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应纠缠于事实之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1: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们在比较研究中发现,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程序与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相比似乎更偏爱案件事实问题,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一是大陆法系的诉讼目的比较注重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而英美法系则更倾向纠纷的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重视事实真相);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上诉程序,包括最高法院都处理较多的案件事实问题,其上诉审模式也是多数采用复审制和续审制,而不是英美的事后审查制,要求上级法院的法官忍痛割爱,抛弃新证据很难;三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划分标准比较模糊,把英美法系很多当作法律问题处理的问题也当作事实问题处理。分析其原因可能主要是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而不是英美的判例法。






  目前世界各国民众参与司法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古典的陪审团,俄罗斯司法改革采用的是这种制度;二是混合法庭制度,像德国、法国等国实行的是这种制度,日本也计划在2009年5月实行这种制度。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基础,在涉及家庭婚姻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实行一种有别于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型的混合法庭制度,这种法庭的突出特点是人民陪审员必须随机挑选,并且在混合法庭上陪审员的人数与法官相比要占绝对的优势,混合法庭不仅决定事实问题,而且决定法律问题。

  应该说将案件的事实认定权完全交给普通民众的英美陪审团制度是最理想的制度,但考虑到“审判如同社会的一种仪式,代表着某一社会的特色,代表着社会的思想及信仰,代表着此社会与他社会的不同”,审判制度变化太大,负面影响太多,还是采用混合法庭的制度为好。我们认为首先在刑事案件中实行这种制度,然后再在民事案件中推广,在刑事案件中又可以率先在严重的刑事犯罪中推行,比如说死刑和无期徒刑,然后再扩展到中等程度的犯罪。

  混合法庭的理想结构是:一般案件的法庭由3个法官和9个外行法官组成,小法庭由1个法官和6个外行法官组成,由职业法官和外行法官共同决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做出判决。

  从保证公民自治且有意义地参与审判的需要而言,有一点是最基本的,那就是保证参与审判的公民的意见能影响判决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参与审判公民的人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公民越多地参与审判,公民的参与就会越自治且富有意义。就目前世界的刑事司法经验而言,这种参与可依靠两种途径达到:或者是将普通人参与的审判扩展到所有严重与中等程度罪行的审判,或者是将普通人参与的审判限于严重罪行,但规定增加普通人陪审员的数量。第一种形式最为常见,并已被混合法庭的发源地德国采用。德国法规定审理中等程度罪行的小型混合法庭由1名职业法官与2名普通人陪审员组成,而审理更为严重罪行的扩大了的法庭由3名职业法官与2名普通人陪审员组成。也许瑞典采取的形式要好一些,瑞典法规定审理轻微案件的法庭由1名职业法官与3名普通人陪审员组成,审理更为严重案件的法庭则由1名职业法官与5名普通人陪审员组成,从而强化了普通人法官的作用。

  从保证协商效果的观点看来,审判庭的规模应适于让所有的法官与陪审员都能参与全部的讨论,并能根据实在的理由得出结论。我国最好还是视法国与意大利为可供选择的模式。这两个国家普通人陪审员的人数都实质上超过了职业法官的人数。在法国,9名外行陪审员与3名职业法官一起审案。在意大利1至2名职业法官与6名外行陪审员一起审案。我国为了保证民众有意义地参与审判,混合法庭上至少应有6名普通公民。美国高级人民法院断定6人规模的陪审团???12人传统规模的一半,足以促成充分保持协商,并在每案件中都可让社区中立者能够参与,但同时又认为将陪审团减为5人是不行的。外行陪审员的数量越少,职业法官就越能控制讨论,陪审员年龄、性别与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性就越小。为了保证自治的及有意义的参与,为了保证审判结果更公正、更民主,德国模式因为规定随着罪行严重性的增加而减少外行陪审员的数量,应被抛弃。日本计划在2009年实施的一般法庭中(3名职业法官和6名外行法官)6名外行法官的人数太少,如果判决采用多数票决定制,只要3名职业法官的意见一致,他们在外行法官中争取2名外行法官的支持就得到了多数票,这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判决结果实质上仍由职业法官所控制。而且更为严重的罪行要求观点的多重性,要求建立在更加民主与更多民众基础上的合法性,因为更为严重的惩罚将被实施。

  小混合法庭上有一位职业法官就够了,大法庭也不必超过3个。因为法官的首要作用是与外行陪审员讨论怎样将法律应用于案件事实,而不是主导对事实的认定。3个职业法官也足够在法律上起到把关的作用。


相关文章


“拷问”刑讯逼供
地域歧视案件的法律困惑
优秀论文: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制定
优秀论文:律师如何开拓和发展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小肥羊”不正当竞争案办案启示录
法官不应纠缠于事实之间
“变异的悬赏通缉”应叫停
论口供
关于公司章程调整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优秀论文:“羁押候审”在中国----兼议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扩大及其适用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