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论文: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制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1: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论文摘要:

  随着以知识、信息为基础的新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科技日益成为各国竞争的核心力量,知识产权的研发与保护也越来越引起各国的普遍重视。但是,利益的驱使以及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专有独占性,导致了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与此相对应的,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法,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控制。这也是目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建立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控制的法律制度。本文拟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演变入手,阐述建立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控制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反垄断法》制定中关于知识产权规制部分进行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权利滥用 反垄断法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演变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大量涌现。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智力成果也逐渐纳入到商品交换的过程中。由于智力成果的无形性,无法像其他有形商品一样被实际占有和控制,为了保障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由于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立法宗旨影响,知识产权法产生之初,主要是对智力成果完成人加以无限保护,禁止并制裁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即确认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保证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这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

  但是,利之所存亦是弊之所在。这种无限的保护以及利益的驱动,恰恰为一些知识产权人滥用其专有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提供了工具。由于拥有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为了加强这种支配地位,这些企业又会利用这种地位实施非法限制竞争行为,即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

  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性质来看,还是从经济功能和行使的具体情况来看,反垄断法的要求与知识产权都可能发生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其知识产权过程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不适当地扩大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行为,从而直接触犯了反垄断法, 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内。

  二、建立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控制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若其滥用该依法取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的行使方式,限制和排挤竞争对手,与反垄断法所宣示的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相冲突,破坏了自由公平竞争,即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是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但是,知识产权地 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主要表现在:

  1、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如企业基于某一项专利而在专利有效期内垄断某类产品的生产。在专利期限届满后,基于新的发明而继续控制该类产品的生产。

  2、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如果某一行业中有一家或数家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或近似的几项技术的专利权,就会使得该行业成为集中程度较高的行业,使得新的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该产业领域。有时,某一行业中的几家企业还可能通过专利技术的交换或相互许可,使得每家企业侧重某种产品的生产,从而实现市场分割,削弱或消除它们之间的竞争。

  3、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并附带极不合理的条件。如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通过所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

  4、限制产品的产量、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在专利技术中,只有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发明的技术产品,产品的产量、价格受其控制,一般会维持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如若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通常需支付一定的费用,该笔费用必然转移到产品成本中,从而提高了产品的价格。一般情况下,许可人也会对被许可人加以销售地区、销售价格等诸多限制,以统一定价,不利于消费者。

  5、违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阻碍技术的进步。有些企业在申请了知识产权后,并不急于将产品投入市场,而是人为的控制产品公开时间,以拖延竞争对手发展或销售竞争性产品,进而为自己在该产品的市场垄断地位的确立打下基础。

  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出发,若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超出了法定的范围,反垄断法应当被优先适用,以对该行为加以必要限制。该种限制并不是否定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性,而是在承认和保护正当、合法地行使知识产权的同时,对权利滥用的行为加以预防和控制。而这亦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必然使我国的企业被更多地推向市场,它们可能会遇到对在国内市场上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而它们在国外市场上的行为却处处受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的问题。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我们都要建立起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法律制度。

  三、我国《反垄断法》制定中关于知识产权规制部分的探讨

  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即是保护有效竞争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有序,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也必然体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突出社会公共利益。当代的反垄断立法不但包含了社会公益价值,也注重实质的社会总体的公平以及效益价值,即“质”的优化。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是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在此层面上,两者的潜在冲突实质上反映了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在特定情形下的冲突。理所当然的,此种情形下,个体的民事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亦即反垄断法应优先适用。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

  尽管主要作为私法的知识产权法和主要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的角度和方式不同,但是它们“在促进竞争这一点上,有竟合、趋同的一面,可谓殊途同归。”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本身也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是知识生产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对知识产权受益与使用的利益分配。它与反垄断法都是具有维护竞争秩序,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进步,促进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均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在协调二者冲突时,应从社会本位性出发,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进行必要限制。

  “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仅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而且也极易与民法上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发生背离,与知识产权自身维持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之间也有抵触。” 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亦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包括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

  既然已受到限制,为何又要制定一部反垄断法来加以规制呢?

  从我国现行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性质的法律规范来看,虽然有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极为零散、粗糙、不完整、不明确,范围也极其有限。因此就需要一部反垄断法来加以统一规制。另外,如前所述,我国已加入WTO,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加深,为避免我国企业遭遇国内无保护,国外受限制的尴尬局面,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制度安排已呈现出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作为反垄断法,并不是强制要求对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承担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义务。但对于已经拥有了市场支配力的权利人,因其获得和维持市场垄断地位的可能性急速上升,对公平竞争产生的不当影响的可能性也同步上升,若其支配市场的行为和意图亦露出端倪,则必为反垄断法所不能容忍。

  因此,作为反垄断法首先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则应当由反垄断法来进行调整。正如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56条规定“经营者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不受本法限制。但是滥用知识产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实质上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适用本法。”科学、全面的界定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适用关系。

  其次,学习各国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确立“本身违法”(Perse rules)和“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作为首要的指导性原则。前者指该种协议或行为一经指控即可判定为非法。而后者需要对该协议或行为进行调查,以此判断是否构成垄断。二者相结合,充分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

  第三,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一方面,要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进行限制。另一方面,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1、反垄断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只要其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不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后果,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也不应为反垄断法所谴责。

  2、若权利人超出其知识产权范围,对市场竞争进行限制,则为反垄断法所规制。

  3、即使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但若这种行为可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应有的限制,则仍会受到反垄断法追究。

  因此,判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标准有两个:权利人行为是否已超出知识产权范围;权利人行为是否会对市场竞争带来过分的限制。

  第四,对知识产权适用除外问题上可以采取一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该种方式不但具有列举式明晰的特点,也具有了一般式灵活的特点,立法上也显得更为严谨。

  禁止权利滥用是一项由诚实信用原则延伸而来的重要法律原则。法律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但若知识产权人把知识作为垄断手段以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转化为“知识垄断”,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应包括防止权利滥用制度。要注意协调好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人私权利益之间的矛盾,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等法定限制,防止知识产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利用,成为社会发展的羁绊,背离法律设立的初衷;又要兼顾效益与公平原则,充分尊重和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和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达到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的。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比较成功地解决其反垄断问题,对不同的利益与价值之间作出协调,保证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确保本身合法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而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正常竞争不被非法限制,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体现国际潮流的反垄断法,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结语:

  “由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在诸多方面表现一致,故规制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理应由反垄断法承担,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性和维护竞争的特点决定的。” 知识产权的滥用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使得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会破坏社会整体利益。

  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成为发达国家重新维持其在全球经济中主导地位的重要手段。无论出于维护国内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当事人一方利益考虑,我国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建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保证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兼顾对创新的刺激和对竞争的维护,并最终统一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上。

  

  

  参考书目:

  【1】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版

  【2】王晓晔著:《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问题??从思科诉华为案谈起》,载于http://www.economiclaws.net

  【3】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韩勇著:《试论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反垄断法的规制》,《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

  【5】马洪雨著:《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相关文章


智慧的法官与愚钝的法官
法律语言应该慎用
“拷问”刑讯逼供
地域歧视案件的法律困惑
优秀论文: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制定
优秀论文:律师如何开拓和发展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小肥羊”不正当竞争案办案启示录
法官不应纠缠于事实之间
“变异的悬赏通缉”应叫停
论口供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