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人法律意识之忧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2: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必然反映公众心声,代表公众良知,引领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秩序,滋润社会关系,推动社会进步,堪称和谐社会建设的助推器。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曾经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工作者就是船头的守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

  在当代中国,法治社会之确立,也离不开媒体。法治国家之成型,乃是一个公权力不断受到制约且不断得到规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将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良知来镜鉴政府行为。我国媒体责任意识的觉醒,也许可以算作从孙志刚案开始,在媒体的推动下,收容遣送条例终获废除,以人本为核心的救助条例出台。这似可视为媒体监督助推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社会大众接受法治的洗礼和启蒙。而启蒙之责,当然不能脱离媒体的育化、催化甚至教化功能。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确实非常活跃,他们广泛开展舆论监督,针砭时弊,抑恶扬善,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制权威、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起到了重大作用。通过新闻舆论监督,一些社会问题得到了解决,一些蒙冤者洗清了冤屈,一些腐败弄权者受到查办……

  由于舆论监督在改革开放后才获初步发展,其从业队伍不够成熟,其行业规范不尽完善,因此,尽管我国的舆论监督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虽然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说成是“犯罪分子”的情况已不多见,但真正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含义读懂读透并贯穿作品始终的也不多见;虽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类的法律用语已经被大多数媒体所接受,但是新闻报道中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相当普遍;有些媒体在法庭尚未开庭前,便集中报道群众对某一案件的呼声,如“法院应该为民除害”、“希望政府从重惩处”等等。媒体直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乃至“开庭审判“的事件屡见不鲜。

  应当说,媒体主动整改自身问题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过,比如前些年开展的整治“有偿新闻”行动。但是,由于媒体数量不断增加,同业竞争日益尖锐,少数媒体从业人员为追求“眼球吸引力”而忽视报道本身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忽视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再加上我国当前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较为集中地体现,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激烈,在各种复杂现象和各种诱惑面前,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缺乏甄别力、判断力和意志力,致使新闻报道出现了种种不当、失实甚至不合法等问题。

  由于以上事实的存在,因新闻舆论监督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从法院有关统计数据看,媒体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而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败诉率竟然高达30%以上。除去其中对媒体的不公正诉讼外,相当部分败诉案件是由媒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责任编辑把关不严等问题导致的。

  如果媒体从业人员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必然会给那些不当、不法报道大开方便之门,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当然,人们不可能苛求媒体从业人员都是法律专家,但是通过学习培训或者请教法律专家,许多不当或不法的报道就完全可以避免。

  也许,会有媒体的朋友反问:我们是无冕之王,有必要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些规定对媒体从业人员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时同样有法律约束力,有义务、有责任保证其报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否则,就会自食违法的苦果。

  媒体作为社会良心的守护者,其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如何为社会公众树立楷模,如何表达民情、民愿,反映时代需求,镜鉴政府行为?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媒体从业人员对社会责任和公众良知的把握,对法治事业的理解与追求,共同构筑了媒体的时代精神。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不断增长,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尽最大可能地保证新闻报道及时、客观、准确;同时,还要迅速提高法律意识,增长法律知识,正确引导群众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愿望,把新闻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上。

  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同志说过,“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这段话,值得媒体从业人员回味和深思。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公安部法制局局长)



相关文章


职务侵占罪不能与贪污罪用相同刑罚
彩票概念的法律内涵辨析
也谈“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女性主义法学在裁判中的应用
传媒人法律意识之忧
老鸦私坊话:一张价值不菲的律师名片
老鸦私坊话:法庭是律师最好的直销场所
浅谈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及其规范
律师维护商业信用的作用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