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何时到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5: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滥诉”一词将来是否会从司法实务中剔除?

  ■法官:如果我们国家实行立案登记制,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滥诉行为的发生。这样会给法院带来很重的负担。






  ■专家:由于一些法官存在简单机械的理解法条,将审查起诉证据局限于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造成审查宽严失当,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一家的羊偷吃了邻居的几片青菜,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竟然为此事在法院前后打了 5 年多官司,才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发生在河南省巩义市农村的一起普通民事案件。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一位资深法官很有责任心地讲:“我们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被这样浪费,你不觉得痛心吗?”当时很多人认为:“类似这种高成本的‘民间小官司,在当前社会中已呈愈演愈烈之势。”他们提出:“我们用什么来制止这种滥诉行为?”

  “如果我们国家实行立案登记制,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滥诉行为的发生。在案件受理环节,主要问题是当事人滥诉。这样会给法院带来很重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

  “浪费司法资源”一说一度占居主流。

  也有评论人士指出:在我国打官司难是个很让人头痛的问题,我国法院至今实行的还是立案审查制,而不是类似国外实行的立案登记制,立案时法官已经跟你来个挑肥拣瘦,在有的地方某些案件存在不受理“潜规则”,老百姓想打官司往往第一道立案关就过不了,在这样的立案审查制的背景下法官还在说司法资源浪费,审判中还如该报道所言“从法律的角度讲,对于许多细琐的纠纷不可能很清楚地判定”,这委实让人心理上不舒适。

  案件被停留在法院是否要给这样的“羊吃青菜”案子的立案这个环节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12 条关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的规定,可以认为这是我国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

  “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去给这样‘羊吃青菜的案子立案,对于法院来讲是绝对占主动地位的。” 中南政法大学的 洪浩 教授分析。

  今年 3 月初, 江伟 教授在本次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蓝本中明确:“修改建议稿取消了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要当事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不得拒收,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这样,每一个提起的诉讼都成为法院实实在在处理的一个案子,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选择哪一个关键是看哪一个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按照目前最高院的立法趋势应当可以看出,我们正在向着当事人本位的方向发展,所以在民事诉讼环节确立立案登记制是早晚的事情。” 洪浩 教授很有把握,“事情向前看,我们改革的初衷是用当事人的权利去约束司法权,从而改变起诉难。”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立案审查制下,法官所审查的是,原告如何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青菜被他人的羊吃过,而且是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也就是说,法院所审查的关键是证据,没有证据只有诉状现在是不可能给予立案的。

  有专家指出,由于一些法官存在简单机械的理解法条,将审查起诉证据局限于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造成审查宽严失当,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这是改革立案审查制度的症结所在。因为更多的当事人起诉时并不一定具备他所期望的证据,而是更多的寄托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立案登记制就是要改变这个现状,使仅有诉状变为可以起诉立案的唯一根据。

  那么,“滥诉”这个词是否可以说将来会被从司法实务中剔除呢?

  “确立立案登记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这需要很多配套措施的出台。比如送达制度,原告应当保证将诉状送达被告,否则就要承担不能开庭的后果。登记制不是毫无限制的。”洪皓说,“我们在保证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防止滥诉行为的发生。尽管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倘若对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加限制,则势必造成社会分工不明,法院审判职与社会其他机关的职能混同,最终导致法院审判职能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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