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的基础是什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8: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系控辩交易出现的前提

  辩、诉双方对于庭审结果的不可预测性系控辩双方进行控辩交易主观上的原动力

  辩、诉之间权利(力)平等系实现辩诉交易公正的基础

  尽管辩诉交易本身存在着各种弊端,但由于辩诉交易具有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成本等诸多的优点,自其出现之后,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得到了迅猛发展,并且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开始予以了关注。




笔者认为,任何一种制度只有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出其合理性;在我们探讨是否可以借鉴、借鉴某种诉讼制度的时候,不仅仅要探索这种制度自身的合理性,更要看到其所合理性得以充分发挥所依赖的基础。

  首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系控辩交易出现的前提。按照现代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之中,不仅仅具有被不冤枉的实体上的权利,同时还具有为了实现不被冤枉的程序上的诉讼权利,比如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等各种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在刑事诉讼之中对于控(诉)方公权力的限制与制约。刑事诉讼是以“疑”开始的程序;在现实社会之中,往往怀疑此人为犯罪嫌疑人而非彼人为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一定的证据为基础,并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假如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采取刑讯逼供往往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由犯罪嫌疑人提供出能够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最为简捷的方法。因此,在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法庭的重视、保障的诉讼制度之中,掌握着国家强大资源的控方以最为简捷的方法就可以获得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口供或者其他的证据,直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没有必要以与辩方讨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并且一般地说,“交易”系在平等主体之间完成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妥协。而之所以辩、诉之间具有交易的可能,只有在辩、诉处于平等地位的情况之下才会出现。因此,对于公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对于被告人诉讼中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系产生辩诉交易的前提。

  其次,辩、诉双方对于庭审结果的不可预测性系控辩双方进行控辩交易主观上的原动力。在理想状态之下,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每一个人实施了相同的犯罪之后就应当受到相同的制裁,从这个意义上说,辩诉交易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指控、从而最终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制裁,是有悖于实现社会公正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之中,并非实施了相同犯罪行为的人都能够留下相同的证据。而刑事诉讼需要控方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指控的罪名才能够被法庭认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庭审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辩、诉双方就是为了让法官采信自己关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观点。因此,假如被告人虽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控方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换言之,辩、诉双方对于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被法官采信均无足够的信心时,在这种情况之下,“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无论是作为控方欲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还是辩方为了逃避或者减轻刑事制裁,在对裁决结果均无充分的信心之时,让被告人自愿承认犯罪从而换取较轻的指控就具有了原动力。

  再次,辩、诉之间权利(力)平等系实现辩诉交易公正的基础。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之中,辩、诉双方同样地应当以具有相同的权利为基础才能够保证交易的公平。一项交易的完成,系以双方所掌握的筹码为基础的;而每一方取得的筹码越多,在交易时就越容易达到对己有利的结果。尤其是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对于保证辩诉交易的公平至关重要。既然不能寄希望于诉方调查、搜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就应当赋予辩方具有和诉方相同的调查、搜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权利。同时,由于在刑事诉讼之中,调查、搜集证据均需要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尤其是对于证据的综合分析上更是需要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一般的社会公众是不具有和检察官相同的能力;而与检察官具有相同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能力、且能够为一般被告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只有律师。因此,只有在律师的参与之下、只能赋予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官同样的权利,才能够使得辩诉交易真正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进行,才能够保证辩诉交易的相对公平。

  综上,我国无论从对被告人诉权的保障,还是目前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搜集证据的权得保障方面,目前与已普及了辩诉交易的国家都尚有巨大的差距,因此目前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尚有许多困难。但同时,笔者认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之中,只有引进辩诉交易的制度,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和克服所存在的种种困难,并且在这种制度自身完善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出其在促进保障被告人权利、促进律师各种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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