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应增设罚金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4: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我国律师、代理人因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而犯罪的规定,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通常所称的“律师伪证罪”,这对规范律师行为和遏制律师犯罪有重要的意义。但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符,应当增设罚金刑。






  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可见,律师是特殊的法律职业人员,应受法律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增设罚金刑,是对律师进行严格要求与约束的重要之举。

  刑法增设罚金刑是对律师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必然制裁。故通过了解发现,律师因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触犯刑法,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等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往往出于个人目的,且大多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犯罪。既使当时表现是为了胜诉,其最后的目的仍是想成为胜诉率高的名律师,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因为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律师职业因高收入对相关法律职业人员也是有吸引力的,且也是公众认为的高收入群体。同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法官、检察官的经济待遇就不如律师。这样,在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这些律师大多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故刑法增设罚金刑是理所当然的。

  罚金刑在适用中遵循以下原则:具有较轻情节的,主要看有无直接获得的非法所得没有。如有,就要没收非法所得,判处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有直接的非法所得,可单处或并处罚金。但是对律师个人单处罚金刑的时候,不能只看情节,更不能说情节轻微就可以单处罚金刑。应该规定一些具体的条件。比如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又系偶犯或者说是初犯;犯罪中止并且造成的损失较小或者说影响较小的,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单处罚金,实质上是减轻了对律师的犯罪处罚,是对律师有利的。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要并处罚金,这里就不分有无非法所得了。因为,这种情况下,律师所委托的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大,成为名律师后获取利益的机率大,所以应并处罚金。

  所以,笔者建议,对于律师因伪证而犯罪的,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或并处罚金。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修改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或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文章


一个新生的权利质押--浅析基础建设收益权质押
话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合理举证时限的司法评判
资本运作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律师伪证罪”应增设罚金刑
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角色的定位和作用的发挥
浅谈绩效量化考核在律师管理中的应用
冤案和错案无实质区别
我国律师参与政治的渠道和途径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