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工作者”退出城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7: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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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专利、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一些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与此相适应的,在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分别是律师、公证人员、专利、商标、版权代理人,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军事法律顾问。在这些机构和人员中,律师事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最容易引起混淆,最具有可比性。因为他们均主要接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作为一种职业均是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从事的业务范围也基本相同,因此,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法律服务制度的比较,着重讨论城市法律工作者存在的弊端及解决办法。??

  
法律工作者产生的原因


?ピ谖夜?《律师法》通过之前,律师也称法律工作者。随着《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法律工作者专指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产生、发展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直接产物。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采取简单的否定态度,使我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律师制度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历经初步发展、中途夭折、重新恢复、发展完善四个阶段,导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律师队伍才8000余人,律师人才极度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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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法律事务迅速增多,而律师人员的缺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1980年以来,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的日益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法律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空前扩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重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事务随之猛增,而由于政治原因造成律师奇缺,于是律师数量不够与与日俱增的法律服务需求的矛盾凸现。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便出现了介于律师与普通公民之间的一种职业——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工作者与普通公民的区别在于前者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基层法律服务在一段时间内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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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地理状况及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也造成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存在。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不一。律师人才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而在很多贫困地区,交通闭塞,经济非常落后,留不住律师人才,有的一个县才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有的县甚至连一家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如果有法律需求,只能请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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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法律工作者在我国的产生、发展,对于克服我国历史上一度出现的律师人才奇缺与社会需求剧增之间的矛盾,适应和促进经济发展,适合我国复杂的国情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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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法律工作者”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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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日益发展、完善和健全,律师的人数日益增多、律师的质量日益提高,社会对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作为过度时期产物的法律工作者,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产生法律工作者的原因基本上不存在,城市法律工作者的存在已经弊大于利。表现在:首先,基层法律工作者介入法律服务,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只有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而法律服务所具有营业性,法律工作者作为一门职业,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显然不在上述法律的规定之列。法律工作者出席法庭,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工作者出庭,仅根据效力层次低的司法部门的部门规章,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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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相比,素质偏低,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高素质要求,很难胜任专业性要求极强 、技术性要求极复杂,政策性要求极高的法律职业。根据我国司法部的部门规章,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条件是:1、具有高中文化程度;2、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律师法》规定的成为律师的条件有很大差距。这样的条件已经很难胜任日益复杂、技术性极强的法律工作。法律工作者进入法律服务市场,降低了法律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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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城市执业与国际现行通常作法不相符合,不利于我国法律服务与国际接轨,不利于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形象,不利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开设法律服务市场。在英国,法律服务业划分为相互独立的两类:初级律师和辩护律师、即小律师和大律师。在美国,法律服务业分为三类:1、私人开业律师;2、公司法律顾问;3、公职律师。没有类似于中国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1992年,法国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合二为一,完成了律师服务业的统一;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不采用律师强制主义,但地方法院以上的法院规定: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非律师不可。综上所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类似于我国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性质的职业。与外国相比较,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起步晚,竞争力差,而允许法律工作者进入法律服务市场,无疑更加剧了我国法律服务水平与国际水平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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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法律服务所以种种手段与律师事务所进行不正当竞争,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加剧了法律服务业的混乱。在我国,法律服务业的管理体制本来就还没有理清,司法部门与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还须锐意改革,大胆尝试,及时积累经验。现在两种类型的法律服务单位从事具有竞争性质的同一行业,增加了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的难度。由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服务所与法律工作者的要求低,又使得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法律服务所与法律工作者可以凭借行政手段垄断某一行政系统的业务,降低收费标准,给委托方有关人员回扣、劳务费等不正当手段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竞争。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取得律师资格证的人员不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反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怪现象。??

  
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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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国的律师业已经稳定发展了20年,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现有律师12万余人,主要集中在城市,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相比,在数量上前者比后者多,在素质上前者比后者高。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城市进行法律服务已毫无必要,只会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弊多利少,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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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照外国的法律服务体系,对我国法律服务业进行改革,使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合并。如比照法国模式,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促使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合并。但是怎样解决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低素质与法律服务业较高要求的素质差距呢?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办法:首先,让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律师助理,使其在实践中得到提高;其次,不定期组织他们进行法律业务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最后,由律师事务所推荐其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使其最终成为律师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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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不允许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城市执业,限制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边远地区执业,不增加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数量,使基层法律工作者的队伍慢慢缩小,直至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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