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冤案的制度反思”理论研讨会实录(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5: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时间:2005年4月22日9时至12时15分
地点: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圆桌会议厅
人数:正式代表34人,列席代表66人。

游伟(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犯罪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

  各位专家学者、司法部门的领导、律师、新闻界的朋友,由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民主与法制时报》、《上海法治报》社联合举办的“人权保障与我国刑事司法??佘祥林冤案的制度反思”理论研讨会现在开始!

  首先,我简单地介绍一下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司法界的领导、律师界的代表、新闻媒体的记者、编辑。今天与会的专家学者共有三十多名,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宪法等多个领域,既有一些老专家,也有一些年轻学者,除了上海的专家,我们还特别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王敏远研究员,我们表示欢迎!

  参加会议的专家除了华东政法学院的几位教授包括苏惠渔教授外,主要有上海大学徐逸仁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的严励副院长、汤啸天教授,复旦大学的谢佑平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的张绍谦教授,还有上海社科院的程维荣研究员,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王洪青法官,二中院卢方副院长因有接待任务,派了一位庭长助理代表她来参加会议,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处长董明亮同志,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检察长周骏如同志,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吕敏同志都到会了,律师界的代表有两位,一位是上海市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翟建律师,一位是长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震方律师。新闻界的朋友除了我们两个主办单位《民主与法制时报》和《上海法治报》的几位领导、记者外,我们还邀请了《人民日报》、《南方周末》、《检察日报》、《新民周刊》、《新闻晨报》、《青年报》、《第一财经日报》等一些媒体的政法记者、编辑,以及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杂志编辑部的同志。旁听席上还有我们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有60余人。对各位来到我们华东政法学院参加这样一次重要的理论研讨会,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按照会议议程,首先我们有请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顾功耘教授致辞。



顾功耘(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

  各位专家学者、老师们、同学们,今天非常高兴,我们聚集了很多专家在这里研讨“佘祥林冤案的制度反思”这样一个主题,我首先代表我们学校领导向今天到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们今天的主题是“制度反思”,我觉得非常有意义。从中国建国来50多年的历史看,冤假错案有几次大的反复,如50年代的以及文化大革命,应当说有很多冤假错案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历史上的原因制造出来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的深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我们纠正了一批又一批的冤假错案,应当说我国的法治建设正沿着比较正常的轨道发展。但是,由于受到传统因素、制度因素、体制因素的影响,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冤假错案,这并不仅仅存在于刑事案件当中,在民事、经济案件中也存在冤案、错案。那么,从制度上来讲,是否可以自动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呢?当然,我们有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纠正一些冤假错案,但是有一些案件,即使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仍然无法得到纠正。我们也多次讨论过相关案件,有一些得到纠正,但有一些仍然没有得到纠正。这就说明,冤假错案的制度反思非常有意义。

  我个人认为对冤假错案的制度反思的意义在于:

  1、纠正冤假错案,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冤假错案虽然是极少数,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从制度上找到很好的对策,就能够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

  2、有利于树立我国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冤假错案,尽管是极少数,但是它损害了我国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如果找到了很好的对策,有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3、有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以及普通百姓的权利和利益。冤假错案的直接受害者通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是社会的普通百姓。如果我们反思这种制度,找到制度的缺陷,并能弥补这种制度的缺陷,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和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

  我期望能够通过今天的研讨,能够真正找到制度的缺陷,从而弥补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对于冤假错案,我们的目标应当是杜绝冤案、假案,减少错案,因为完全杜绝错案是不现实的,但是冤案、假案应当有决心杜绝,冤案、假案是不应当存在的;错案很难避免,但要尽力减少。

  利用这个机会,我要向各位宣传一下华政: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将我们华政老校区建成为华东地区乃至全国法律研究交流中心。我们华政已经在松江大学城建立了新校区,今年下半年我们整个管理中心已经转移到新校区,本科教育已经完全转移到新校区。大家看到,我们这个老校区历史比较悠久,文化环境氛围比较好,我们打算将老校区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今后,华东政法学院老校区将主要作为研究生的培养基地,现在在校的研究生已经接近2000人,未来几年内,我们的研究生规模将达到3000人,包括硕士和博士;现在我们已经有四个博士点、一个博士后流动站,现在已经招收第三批博士后。现在看来,人才是源源不断的,每一次申报的人很多,但是现在资源有限,我们还不能满足大家的需求;有的专业博士生招收也非常热,报名与录取比例达到十几比一。我们将尽我们的努力,集中我们的人力和财力,尽可能地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人才。现在,我们这里集中了这多的研究人员,下一步我们将进行各方面的资源整合,也包括发展横向的联合,跟相关的院校、专家共同努力搭建法学研究的平台。大家知道,我们上海的法学研究实力和北京相比还存在很大距离,要缩短这个距离,我们华东政法学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想我们上海法学界也有这种责任和义务。所以,我们华东政法学院将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竭诚欢迎上海各个院校包括司法实践部门的专家,也欢迎全国各个领域的法学专家在这里聚集,经常性地进行法学交流。

  最后,我代表华东政法学院欢迎大家常来看看、常来坐坐、常来讲讲。谢谢大家!



游伟:

  感谢顾功耘副院长代表学校的致辞。下面我们正式进入研讨发言。根据议程安排,我们研讨会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议程,我们请三位诉讼法、刑事法专家作主题发言,每人15分钟;第二个议程是请王敏远研究员对三位专家的主题发言进行点评发言,时间为15分钟;第三个议程是请与会各位专家特别是司法界的专家、律师代表就 “刑事司法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刑讯逼供的危害与证据制度的完善”、“错案的形成与刑事诉讼程序”及“我国刑事司法运作机制的改革”等主题进行自由发言。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主题发言。首先,请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进行主题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防止冤案,有赖健全的程序法”,大家欢迎!



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感谢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的邀请,使我有这个机会就佘祥林案发表感想。佘祥林案发生后,作为一个诉讼法研究人员,我一直在思考一些问题,我在想:作为错案,如若是在此罪与彼罪之间发生错误,可能是是刑法上的问题,认识问题;如果是罪与非罪之间发生了差错,这种冤案如何防止,我觉得更多地是程序法方面的问题。所以,今天我就佘祥林案件发表七个方面的意见,归纳起来就是七个“如果”,“如果……,佘祥林案也许就不会发生” 。

  第一个“如果”:如果我们有严格的侦查控制程序,佘祥林案就可能不会发生。侦查控制程序如何来理解呢?因为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国家对公民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对于公民而言,在这个程序当中,他是特别需要帮助的。而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律师在侦查阶段几乎是无能为力的。表面上,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会见律师能干什么呢?去了解案件的罪名,提供所谓的法律咨询。真正最关键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我们的律师不在场,法律规定律师不能来;倒是相反,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在旁边听。这个机制与国外的相关机制相比恰好是颠倒的,国外的侦查机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因为侦查机关有滥用权力的天性,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它处于绝对优势,它有手段。当一个国家的侦查机关有这种优势,面对个人的时候,个人如何防止不当侵害,这个只有从制度方面来做文章。所以西方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在警察讯问的时候在场监督警察、控制警察,使警察不要超越权限,这是最重要的。包括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都应当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和控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我们有严格的侦查控制程序,佘祥林案件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

  第二个“如果”: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佘祥林案件可能也不会发生。从案件的情况来看,决定这个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口供,而口供又是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但是,最终通过各种手段使口供合乎侦查机关的需要。我想,如果我们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供述,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凭什么去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呢?但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如实回答,这一规定与沉默权制度是完全相反的。所以,这个规定意味着我国的犯罪嫌疑人有与侦查人员合作的义务,后面可能还隐含了不履行义务侦查机关就采取其他方式的含义,所以,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刑讯逼供很难查处。而刑讯逼供通常是由侦查机关自己拿出一些东西来证明“我没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确立沉默权是今后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完善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也是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当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个最低要求,但是现在这个最低要求我们也没有做到。

  第三个“如果”:如果我们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佘祥林案可能也不会发生。从现有资料来看,佘祥林案件实实在在地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取得的证据主要是口供。非法取得的口供,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它具有非法性,我们如何来面对,如何来选择?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典中,我们找不到依据。我们的法律只从正面要求严禁司法人员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但没有明确非法取得的证据到底能不能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司法人员从实事求是、从追求案件的实际效果的角度,往往采用了这些证据。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所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那么这种证据是不能用的,它缺乏起码的证据资格,根本进入不了诉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当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避免类似佘祥林案件的再度发生。

  第四个“如果”:如果我们有无罪推定的原则,佘祥林案件也不会发生。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是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人类司法文明的成果,它是从有罪推定过渡到现代司法的一个里程碑。任何司法者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时,都要始终打个问号,“它是不是有罪的?它可能是无罪的!”这样才对得起我们手中的权力,才可能不出错。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司法者的头脑中指导思想是有罪推定思想:人民公安、人民检察所面对的人,不可能是无罪的,他无罪我就不会去抓他、去逮捕他、去起诉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给我们的司法定势造成了扭曲,使得案件一旦走上了这个轨道,就无法刹车,只能往前走,叫罪疑从有。所以,如果我们有无罪推定的原则,佘祥林案件在处理中就可能比较谨慎,司法人员会经常给自己打个问号,但是遗憾的是我们没有这个原则,导致了这个案件的发生。

  第五个“如果”:如果我们公检法三机关更多地强调互相制约,佘祥林案件也不会发生。从现有的情况来看,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公检法三机关协调一致的产品。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个任务上而言是一致的。但是,刑事司法并不是单纯为了完成共同任务,如果是单纯为了完成共同任务,三机关可以合在一起,完全没有必要分成三机关,三机关可以全部取消,统称为司法机关,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为什么要分设三机关呢?分设的目的是为了制衡,一道机关错了,第二道机关可以发现、纠正,第二道机关错了,第三道机关还可以发现、纠正。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指导思想是相互配合,更多地强调配合;在配合原则的指导思想下,这些错误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不去纠正而放手通过。这些在佘祥林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侦查机关、第二道程序,这些错误都被法院认可了,所以,从将来司法机制调整的角度来看,如何更好地强调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的相互制衡,应当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

  第六个“如果”:如果我们有良好素质的法官队伍,佘祥林案可能也不会发生。审判是整个案件的最后程序,是案件的结论期,它要求法官的素质应当高于其他机关的素质,这样才有可能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所以,从西方判断证据的标准或者案件证明的标准的角度来讲,真正掌握证据标准、证明标准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应当具有高素质,他能够判断案件的证据到底够不够,有没有问题,能不能认定为有罪。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官的素质跟公安、检察官的素质基本上是持平的,前道工序的错误,法官们也不见得能够很好地发现。因为,从证据的判断标准来讲,我国判断证据的标准不仅仅是掌握在法官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判断证据标准上,也要求证据要确实充分,既然公安、检察机关也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官有一种懈怠情绪、束缚心理,觉得前面两个机关都是认真负责的,证据确实充分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官素质不高也不要紧,证据的判断标准不一定要掌握在法官的心中,所以错了,三家共担责任。实际上,三家共担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三家都不承担责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今后要更多地强调法官队伍建设,法官队伍素质高了,前面两道工序即使出了点问题,他还有最后的纠正程序或者领域,而如果这个领域靠不住,那么真正的司法公正就可能无法实现,冤假错案的防治可能要打个问号。佘祥林案件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第七个“如果”:如果我们有科学的上诉复审机制,佘祥林案件可能也不会发生。我们知道,上诉制度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一审或者二审发生问题,我们还有别的审判程序去解决和纠正。在佘案中,我们已经看到,当时佘祥林被判了死刑,由湖北省高院复核时,高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不是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而是将问题推回去。案件退回去以后,荆州中院又将案件退到了京山法院。京山法院所在的司法机关??京山公安和京山检察院是案件的启动者,所以,当京山法院接到这个被发回的案件后,他肯定会找这个案件的发动者??京山公安和京山检察??来商量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判死刑通不过,于是我们的地方司法机关采用了规避法律的方式,不判死刑,直接由基层法院来处理。由基层法院来处理,判处15年有期徒刑,那么上诉也只能到荆州中院,到不了湖北省高院了。从这种制度来看,地方司法机关要将一个不是案件的案件做成案件是完全有可能的。再加上我们的申诉制度很复杂,个人申诉非常难。佘祥林案件的最终纠错就不是我们的司法机制纠错,如果佘祥林的原配妻子不回来,这个案件在我看来可能还纠正不了,甚至永远纠正不了。良好的司法机制应该是,当这些偶然的现象没有发生??佘祥林的妻子没有回来,我们的司法机制也可以纠正错案。所以,这个案件的纠错不是司法机制的功劳,而是偶然的现象。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个偶然中有必然,所以这个案件的发生,使我想到,佘祥林这三个字组成的普通名字可能或者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史上一个很重要的记号,这个案件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个人在牢里待了11年的代价,应当得到回报,这个回报除了对他个人进行补偿以外,还应当包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进。所以我认为佘祥林这三个字肯定会写进我国司法制度史。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游伟:

  刚才,谢佑平教授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以及司法运作机制的完善方面谈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问题,他主要是从宏观制度层面进行了思考。佘祥林案件发生在十年以前,是在原来的刑事诉讼法的框架里进行的,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那么类似案件如果在96年刑事诉讼法颁行后是否还会发生同样的问题呢?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框架下是不是还有可能发生呢?这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刚才谢佑平教授的发言认为这些制度需要完善,就是说这类案件发生的机制性原因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十年以前的案件对现行的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以及司法运作机制同样带来非常重要的启发。如果现在的制度能够避免这种十年前所发生的案件,那么这起案件也不会在社会上产生这么大的震动。刚才谢教授的发言,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的运作机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一些方面,目前也正是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改的研讨的一个契机,因此,他的发言非常具有启发性。

  下面请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王俊民教授作主题发言,他发言的主题是“依法司法,避免冤假错案”,大家欢迎!



王俊民(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

  谢谢游教授,谢谢大家!刚才谢佑平教授的发言谈了七个“如果”,我也认为如果没有这些“如果”,可能这个案件就不会产生。但是,我认为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这些“如果”即使不存在,佘祥林案件还是会发生的。佘祥林案件给我的一个感觉,如果要用一个恰当的词来归纳,那就是佘祥林案件使司法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在百姓的心目中降到了冰点。可能有点夸大其辞,但是在佘祥林个案中所反映出来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确实降到了冰点,这是不容否认的。可以讲,佘祥林案件在既定的司法程序的设计当中,是一个集错误司法之大全的标本,可以列进教科书,所有不依法司法现象在佘祥林案件中得到了最典型的体现。我们所设计的一个司法程序,对一个案件象一个产品一样的流水线的审查机制,它的纠错功能在佘案中已经降到了只有在偶然的、自然状态下的颠覆性证据出现以后,才进行纠错的程度。它本身不具有我们制度所设计的、能够从证据审查等角度来进行纠错的功能。证人讲了佘祥林的妻子还在,就把证人给关起来;佘祥林的母亲去伸冤,就把她也关起来,眼睛瞎了、耳朵也聋了,出来后不久就死去了。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的司法制度中相关规定还是有规定的,还是比较健全的。问题是在司法过程中没有严格地按照这些既定的程序去做,我想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案件,虽然我们已经意识到这也不是第一个,我们希望它是最后一个,但面对现实,我们也清楚地知道,佘祥林绝对不是最后一个。下一个佘祥林是谁?是不是会是你和我?所以,我们今天对这个制度进行反思。对此,我也很同意谢教授的看法,要健全现有的体制。但是,我考虑在现有的制度下,我们能不能够避免下一个佘祥林案件的出现,或者下一个佘祥林案件出现的晚一点,隔的时间长一点,我们的要求仅到这么一个程度。我认为唯一的办法就是严格地依法司法。

  佘祥林案件出现以后,从媒体上看到,要求严厉追究当初惩办案件人员的种种责任的呼声很高,我认为要追究这个案件的责任人,应当追究一个相当层面的党政、司法机关人员的责任。不是说他们有什么刑事责任,但他们应当引咎辞职,以告慰百姓,以抚民心。对于一般的司法人员,他们也有苦衷,他们工作在第一线,有的时候也是奉命行事,没有权利依法司法,当然排除个别的非法办案的情况。但是在这些问题背后,我们应当看到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机制上的原因才是真正的元凶。为什么不依法司法?原因何在?

  佘祥林案件在11年前,由政法委协调,将一个死刑案件降格处理、就地搞定,将一个高级法院不能判死刑 故意杀人案件,由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而就地阵法。级别管辖在我们刑事诉讼法即使是96年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政法委改变管辖的级别,降格处理,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在纠错过程中,二审裁定终审的案件应当由二审法院来纠错,但现在是由京山法院来纠错,又是违法。所以我讲11年前以一个错误的程序来错误地审理一个案件,11后又以错误的程序纠正了一个错误的案件,以错对错,越做越错,错到最后,就根本不把程序当成一回事。所以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冤假错案的出现是必然的,佘祥林是在劫难逃的。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依法司法的意识,我认为全面清查、严惩几个具体经办案件的同志根本是不能解决什么问题的。

  在佘祥林案件中体现出来的不依法司法的问题,刚才谢教授提到很多,我认为有些问题在现实中是很明显地违背了立法的规定的,比如刑诉法明文规定,仅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严禁刑讯逼供,但是我们的口供情结相当深厚,侦查机关没有口供就不能立案,公诉机关没有口供就不能起诉,法院也要依靠口供来判案,所以无供不定案在实践中是相当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的意识相当强,对于来自被告无罪方面的意见就有点听不进去。我觉得这和我们所强调的一种理念很有关系,重打击、轻保护。包括在一些干部提拔方面,贯穿的理念、给人家做的榜样就是,谁强调打击甚至讲一些过头的话没有问题,谁要讲无罪、罪轻,好像就是大逆不道。万一工作上有个什么散失,打错了,把不该打的打了,最多是个认识上的问题,是个学术、学理上的问题;而要把该打的给放了或者轻一点了,这就是个政治上的问题,还要查查有没有贪污受贿方面的问题,不仅是技术部门要查,政治部门还要查。所以整个理念上没有认识到防止一个错案是对国家形象的维护,而打击的问题看得相当重。刑诉法所确立的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中,打击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把这个给丢掉了。打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打击和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是以保护为第一的,而相反地在整个理念中包括人员的任命提拔当中,都把这个搞反了。所以导致现在司法实践中,人人都喊打,因为越喊打,上面越高兴,大家心里都很清楚,谁叫不打谁有问题。所以,这是一个氛围所造成的。当然在这个氛围当中,我们有一个很好的旗帜,很好的形象,是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我认为,在一个正确的旗帜下,做出了一些不正确的事情,这是一个很可怕的问题。我们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就是在正确的旗帜下做出了一些在中国历史上所谓浩劫的事情,中国的问题可怕就可怕在这里。没有一个人认识到我们所做的这些事情是错的,都认为是对的。所以,我想刑事司法程序在实践当中“宁错勿重”、“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制约”的问题,应当讲在法律上都有很好的、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完全是双重标准、不依法司法,所以我认为在佘祥林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现在可以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强调依法司法。当然,如果我们的法治建设能够更健全、更完善、更彻底,当然更好,这是无止境的。但是,就现有的制度来讲,已经有了一些制度规定,但是没有按照制度来办,所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1、确保司法权威,才能保证依法司法。佘案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是不依法司法,如果依法司法,那么这类冤假错案也许就可以避免了。为什么不依法司法?因为司法无权威。一般百姓心目中,好像司法很神圣,权威很大。佘祥林案件出来后,很多百姓也将矛头对准了我们的法院。京山法院在佘祥林案件曝光后,小小一个县城,一万多老百姓围在法院门口,全国一百一十家新闻单位、二百多个记者围在法院门口,全国各地的反响如此之烈、呼声如此之高,把我们的京山法院放在了枪口上,我觉得有点冤枉。实际上他们权有限、威不足,如果法院真正有权威,他可以依法司法的话,它也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确保司法权威,才能保证依法司法,实际上在实践中有一个政党权威和政府权威的问题。我认为现在要确保司法权威,必须要依靠政党权威和政府权威来加以提升。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做一个辨正的认识,不能很绝对。问题主要是,政党权威和政府权威在司法权威的维护上,如何来依法行事。通过政法委的协调将一个案件的审级进行降格处理,这就是严重的违法。我最近听到有些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从2000年开始立案审理,到现在都没有审结,几次诉几次撤,诉了再撤、撤了再诉,到最后这个法院的审判员没有一个人愿意接这个案子,领导派他去办理这个案子,他讲“我不干”。法官罢工啊,我认为这种现象是可喜的。这就是法官严格依法司法,我宁愿不干这个案件我也不办违法的事,你叫别人去办嘛!所以,我想我们的司法意识能够到这一步,中国的法治建设就有希望了。当然,讲到司法权威,我们还要讲老百姓心目中对法院司法的看法,现在老百姓感觉司法权威不行,出了问题老是找政府、找党委去上访,老百姓也要树立一个依法解决问题、解决矛盾的意识。社会的矛盾、不平衡是永恒的、绝对的,问题是对社会的矛盾和利益的不平衡以及如何用一个和谐的机制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要形成一个共识。

  2、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在于树立法律权威。如果我们的司法不讲法律,那么这种司法是再一次地践踏法律,这种司法必然没有权威。在我们的社会中,出了问题后不是通过法律解决问题,还是去找关系,关系重于法律,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识。没有一个人认为出了问题后要找法律,不相信法律,连我们搞法律的人自己都不相信法律。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从我开始做起,从我们的党政机关、司法人员开始做起,从宁可老百姓负我、不可我负老百姓做起,即使老百姓不依法办事,我仍然要坚持依法办事,不能以不法对不法。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的心中树立法律的公信力,长此以往,我国的法治才能形成。所以,我认为树立法律的权威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关键所在。

  3、对司法权威、司法的公信力以及党和政府抓法治等问题,要有一个积极的正确评价。因为佘祥林案件的揭露本身就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抓法治的信心和决心,因为最黑暗的东西是黑暗得不能揭露的黑暗,我们党能将这个案件揭露出来,我们今天能够在这里讨论这个案件,就是党和政府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信心的体现。

  所以归纳起来,防止佘祥林案的完全有可能,也完全有条件,关键在于坚持依法司法。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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