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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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律师论坛(2001.12.9—12.10)论文选登〗



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从事司法工作的队伍越来越庞大。青年律师从事司法实践的时间短,无论从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等方面,与资深律师相比,都存在一定差距。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时期,经济的发展与法制的滞后是不相容的。新的法律出台,必然要求律师不仅掌握专业知识,且要掌握相关学科如外国语、电脑等。青年律师在接受新事物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因此,律师事务所将一名青年律师培养成一名优秀律师,对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青年律师进行培养。

一、律师事务所应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首先是指工作环境。应当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业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特别是在办公条件的软环境方面,更是境内律师事务所无法比拟的。如美国的一些律师事务所的电脑中心同全国性信息中心及设在若干国家的分支机构实行联网,每天24小时开通,使所内的每一位律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同时查询和调取各种法律文件,查找本所或其他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料,极大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正确性,同时也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对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本所律师的管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律师事务所眼下的办公条件还远远不能和国外相比。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入驻境内,其优良的办公设施,先进的管理模式,现代化的工作环境,必将吸引国内的优秀律师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为其服务。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把律师业当作真正的、高智力水平的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力度,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除了工作环境外,还包括事务所的社会心理环境。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也是律师事务所不可忽视的要件,而且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保障律师身心健康或者保障律师健康心理是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进行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加强内部机制管理,优化人力资源组合


青年律师由于执业时间短,无论社会阅历、办案经验都处于创始阶段,与资深律师相比,青年律师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采取组建规模所或律师集团的形式,发挥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取得当事人的信赖,闯出牌子。在事务所内部机制上,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务所内部建立对外统一收案、内部按照所涉专业分工合作的制度。同时,定期组织讨论疑难案件,加强内部交流,这样既提高了整个律师事务所的整合优势,又能发挥青年律师的业务能力。

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由于我国当前的整套司法体制偏重于打击和惩罚犯罪,在各个层面上疏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它排斥相互制约和权利制衡,而律师正是维护制约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屡遭侵犯的这一现实说明了中国律师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首先体现于立法环节。人民代表大会中律师及法学家所占比例太少,而政府官员代表所占比例太大,这就是所颁布的相关法律中常常会出现不利于律师和律师执业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31日公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限制律师的代理权和辩护权。该规定第5条适用的对象不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而是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此规定于法无据,我国三部诉讼法对律师在代理或辩护权上并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律师法》更没有。相反,根据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而不是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某些国家机关尤其是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剥夺律师的诉讼权利,比较突出的是以种种借口限制律师的会见权。诸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事实,律师事务所可以指定一些案源较少的青年律师专门维护律师的合法权利,提出立法建议,将该所律师在实践中碰到的种种问题向上级部门反映,这不仅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又完善了我国的律师立法工作。

三、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名优秀的青年律师应具备以下几项素质,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培养:

1、迅速地和综合地掌握一个案子的全部事实并且把握他们的全部相互关系的能力。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将各种案件事实发生的次序与它们的逻辑推论记在心中,这些准备工作能够使一名律师判定案子中每一个事实的正确价值且确定其对整个案子的确切影响。

2、对基本的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全面理解和将其运用于具体案子的能力。研究判例,研究法律。律师应当研究法律,而不是阅读法律,应当以钻研的精神来学习法律,律师的精神应当是不满足地进行研究的精神。律师对案件的任何事实都不应当想当然地接受下来,他对每一件事件进行他自己的考察,同时又要注意法律术语的使用。因为法律有它自己的形式和语言,在法律领域内,使用法律术语产生的效果是使用其他普通词汇所不能达到的,如果律师能够正确地使用法律术语,法律辩论就随之而变得更加典雅和更为庄严。

3、对当代诉讼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的理解。因为案子决不会在真空中审判。

一个律师不应当只通晓法律知识,他还必须成为一个具有广泛文化知识的人。他应当全面了解历史、经济学和其他科学知识。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律师应当考虑到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和国家的政策,以便于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同时必须考虑到案件各种事实发生的原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案件在审理后如何消除其负面效果。

4、清晰地和有说服力地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

律师应当使用准确的表达方式。由于失误而造成的不准确或者有意识地对事实进行错误的陈述,很容易使法庭得到一个不正确的印象。同时应当坚持仔细清晰地陈述事实,并将自己得出的结论还有疑问,他也必须以确信无疑的态度宣布它。因为从律师的本质含义上看,律师是保护个体权利和自由为宗旨的,国家设立律师及其制度,就是要通过它,听取利益各方的不同观点和主张,使纠纷公正合理的得以解决。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在诉讼中出现,通过法庭辩论为当事人服务,这种辩论包含“民主”的意识。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应将自己认为正确的结论大胆地表达出来。

四、对青年律师的激励机制


通过激励机制能激发青年律师的参与意识,从而大大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绩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规定工作标准和奖罚制度,让每个律师阐明了自己的利益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以激励青年律师按律师事务所达到目标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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