对控辩审三方出现争议等突发事件不知如何解决,比如发问方式受到反对、控方出具目录外证据、陈述质证意见遭到制止等等,没有应对策略,丧失了补救的机会;对发问的技巧和法律许可的诉讼手段都缺乏运用。庭审中律师无法控制局面,显得十分被动。要改变这种状况,加强辩护律师的专业训练、素质培养,提高刑事辩护职业化水平势在必行。

  在审阅案卷材料和参加庭审活动中,我们发现有同行曾经为“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的主要当事人提供过中介服务,那些提交法庭的书证内容真让人捏着一把汗。此案的审理也为现在正在开展、将来还将继续开展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了忠告:在开展证券法律业务中,一定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时刻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严格依法开展各项证券中介业务,维护委托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坚决杜绝故意出具虚假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的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中国证券市场而努力。

  “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从专业到综合各新闻媒体的追踪报道,有近百家媒体参加了庭审,给辩护律师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压力和干扰。通过办理此案,我得到三点体会;一是排除干扰。不能以报道事实代替案件事实,忽视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要慎重看待诸如中央的态度、社会的看法、民众的反映等等,永远把法律的正义放在第一位。二是保守秘密。面对记者的采访,对于不能公开的案件事实、当事人的隐私、证人证言、商业秘密等等,绝不能向其泄露,避免对司法活动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影响。三是借助媒体对不遵守法律程序、侵犯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等违法事件的有效监督,把它变为对维护诉讼秩序、合理的辩护主张的支持。

  思考是金。我们在思考中一步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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