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1: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WTO由协议本身案文16条和4个附件组成,案文本身并未涉及规范和管理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规定,这些实质性规定均体现在4个附件中。其中附件一包括: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在WTO管辖范围内,主要由TRIPS协议约束所有缔约方关于签订和履行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

  从TRIPS协议的实体法条款来看,协议是迄今为止最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处处体现着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一方面,TRIPS协议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都比以往知识产权公约有了重大的突破。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它是第一个明确要求成员方保护未泄露的信息的国际协议,充实了巴黎公约关于反不公平竞争的一般规则,确立了商业秘密已成为专利、商标和版权之外第四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由于现存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大多未能制定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规则和机制,更没有统—的争端解决规则和机制,致使这些公约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TRIPS协议将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条约法领域,是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TRIPS协议这种具备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其他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望尘莫及的。同时,TRIPS协议将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于实现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此外,与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同的是,TRIPS协议将GATT中的透明度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仅明确规定其应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而且要求成员方采取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来实施协议,预防和制裁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不法侵权行为,进一步增强了TRIPS协议的操作性和执行效果;有力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指出的是,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并非完美无缺的一个国际条约,与现存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TRIPS协议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某些缺陷,如对电影和录音制品的法律保护缺乏规定。但从整体上讲,TRIPS协议已相当完备,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具有许多历史性进步。

  
二、加入WTO后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应对措施


  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理应毫无例外地接受TRIPS协议的调整,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1、尽快制定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法。

  我国如要进入知识创新时代,游刃有余地应对入世的挑战,就必须顺应国际潮流,大胆借鉴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和作法,加紧进行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并规划出国家战略。这部基本法应当贯穿以下基本思想。

  第一,支持个人的创造力和百花齐放的创造力。创新是一个民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源泉,只有创新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国家应制定出科技创新的基本政策并负责实施,高度尊重个人和个人研究。要特别注意增强大学研究的活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知识产权给予适当、充分的保护。根据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逐步改进争端解决程序,强化反假冒政策,实施高效的进口禁令以阻止假冒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强化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合作,确保中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市场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三,把知识产权的获得和利用上升为一个基本政策目标。国家要加快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的检验和估算。设立公开的数据库供公众利用。要充分关注到促进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性,国家可以考虑在学校和社会教育项目中开设知识产权课,务必使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通晓知识产权问题。

  2、不断完善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关于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虽经修改,但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仍较多,许多内容与TRIPS协议相比较,还有一定的差距,有必要加以修改完善。如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自动取得,且保护期限应从25年改为至少50年;在著作权方面,对权利人的出租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均应予以明确;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益也应予以保护,等等。

  关于专利法。我国的专利法虽经两次修改,效果尚好,但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即形式审查,不经过实质审查即予以批准,这就势必导致许多实用新型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修改时应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等。

  关于商标法。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应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应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增加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和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并应保护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其二,简化商标注册程序,增加调查假冒侵权手段,强化处罚力度。其三,取消对商标权争议、异议的规定,撤销行政终局决定制度,保障当事人有接受司法审查的机会。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我国经济秘密和技术机密侵权不断上升。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尽快设立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项法律,其内容大致包括:规范人才流动;规范新闻媒介的行为;规范职业保密措施及义务;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3、真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我国加入WT0后,除了在法律法规上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还要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针对当前我国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以下几种意识需要着重强化:

  (1)专利意识。专利是国家专利管理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持有人某项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对一个国家来说,科技的创新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专利拥有量。我国专利法实施至今已有十几年了,目前国内专利申请量和向国外申请的专利量远远低于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到专利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专利意识。

  (2)商标意识。商标是一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并具有明显特征和便于识别的标志。商标具有标志商品来源、体现企业实力及宣传广告等功能。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商品竞争实质上是以商品质量为基础的商标竞争。为了正确引导消费、开展企业间的正当竞争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标意识是十分重要的。

  (3)其他知识产权意识,如著作权意识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这两种知识产权的实质都是一样,即为知识创新和经济增长提供原动力,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树立这种意识对国家经济建设和个人权利的保护都是必要的。

  4、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水平。

  如前所述,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状态还远不能适应TRIPS协议的要求。我们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TRIPS协议谈判中的主张和要求中就不难看出,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及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列为发达国家在TRIPS协议谈判中追求的目标。换言之,发达国家之所以不敢或不愿与我国进行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无非担心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和司法水平不高。因此,为了吸引外资,活跃国际贸易,加强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我们必须切实提高自己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水平。

相关文章


诉讼收费:是规范还是规避?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未为私采视听资料洞开绿灯
WTO公平竞争原则对我国对外货物贸易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WTO与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对“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的界定
我们应该怎样立法?——立法技术概念及价值分析
在思考中成熟——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手记
究竟侵犯了谁的商业秘密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