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与其他两类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应有所区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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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委托下列人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其中,辩护律师与其他两类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开展上述诉讼活动必须经检察机关许可;(二)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开展上述诉讼活动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三)辩护律师有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而其他辩护人却没有这一权利。

  有学者认为,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相同,都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公平角度而言,两者的诉讼权利也应相同;况且,其他辩护人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往往没有辩护律师丰富,更需要事先了解案情,熟悉诉讼材料,因此,应赋予其他辩护人与辩护律师同等的诉讼权利。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在身份、法律义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而两者的诉讼权利不应完全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两者身份看,律师是一类特殊的法律群体,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身份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而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较之其他辩护人,辩护律师具备更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会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从两者承担的法律义务看,作为一名法律执业人员,辩护律师除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必须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规范之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需承担吊销执业证书、停业整顿等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辩护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要少得多。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辩护律师也应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

  综上,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不应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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