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有效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9: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赋予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权利,以及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权利,问题是在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要求查阅律师复制的证据,或者提出辨认该证据,律师可不可以将复制法院卷宗中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看?为了取得辩护效果,律师是否可以主动拿出从法院复制的证据材料让被告人查阅准备辩护意见?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律师办案的棘手问题。但是迄今笔者尚未见到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更不用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界定。对这个敏感问题,可能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答案。一种是律师不能将复制法院卷宗中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看;另一种是律师完全可以将从法院复制的证据材料让被告人看。

  持律师不能将复制法院卷宗中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看观点的理由是:第一、当这些证据材料让被告人看了之后,被告人有可能翻供,有可能在庭审时对证据做出狡辩,使法院难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第二,律师可能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律师拿证据给被告人看,让被告人做准备,完全可能认为律师在串供,是在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那么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越雷池的律师极易获刑。这可能是职业律师对该问题讳莫如深的主要原因所在。

  持律师完全可以将法院复制的证据材料让被告人看观点的理由是:
  第一、有利于充分保护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国际人权公约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如果被告人看不到指控他有罪的证据, 被告人如何给自己辩护?如何作到对有矛盾的证据进行有力辩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但是对被告人却闭目塞听,有利的证据不让知道,不利的证据不让看,如何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第二、现有的诉讼制度没有给被告人充分的阅读证据的时间,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里的“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人。但是,被告人经过漫长的羁押,突然站到庄严的法庭上难免紧张,同时不让阅读证据仅让听宣读,怎么宣读的、是否有遗漏、是否有取舍暂且不说,让被告人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对控方精心准备几个月的几册证据马上判断立即表明态度确实勉为其难。
  第三、节省司法资源。如果律师将复制的证据在庭审前交被告人查阅,被告人可以及早熟悉控方证据,无须在庭审时由控方逐字逐句宣读,缩短庭审时间。
  第四、被告人有可能翻供或者狡辩,不是律师不能将复制法院卷宗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看的理由。首先被告人不看证据材料照样会翻供或者狡辩;其次《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文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口供不应当是证据之王,不应当得到不应有的关注。只要其他证据扎实,即使“零口供”照样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证据构不成牢不可破的链条,有诸多漏洞,只指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支撑当然不牢靠。再次,俗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多听听被告人的意见,或许会避免冤假错案。
  第五、律师可能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不是律师不能将复制法院卷宗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看的理由。在中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与生俱来带有风险,因为法律业已规定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尚未见到律师由于让被告人看证据而犯罪的案例发生。

  笔者作为从事刑事辩护18年的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既然要保护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既然在庭审时还要听取被告人对证据的意见,进行质证辩证,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法庭又不可能给被告人充分的阅读证据、分析证据的时间,为了作到司法公正,我建议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允许律师在庭审前将复制的证据交被告人查阅,作好庭审准备。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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