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2: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来一些地方出现了“法官腐败的现象”,经分析有相当一部分与律师关系较大,于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就成了当前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都一致认为这就是司法腐败的根源所在,还有的人直接说“法官出了问题主要责任是律师的原因”等等。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还是有些片面的,对律师来讲也是有失公平、公正的。现就针对法官与律师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其如何规范谈几点看法:






  一、 当前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的业务关系。长期以来,随着法制的健全,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的地位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律师在法官的眼里除了钱争的多了,其他方面与当事人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在审理案件中,一些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不能依法送达;代理人正常向法官反映意见,提出申请事项,庭审中的一些正确的代理意见得不到采纳,甚至法官随意打断代理人的陈述,训斥、贬低、奚落代理律师的现象也不为鲜见。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少数代理律师,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全面或职业道德的低下,故意提出一些不合法的要求被合理的拒绝,更不能否认有少数律师在法官背后当事人面前贬低、诬陷法官的现象。

  (二)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之外,交往中存在的不正常的关系。法官与律师在业外的不正当交往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也是社会反响最突出的问题。首先是律师宴请法官的最为普遍的现象,较为“进步”一点的有:律师清法官喝茶、打牌、洗澡、足疗、钓鱼、旅游等休闲活动的现象。

  其次是法官为律师介绍案件,从中捞取好处,律师向当事人推荐法官,于是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长期的“包养”。

  第三是少数法官以案谋私,以权谋私。以向律师提供案件处理咨询意见,泄露审判秘密,暗示代理律师请吃、送礼。部分法官假借在岗创业、在岗兼业等,参股搞饭店、歌厅、酒吧等服务场所,供代理律师请客娱乐之用,于是呼法官免了“受贿”之嫌,律师目的也顺利达到。

  第四是少数代理律师以向法官请吃、送礼为名,向当事人索要钱物,给法官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影响,损害法官形象。

  第五是律师成为法官其他“政治任务”的执行者,由于法官的生活圈相对较小,接触最多的也只能是律师们,在接到上级一些诸如“招商引资”,“报纸征订”等等的“政治任务”时,有当事人的可以硬压给当事人,但多数情况下还是压给律师算是最佳的选择,因为律师还是很“乐意”为法官分忧的,这样也可更好的体现自身在法院、在法官中的重要地位,更多的揽到案件,充分显示其与法官的“友好”关系和人气。

  二、法官与律师关系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出现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法官与律师的职业道德,自身素质是关健,同时,管理机制、社会环境、监督关系、查处力度都是影响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

  (一)法官与律师的素质是问题关健所在。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后,特别是近二年来,部分法官腐败与律师有直接的关系,于是,上下左右针对“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遍哗然,“层层调研,”,多数人认为要制订措施,完善制度,规范监督。其实笔者认为制度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怎样执行制度、落实制度。早在2004年3月9日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就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还有《人民法院法官回避制度》、《法官行为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其中,都明确规定了法官应该做什么?禁什么?并明确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如果都能按规定执行,何以出现这些不应有的现象呢?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大多数的法官与律师还是好的,出问题的还是少的。中国的法制发展到今天不可以说法律不健全,但法院的刑事案件仍逐年成上升趋势。在庞大的法官队伍中出现个别法官的腐败也就不足为怪了吧!关健问题是能让全社会都来关心这支队伍的素质问题,过去一再强调要纯洁法官队伍,要把好入口,疏通出口,对一些不适应做法官的人要适时的清理出队伍,可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违纪受过处分的人员,还活跃的法律的“舞台”上,且扮演着执法、护法的使者!何以服众!何以让后来者不心寒。因此,法官队伍的素质不高,公正司法、公正执法的意识淡漠,过分关注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才是出问题的关健所在,当然这就不是只有法院自己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二)分配方面的问题。就法官的收入来看,在当地的公务员层面上比较,还算说得过去,不说是人上人,还应该说令不少人羡慕。但与天天接触的代理律师来比,劳动量及其强度与收入之间产生的极大的反差,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精神,从而造成了法官与律师在付出与回报上的不平衡。成为一些大权在握法官们“宰”律师的很好借口,从而在工作中或多或少的带着情绪,接待律师爱理不理,没有好处该办的拖着不办,给了好处我说了算,“我就是法,法就是我”。其实多数情况下是吃了也白吃,送了钱买个态度好,于是出现“酒肉穿肠过,法律心中有”偏面的认识。还有的法官利用手中掌握的审判权、执行权与代理律师作交易。拖延、刁难、暗示,迫使代理律师想方设法投其所好、送礼行贿。代理律师把这种行为称之为“逼良为娼”。

  (三)法律服务制度方面的原因。律师制度改革后,法律服务市场化、自由化,从而造成代理律师与法律工者混杂的局面,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下降,司法管理部门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失控等,也都是出现不规范的原因之所在。

  (四)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原因。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不敢说尽善尽美,但是《法官法》、《律师法》、最高院的《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等等。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查处不严,甚至有敷衍、放纵的现象。当然这与一些考核规定有关吧,出现违纪查处的要考核扣分,直接影响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与打击力度。

  (五)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原因。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大权在握,位处高端。但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甚小,于是家属就业、子女上学都成为生活中的难题,对少数法官为求虚荣、爱攀比、图享受的人就更成问题了。同时还出现在职法官辞职当律师,政法干部离职后,以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其他身份加入到法律服务行业,或暗中代理案件,利用原工作的影响力,人头熟、关系广、人脉好的独特的优势,与法官搞不正当交往,与其他律师搞不正当竞争。

  (六)教育的偏面性,导向成原因。长期以来只注重法官、律师的业务教育培训,政治上、职业道德方面教育不足也是出现问题的不可忽视的一面。上级有关部门教育培训,都是法律业务,很少听说是职业道德、干部素质方面的教育,特别是法官、律师的过关考试,注重的是法律业务,只要是过了关就更没有这方面的教育了,从而在法官、律师的头脑中就是案子,就是钱。特别是当前出问题的法官本来就是少数,而在这少数人中,多数是经常不参加单位政治教育的人。每逢单位政治学习,总那么几个人在开庭,搞的本来就很少的政治学习不参加,不了解时势,不掌握新情况,没有政治敏锐感。何以办好案件,何以不出问题。因此,只专不红的干部,最危险啊。

  (七)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原因。一直以来,强调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造成一部分人错误的认为,独立办案,就是无人监督,无人敢管的局面。只要上级过问个案,就认为是行政干预,领导干预等。因此,外部监督的不懂业务,内部纪检监察的监督不敢真管(因为纪检监察干部的提拨任用要靠这些庭长、法官们去说好话呢)。从而形成在案件的审理中,院长没有庭长权大,庭长没有审判员的权大。于是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随之产生。

  三、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的几点设想

  从以上存在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来看,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并非是搞一些调研,出台几个规定就能解决的事情。既要承认这些事实的存在,又要能冷静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首先、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主题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规范司法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责任感。使得法官、律师尊崇自己职业道德教育,牢记自己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历史使命,正确确立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摆正权与法、权与钱、权与情、公与私的关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严格法官纪律,正确认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地位、职责,法官与律师素质的共同提高,相互尊重,构建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形象的关键所在。

  其次、健全制度,强调落实。在制度建设方面,认真总结、清理、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更具有科学性,更具有人性化。并有明确的落实和执行措施,和相互协调的管理监督机制,不要让制度只挂在墙上,说在嘴上。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本文中列举的存在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并不是没有发现,主要是监督力度不够。一是单位领导有顾虑,查处一个人就会在上级的各种考核评比中失分,从而使得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被掩盖;二是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不敢去查,因为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干部的好坏、提拨任用,首先要经过全体干警的测评打分,查处一个人,就意味失去一票,甚至一帮人的票,因此我们的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总是有怕得罪人的思想。笔者设想,纯属设想,如果是上级有关部门不把查处干部作扣分处理,而是加分处理;如果把本级法院的纪检监察干部脱离被监督单位管理,或象纪检组长一样实行“空降制”,这样的监督,也许就会有更好的监督力度,也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纪检监察应有的监督作用。

  第四、进行一次清理,纯洁法官和律师队伍。全面开展队伍素质大提高活动,对近年来受到查处的法官、律师进行全面的清理,凡在法官与律师关系方面出现过问题的法官、律师,根据情节分别进行处理,最好是清理出司法队伍,一方面纯洁队伍,另一方面警示其他的法官与律师。对今后的监督工作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对群众举报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笔者总是感觉到,严肃查处一起违法违纪案件,要超过十次的专题教育活动的收效。

  第五、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调整收费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各地收入情况,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强管理,从而让律师的收入符合当地生活实际。同时,严格律师的准入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查处要严,从而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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